指包裹附表三編號1 、2 、4 、5 號毒品之外包裝)、附 表一編號100 號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一粒眠罪項下( 指包裹附表三編號8 、9 、10號毒品之外包裝)、附表一 編號113 號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項下(指包裹附表三編 號3 號毒品之外包裝)分別宣告沒收。
(四)再按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 ,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為避 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 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固應共同負責,但因無 重複執行沒收之虞,故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 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15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3113號判 決)。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號所示之物,係被告陳舜 踴所有,供測量、分裝愷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舜踴 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 頁、128 頁反面),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在被告陳舜踴附 表一所示有販賣(含未遂、共同)及轉讓愷他命部分項下 均諭知沒收,及在被告謝昀芯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項下亦 均諭知沒收;如附表四編號4 號所示之分裝夾鍊袋,依照 片觀之係尚未使用之新品,為被告陳舜踴所有,係於100 年9 月16日前即係於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愷他命(含未遂 )、搖頭丸,轉讓愷他命犯行之前已取得,業據被告陳舜 踴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二第54頁反面),應係預備 供被告陳舜踴犯販賣愷他命(含未遂、共同)、搖頭丸, 轉讓愷他命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在附表一所示各犯罪項下(除編號100 號所示販賣一 粒眠該次犯行外)均諭知沒收(參見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 上字第1589號判決),及在被告謝昀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 各罪項下亦均諭知沒收;如附表四編號3 、5 至9 號所示 之物,係被告陳舜踴所有,供聯絡交易對象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陳舜踴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 至130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在附表一 所示各犯罪項下諭知沒收,及在被告謝昀芯所犯如附表二 所示各罪項下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編號 1 號之拉K盤6 個係供被告陳舜踴自行施用愷他命所用之 物,與本案無關;編號2 、3 號之存摺及提款卡係被告蔡 佳凌所有,且被告蔡佳凌本案被訴幫助販賣毒品部分業經 本院認定無罪(詳後述);編號4 、5 號之行動電話及SI M 卡雖為被告陳舜踴所有,然非供本案犯行所用,而與本 案無關;另未扣案供被告陳舜踴聯絡本案交易對象所用之 門號00000000 00 號SIM 卡1 張,亦已滅失而不復尋,業
據被告陳舜踴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 頁反面 、第130 頁、卷二第第116 頁),附表五之扣案物均與本 案認定有罪部分無關,而滅失之門號SIM 卡1 張復查無證 據證明其仍存在,未免沒收執行之困難,是上開物品均不 予宣告沒收。
(五)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係規定:「犯第四條 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是祇於犯罪有所得時,始應依該條項規定予以沒收 ,或追徵、抵償;而犯罪所得如已扣案,即直接宣告沒收 ,無庸另為追徵或抵償之諭知。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 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 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 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 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 。然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 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 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936號、98年度臺上字第 1063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5840號參照)。是扣案附表 四編號10號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7萬元,其中共25萬69 00元為被告陳舜踴個人犯本案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 行所得,另其中共1 萬5000元則係被告陳舜踴與謝昀芯共 同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兩者合計27萬1900元), 均已扣案,為被告陳舜踴所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字卷一 第126 頁反面),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6、18至 112 號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金錢,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6 、18至112 號所示被告陳舜踴所犯各罪項下分別諭知沒收 ;另如附表一編號5 、6 、17號(同附表二)所示被告陳 舜踴、謝昀芯共同販賣毒品所得金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陳舜踴所犯附表一編 號5 、6 、17號所示各罪項下諭知與謝昀芯連帶沒收,及 於被告謝昀芯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項下諭知與陳舜踴連帶 沒收。至附表一編號7 號所示之毒品交易金額2000元,因 被告陳舜踴迄今尚未取得,故無實際所得,業據證人張丞 谷證述、被告陳舜踴供承在卷(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 卷一第257 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68頁),即無從為沒收 、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佳凌明知MDMA、愷他命、一粒眠分別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非經許 可,不得販賣及持有,竟基於幫助被告陳舜踴販賣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以每月5000元代價,提供其所有之臺北 市○○區○○○路0 段00號之2 號2 樓承租處予被告陳舜踴 ,供被告陳舜踴分裝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天天」、「 娃娃」之女子及「維基」之男子所販入之上開毒品,並提供 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陳舜踴販賣毒品匯入 所得之用,因認被告蔡佳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2 項、第3 項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第三 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 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 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 條第1 項亦規 定甚明。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 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 審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 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參考最高 法院29年臺上字第3105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 上字第4986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佳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第3 項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 品罪嫌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蔡佳凌之供述、被告陳舜踴以 證人身分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及扣案被告蔡佳凌所有之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往 來交易明細為其論據。訊據被告蔡佳凌固承認曾交付上開帳 戶存摺、提款卡予被告陳舜踴使用,且將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之2 號2 樓之租屋處部分分租予被告陳舜踴使 用等情,惟堅詞否認知悉被告陳舜踴將帳戶作為販賣毒品匯 入所得及將租屋處作為分裝毒品場所之用,堅詞否認有何幫
