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2號
TPDM,114,重訴,2,2025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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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亦非係以郵寄或其他掩人耳目之方式將該等物品持送至 臺,且依杜爾文之陳述,其有施用大麻之習慣,於抵臺前在 美國有施用毒品,抵臺後在茹曦酒店為警查獲前亦有以電子 菸施用大麻(113年度偵字第32649號卷第828頁),且此部 分施用之情形,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室-台北113年10月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13年度偵字 第32649號卷第911頁)在卷可憑,可見該等物品確為其自美 國至臺灣零星夾帶自行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電子菸及大麻 油,且並無數量大而足以增益、擴大毒品流通之情事,從而 ,應認其係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而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尚 難認其主觀上係基於運輸毒品之犯意為之。從而,杜爾文既 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 品內含大麻成分之大麻菸彈及大麻油之行為,依上說明,應 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
 ㈣杜爾文在本案行為前,未因施用毒品接受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其上 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24條等規定,由檢察官基於一次性之整體規劃而重啟 處遇程序,視其個案情形,是否適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或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始為 適法。而杜爾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吸收,且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法不得追訴處罰 ,是檢察官逕予向本院提起公訴,依前揭說明,應屬起訴程 序違背規定,本院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㈤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檢察官既已聲請沒收銷 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之規定,該等扣案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本院當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而呈裝上開毒品之容器,與內含之毒品客觀 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至 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 8罐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720號鑑定書 ⒉經抽樣送鑑,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451.21公克) 2 針筒 1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3 玻璃罐 1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4 電子菸 (內含菸油) 1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5 玻璃罐 14個 有使用痕跡 6 竹筷 1雙 有使用痕跡 7 針筒 2支 有使用痕跡 8 乳膠手套 1副 有使用痕跡 9 空菸彈 278個 10 行動電話 1支 工作機 (門號為+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 空濾嘴 90個 12 微波爐 1臺 13 酒精 1罐 14 電子磅秤 1臺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塊狀物 11包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3460號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驗餘淨重522.59公克) 2 白色晶體 20包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4日刑理字第1136134472號鑑定書 ⒉經抽樣送鑑,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1796.68公克) 3 液體檢品 8瓶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3790號鑑定書 ⒉經抽樣送鑑,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 行動電話 1支 Speal所持有之工作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 數量 備註 1 菸彈 (內含菸油) 2顆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C82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公克) 2 大麻油 1罐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C82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18.3850公克) 3 行動電話 1支 杜爾文所持有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 數量 備註 1 黏稠膏狀檢品 3罐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8310號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菸彈 1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3 菸彈 1個 張文瑞所有 4 殘渣罐 1罐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1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 5 菸彈 (內含菸油) 3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1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共0.8070公克) 6 微波爐 1臺 鄭鈞謙所持有 7 未拆封針筒 4個 8 老鼠尾巴 2袋 9 未裝填之菸彈 1盒 10 行動電話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⒈張文瑞所持有 ⒉用以住宿登記製造斷點 11 行動電話 (內含境外門號SIM卡1張) 1支 ⒈張文瑞所持有 ⒉對話紀錄及手機訊息通知畫面翻拍(113年度偵字第24593號卷第73-79頁) 12 行動電話 1支 ⒈廖得安所持有 ⒉臺北市政府文山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2647號卷第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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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