助販賣毒品犯行,辯稱:伊借帳戶予陳舜踴是兩、三年前就 借了,陳舜踴當時向伊說因欠銀行錢無法存錢,所以跟伊借 帳戶要存在家樂福上班的薪水,伊不知陳舜踴是要拿來存賣 毒品的錢,而新生北路的住處是101 年1 月快過年時,陳舜 踴找不到地方住,伊新生北路住處為樓中樓,樓下有一書房 無人住,以一個月5000元分租給陳舜踴,伊晚上都不在家, 不知道陳舜踴分裝毒品的事情,伊主觀上並無幫助販賣毒品 之故意等語。
四、經查:
(一)證人即被告陳舜踴雖於檢察官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伊於101 年1 月初時因找不到房子承租,拜託蔡佳凌將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2 號2 樓之客廳租給伊 使用,伊將該處作為分裝毒品及與毒品下游買賣聯絡臨時 處所,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蔡佳凌本 人所交付,伊作為存錢、轉帳及交易毒品匯入用途(見10 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212 頁)等語,並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以被告身分供稱:蔡佳凌本身也有在玩三級毒品, 所以伊向蔡佳凌借帳戶時,蔡佳凌應該知道該帳戶是用來 讓跟伊買毒品之人匯入販毒所得;蔡佳凌知道伊在販毒, 故當時伊跟蔡佳凌說伊還在找房子,沒有住的地方,先讓 伊在那邊暫時一下,蔡佳凌應該知道伊要在租屋處販毒, 蔡佳凌也看過伊在租屋處分裝毒品等語(本院重訴字卷一 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然證人即被告陳舜踴復於本院審 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上開帳戶係伊被查獲前兩年內 向蔡佳凌所借,當時伊在酒店任職,因欠銀行錢怕被查扣 ,故向蔡佳凌表示因伊欠銀行錢,需要存摺而借用蔡佳凌 之帳戶,因伊後來有販賣毒品,且有販賣予蔡佳凌,所以 伊猜蔡佳凌應該會知道伊將販毒所得存入該帳戶,但伊實 際上並不知道蔡佳凌是否知道伊利用該帳戶來存放販毒所 得,伊約於100 年9 月之後才開始存放販毒所得,伊販毒 都是現金交易,拿到錢再匯入該帳戶,伊所犯如附表一所 示之販賣毒品犯行,買毒之人並未匯款到該帳戶內;伊於 101 年1 月初向蔡佳凌承租上開處所供分裝及交易毒品, 蔡佳凌沒有問過伊分租之目的,伊也沒有跟蔡佳凌說分租 該處之用途,伊都是在蔡佳凌晚上去上班時使用該分租處 ,伊印象中在分裝毒品時門都是關著,只是沒有全關,所 以伊不確定蔡佳凌有無看到,另因蔡佳凌知道伊在販賣毒 品,所以伊想蔡佳凌應該知道伊分租房屋是要販賣毒品, 伊之前在準備程序中說蔡佳凌有看到伊在分裝毒品及知道 伊分租房屋要販賣毒品,並沒有任何客觀依據只是猜測等
語明確(見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16 頁反面至118 頁反面) ,則自證人陳舜踴歷次證述以觀,顯見被告蔡佳凌所有之 上開帳戶約莫於99年2 月份即已出借予被告陳舜踴,且被 告蔡佳凌出借帳戶之初被告陳舜踴尚未為販賣毒品犯行, 係在酒店任職,再被告陳舜踴於商借該帳戶之時係向被告 蔡佳凌表示因欠錢恐遭銀行查扣,故欲商借帳戶存錢此情 合於常情,是被告蔡佳凌出借系爭帳戶時,自無幫助被告 陳舜踴之犯意。又嗣後被告陳舜踴雖從事販賣毒品之不法 交易,惟並未向被告蔡佳凌表示欲將該帳戶用來存放販毒 所得,被告蔡佳凌亦未曾詢問被告陳舜踴該帳戶是否用來 存放販毒所得,是被告陳舜踴實際上根本不清楚被告蔡佳 凌是否知悉該帳戶後來之用途,尚不得僅憑被告陳舜踴個 人主觀猜測,且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認被告蔡佳凌,即遽認 被告蔡佳凌主觀上確實知悉被告陳舜踴借用帳戶之目的係 為存放販毒所得,而為不利於被告蔡佳凌之認定。況被告 陳舜踴販毒皆為現金交易,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毒 品犯行,販毒交易所得並未直接匯款到該帳戶內,而係被 告陳舜踴收取現金後自行再將所得存入該帳戶,則被告蔡 佳凌實無可能分辨被告陳舜踴自行存入金錢之來源為何, 蓋被告陳舜踴並非無業之人,且金錢本為中性,加以係被 告陳舜踴自行存入,而非諸多不明人士匯入,縱被告蔡佳 凌曾查看明細,亦無可能懷疑遭不法使用,益證被告蔡佳 凌主觀上應無幫助販賣毒品之故意。
(二)至於分租房屋部分,被告陳舜踴係於101 年1 月初始向被 告蔡佳凌承租上開處所分裝及交易毒品,而被告陳舜踴如 附表一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交易時間絕大部分係在101 年1 月之前所犯,且被告陳舜踴於101 年1 月初向被告蔡佳凌 分租該處所後,亦未曾在該處所販賣毒品予他人(詳見附 表一所示之各次交易時間、地點,僅附表一編號113 號所 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由綽號「天天」之顏上誼在 該處交付毒品予被告陳舜踴),加以被告蔡佳凌並未過問 被告陳舜踴分租之目的,被告陳舜踴亦未向被告蔡佳凌表 示分租該處之用途,則縱被告陳舜踴曾使用該處分裝毒品 ,惟尚不足以認定被告蔡佳凌分租時已預見被告陳舜踴將 利用該場所販毒,進而分租予被告陳舜踴。再者被告陳舜 踴根本不確定被告蔡佳凌是否曾看過其分裝毒品之行為, 僅因其主觀上認為分裝毒品時門未全關及被告蔡佳凌知其 有販賣毒品,在無任何客觀依據下即猜測被告蔡佳凌應知 悉其分租房屋係作為分裝、販賣毒品之用,是此純屬證人 臆測之詞,應不得採為認定被告蔡佳凌犯罪之依據。況證
人劉惠瑜於偵查中即證稱:伊與蔡佳凌分租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之2 號2 樓2 間房間,陳舜踴說不到房 子住,先跟伊分租樓中樓的樓下,等過年後找到房子就搬 出去,伊雖知道陳舜踴有販賣毒品,但陳舜踴跟伊說分租 是要住的,伊和蔡佳凌想說如果再分租給陳舜踴可以節省 房租,才講好一起分租給陳舜踴等情節(見101 年度偵字 第3823號卷二第44至45頁),核與被告蔡佳凌所辯情節相 符。至被告蔡佳凌雖於偵查中曾供稱:伊將上開租屋處借 給陳舜踴交易毒品,因為陳舜踴將毒品在伊家裡分裝好後 ,約買家到伊家裡取貨,陳舜踴每次販毒都借伊租屋處交 貨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3823號卷一第197 頁),然就 附表一所示被告陳舜踴販賣毒品犯行,交易時間絕大部分 係在101 年1 月之前所犯,而被告陳舜踴於101 年1 月初 分租該處所後,除附表一編號113 所示之販賣毒品未遂犯 行外,未曾在該處所販賣毒品予他人,已如前述,是被告 蔡佳凌上開偵查中之自白已與事實不符,況除被告蔡佳凌 於偵查中之自白外,遍查全卷,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蔡佳凌明知陳舜踴欲將上開帳戶作為販賣毒品匯入 所得及將上開租屋處作為分裝毒品及販賣毒品用而提供, 則公訴人指被告蔡佳凌主觀上基於幫助販賣毒品之故意而 將該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租屋處提供予被告陳舜踴販賣毒 品等情,即難認為有據。
(三)又基於「罪責理論」行為人僅就其所認識(或可得預見) 之事實範圍負責,逾此部份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 其責任。被告蔡佳凌雖將自己申設之上開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交付予他人,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衡情對於該 帳戶將被使用於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乙節當有合理之 懷疑與預見,惟若因此而謂被告蔡佳凌於99年2 月初交付 帳戶之時即對被告陳舜踴嗣後之販賣毒品行為亦有所預見 ,而得據以論罪科刑,不啻掏空罪刑法定主義、證據主義 等原則之義涵。是正犯以前開方式販賣毒品,已超過被告 蔡佳凌所認識之事實範圍,且亦無預見之可能性,當難令 被告蔡佳凌就販賣毒品之行為亦應負責,甚明。(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之舉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蔡佳凌 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佳凌 涉犯幫助他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罪嫌,本案既不 能證明被告蔡佳凌犯罪,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 自應為被告蔡佳凌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6 項、第8 條
第3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林易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陳舜踴販賣、共同販賣及轉讓毒品犯行┌──┬────┬─────┬───┬───────┬────────────────┐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易對│交易毒品種類、│主文 │
│ │ │ │象 │數量及金額(新│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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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林宜君│搖頭丸3 顆12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8 日 │區提項大道│ │元及愷他命5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17 時28 │2 段500 號│ │4000元,共52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分 │ │ │元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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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0包8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日17 │區中山北路│ │元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晴光市場│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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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 年12│臺北市松山│ │搖頭丸10顆4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日22 │區民族東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47分 │689 號2 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1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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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1 │臺北市松山│ │搖頭丸20顆8000│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 日07│區民族東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六、七│
│ │時50分 │689 號2 樓│ │ │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包│
│ │ │之1 │ │ │裹如附表三編號六、七所示毒品之外│
│ │ │ │ │ │包裝,及附表四編號三至九號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捌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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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 年12│臺北市松山│邱政國│愷他命5 包4000│陳舜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月31日22│區民族東路│ │元 │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 │時25分 │689 號2 樓│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 │ │之1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謝昀│
│ │ │ │ │ │芯連帶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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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1 │臺北市松山│ │愷他命10包8000│陳舜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 │月2 日20│區民族東路│ │元 │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 │時18分 │689 號2 樓│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 │ │之1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應與謝昀│
│ │ │ │ │ │芯連帶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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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 年9 │臺北市建國│張丞谷│愷他命2000元(│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2日12│北路靠近「│ │張丞谷賒帳,陳│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0分 │第一殯儀館│ │舜踴迄未收到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附近」巷內│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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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 年9 │臺北市建國│ │愷他命500 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30日11│北路靠近「│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0 分 │第一殯儀館│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巷內│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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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 年10│台北市建國│ │愷他命5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4日18│北路靠近「│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4分 │第一殯儀館│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巷內│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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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 年10│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2日01│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5分 │路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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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0 年11│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6日22│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2分 │路附近(起│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訴書附表誤│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植為「1 仟│ │ │ │
│ │ │元的K 他命│ │ │ │
│ │ │」,併予更│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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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 年11│臺北市建國│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5日10│北路靠近「│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8分 │第一殯儀館│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巷內│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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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 年12│臺北市建國│ │愷他命2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8日14│北路靠近「│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8分 │第一殯儀館│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附近」巷內│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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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 年12│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17│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0分 │路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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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1 年1 │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 日09│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9分 │路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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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1 年1 │臺北市新生│ │愷他命3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4 日03│北路與長春│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1分 │路附近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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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1 年1 │臺北市建國│ │愷他命3 包3000│陳舜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
│追加│月2 日18│北路與松江│ │元 │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起訴│時55分 │路口 │ │ │至九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
│部分│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與謝昀│
│ │ │ │ │ │芯連帶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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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0 年9 │在陳舜踴位│蔡佳凌│愷他命10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0 日 │於臺北市新│ │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02 時12 │生北路的家│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分 │裡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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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000元(│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9日03│區新生北路│ │重約2 公克) │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0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2 樓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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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7日08│區新生北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12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2 樓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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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陳佩君│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間 │區長安東路│ │元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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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0 年09│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0日22│區長安東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5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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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0 年09│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20│區長安東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2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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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0 年09│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 顆8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23│區長安東路│ │元、愷他命3 包│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2 段178 號│ │2000 元 (重約│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6 公克)及裝有│品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 │硝甲西泮(俗稱│ │
│ │ │ │ │一粒眠)之巧克│ │
│ │ │ │ │力飲料1 瓶400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為裝有神仙水之│ │
│ │ │ │ │巧克力飲料,業│ │
│ │ │ │ │經公訴人以補充│ │
│ │ │ │ │理由書更正),│ │
│ │ │ │ │共32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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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05日21│區長安東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1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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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1 顆400 │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7日02│區長安東路│ │元及愷他命1 包│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5分、│2 段178 號│ │800 元(重約2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02時36分│11樓之4 │ │公克),共1200│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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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8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4日21│區長安東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1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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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搖頭丸2顆800元│陳舜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6日01│區長安東路│ │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九│
│ │時34分 │2 段178 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11樓之4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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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陳柏宏│愷他命3200元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7日20│區新生北路│ │(重約8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4 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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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1日22│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6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28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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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20│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6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9 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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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0 年9 │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3 包24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6日10│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6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5 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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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6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6日23 │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4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2 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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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0 年10│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2日23│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4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17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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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6日17│區吉林路98│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9分 │巷19號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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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0日22│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4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54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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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23日23│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1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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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18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8日00 │區吉林路98│ │元(重約4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01分 │巷19號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39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4日23│區新生北路│ │元(重約2 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32分 │1 段69之2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號附近超商│ │ │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 ├───────┼────────────────┤
│40 │100 年12│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1 包900 │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追加│月13日某│區新生北路│ │元(實際交付重│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起訴│時 │2 段附近 │ │量約1.8 公克)│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部分│ │ │ │,不足之0.2 公│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
│ │ │ │ │克陳舜踴於編號│ │
│ │ │ │ │39交易時補交付│ │
│ │ │ │ │予陳柏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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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李欣怡│愷他命2 包5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5日21│區長春路 │ │元(重約10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
│ │時40分 │100 號6 樓│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毒│
│ │ │之9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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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0 年11│臺北市中山│ │愷他命2 包5000│陳舜踴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月19日07│區長春路 │ │元(重約10公克│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