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0年度,15號
TPDM,100,重訴,15,2011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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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2 秒又聽到第2 聲槍聲,伊再回頭看男友易平琦位置 ,但未注意衝突現場,復轉向中華路迅速離開,過約3 秒 再聽見第3 聲槍聲,伊即未再轉頭而直接離開該處。參諸 上開超商內監視器畫面所示,在超商內陳和成已將手槍置 於所攜之手提包內,且於陳和成走出超商並與蔡鴻昌一同 停留在超商門口迄衝突發生時,該手提包均由陳和成持有 ,且陳和成係在林祐緯抵達前一刻,即向右閃至衡陽路人 行道上,隨後林祐緯亦走向衡陽路人行道上,旋發生此槍 擊事件等情,及陳和成亦不否認林祐緯所中之該槍係其扣 下板機擊發此一事實,復參以上揭林祐緯之解剖鑑定報告 ,林祐緯所受單一槍擊傷之射入口係在左肋腰際及左肋緣 下方(離足約103-106 公分處)之左前腋腺內側6 公分外 等事實,核與魏君玲證稱係見1 人以右手持槍朝另1 人之 胸腹部擊發,同時聽聞1 聲槍聲等情相符,綜此交互勾稽 ,可見魏君玲所稱伊於超商走出時所目擊之開槍情形,正 係由陳和成以左手勒住林祐緯之背部,使林祐緯上身彎向 陳和成,同時以右手持槍近距離貼向林祐緯之胸腹部位置 擊發1 槍。而以魏君玲在走出超商大門時即已注意到此衝 突及開槍經過,且對在人行道處之林祐緯陳和成2 人之 衝突尤為注意,之後亦目擊此開槍經過同時聽聞槍聲,可 見此對林祐緯所擊發者正係雙方發生衝突過程之第1 槍。 再就監視器畫面所示魏君玲在5 時29分51秒時(㈡之⑧) 即開始轉向中華路方向迅速離開,之後於53秒(㈡之⑩) 開始向左後方回頭,旋再迅速轉回中華路方向前行,而魏 君玲又證稱伊見到開槍動作及聽聞槍聲均係在轉向中華路 前行之前,之後約過2 秒聽到第2 聲槍聲方再回頭看男友 易平琦有無跟上,之後又再過2 至3 秒聽到第3 聲槍聲然 未再回頭觀看等語,可見陳和成開此第1 槍之時間係在5 時29分50秒至51秒間,約在53秒開第2 槍,又在約55秒至 56秒時開第3 槍。再參以陳和成在5 時29分43秒時即突然 自原站立處向右閃至衡陽路人行道上,而在林祐緯亦向外 追出之5 時29分50秒左右即遭槍擊,可見陳和成當時係於 看到林祐緯曾博群2 人前來之時,即知渠2 人來意不善 ,方於5 時29分43秒時先急忙向右閃至衡陽路人行道上, 並在7 至8 秒間自手提包中取出手槍預作準備,再於林祐 緯追上前之5 時29分50秒至51秒之間,上前勒住林祐緯之 背部,同時以右手所持手槍貼近林祐緯胸腹部而擊發1 槍 ,此事實即堪認定。被告陳和成辯稱其係先遭林祐緯毆打 致手槍自手提包內掉出,復於與林祐緯搶槍過程中不甚擊 發致林祐緯中彈云云,顯為與事實不符之避重就輕之詞,



不足採信。
㈥次據證人易平琦於本院中證稱:「(問:你在萊爾富超商 有無看到何事?)有1 個男子從我旁邊走過,之後我聽到 連續的槍聲,我就趕快走回錢櫃。」、「(當時)跟我的 女朋友。... 魏君玲。」、「(問:在該名男子從你旁邊 經過,到你聽到槍聲,間隔多久?)大約2 、3 秒。(問 :這2 、3 秒之間,你有聽到有其他任何交談的聲音或是 其他聲音嗎?)有聽到髒話的聲音。」、「(問:你在聽 到槍聲之前,你有聽到一連串的髒話嗎?)是。(問:你 回頭看有無看到有人罵髒話的情形?)沒有。」、「(問 :當時你有回頭看後方嗎?)有。... 我看到有人拿槍。 ... 就是繞著機車對1 個人射擊,我就跟我女友說趕快走 ,我看到那一眼就趕快走了。」、「1 個人在躲,1 個人 拿槍射擊。」、「(拿槍射擊的人)追著他射,一直移動 在射。」、「1 個在閃躲,另1 個是左右偏移射擊。... 槍左右移動。」、「(問:有打中在閃躲的人嗎?)看不 出來。(問:你回頭看後面情形之前,你聽到幾聲槍聲? )聽到2 聲,我回頭聽到第3 聲,然後我們再回頭要趕快 走就聽到第4 聲。... 總共聽到4 聲槍聲。」等語。再經 提示上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給易平琦辨識,易平琦證稱 除能辨識其自己與其女友魏君玲以外,其餘發生衝突之各 人面貌已無印象,並證稱:「(問:你說有1 個人拿著槍 對另1 個人射擊,那個人閃躲的位置,有無在這幾張圖拍 攝到?)沒有。... 在萊爾富超商門口白色機車的後面( 即緊鄰騎樓之人行道處)。」、「我想起來,確實有2 個 人,第1 個就是我說受傷的人,就是(返回錢櫃KTV )來 叫我報警的人(按即被害人曾博群),第2 個是倒在那邊 的,就是倒在柱子旁邊的(即被害人林祐緯)。」、「( 問:他們1 人閃躲,1 人持槍射擊過程中,閃躲的人有無 以肢體碰觸持槍的人?)沒有看到。」、「(問:開槍之 人之開槍姿勢你有無印象?)開槍的人是站著。(問:你 有印象槍口是朝何處開槍嗎?)面向萊爾富超商的方向。 」、「(問:你看到有人開槍的剎那,有無人與持槍這位 發生爭執或扭打?)沒有。」、「(問:你說被追的黑衣 男子,是否就是跑到錢櫃KTV 中華新館要你報案的男子? )是(按即被害人曾博群)。」等語。經本院訊問時證稱 :「(問:從上揭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 時29分48秒至 50秒,㈡之⑤至⑦】,可以看出你有向右轉頭看著一群人 ,是什麼事情引起你的注意而讓你轉頭?)罵髒話。(問 :你轉頭的原因是因為髒話而不是槍聲嗎?)是。(問:



你轉頭看時,你看到幾人?)3 個人。... 機車上坐著1 位,機車前方1 位,該人的右方1 位【即分別為坐在機車 上之蔡鴻昌、一前一後向超商前方騎樓外側之人行道方向 走去之林祐緯曾博群】。」、「(問:你剛剛說,有個 人說不然你是要怎樣,這是在你轉頭之前或之後聽到的? )我轉頭的那個時間聽到的。... (問:所以先是髒話, 你才聽到不然你是要怎樣這句話嗎?)是。(問:你轉頭 時,你聽到有人說『不然你要怎樣』,這是何人說的?) 站在機車前面的人說的【即曾博群】。(問:是否就是跑 回錢櫃KTV 中華新館這位?)是。」,再經本院提示前揭 林祐緯一抵達現場即持續向騎樓外側之衡陽路人行道處走 去之監視器畫面照片給易平琦辨識,並訊問:「(問:你 是否知道他為何往人行道及馬路方向走去?)那邊好像還 有1 個人。(問:你剛剛說有看到1 個人拿槍開槍,這開 槍的人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顯示之B 【蔡鴻昌】、C 【 林祐緯】、D 【曾博群】3 個男子的其中1 人嗎,還是另 有其人?)另有其人。(問:也就是你剛剛提到,那邊還 有另1 個人的那個人嗎?)對。」等語;再經本院提示5 時29分50秒及55秒之監視器畫面,畫面顯示魏君玲易平 琦均向畫面下方即中華路方向走去且先後離開畫面,經易 平琦證稱:魏君玲走在其前方,其係因聽聞「槍聲」而決 定儘速離開現場,且確定在現場聽到4 聲槍聲。又證稱: 「(問:你說你聽到槍聲才決定離開,你聽到第1 聲槍聲 時,你有無看到開槍的狀況?)第1 聲沒有意會是槍聲。 (以為是)鞭炮。(問:你聽到類似鞭炮的聲音,你有無 看到當時的情形?)沒有。(問:你聽到第2 聲槍聲的時 候,你可以確定是槍聲嗎?)確定,我已經回頭。... 我 聽到髒話先回頭,『但是我沒有一直看他們。』(問:你 聽到第2 聲槍聲時,你有無看到開槍的情形?)有看到1 名男子持槍,朝渾身是血的人開槍。(問:你所謂渾身是 血的人,是在圖2-34的哪個男子?)D 男【曾博群】。」 、「(問:曾博群是身體何部位流血?)我有點忘記,我 記得是頭及肩膀。... (問:他肩膀為何流血?)看起來 是槍傷。... 左肩。(問:你為何說看起來是槍傷?)因 為他後來跑到錢櫃KTV 來叫我們報警的時候,我們有幫他 止血。... 因為衣服有破損。(問:你是在何時看到曾博 群頭部及肩膀流血?)回到錢櫃。(問:你在現場有看到 曾博群頭部或肩膀流血嗎?)沒有,沒有時間看。」、「 (問:有個男子朝曾博群開槍,他是如何開槍?)就連續 開。(問:他們二人是面對面嗎?)是面對面。... (距



離約)2 公尺。(問:開槍時有無拉扯?)沒有。(問: 你聽到第2 聲槍聲時,有無誰拉者誰?)沒有。(問:【 曾博群】就站著被開槍嗎?)有閃躲。... 身體偏向。( 問:第1 聲槍聲與第2 聲槍聲相距多久?)很快。1 、2 秒。(問:你說接下來聽到一連串的槍聲,是指你剛剛所 說拿槍的男子對曾博群一直連續開槍嗎?)是。(問:連 續開幾槍?)4 槍。(問:這4 槍有包括第1 槍嗎?)有 。(問:你可以確定是一直對著曾博群開槍嗎?)無法確 定,我看到的時候已經是開第2 槍了。(問:你可以確定 第2 槍至第4 槍都是對曾博群開槍嗎?)可以。(問:拿 槍男子對曾博群開槍時,C 男【林祐緯】在做什麼?)沒 有注意。(問:在你聽到第1 槍至第4 槍槍聲發生時,有 無人已經倒在地上?)沒有留意。(問:你在超商停留的 期間,也就是你站在超商外面,直到你聽到槍聲而離開現 場的期間,有無人倒在超商的騎樓,也就是機車旁邊,你 有無看到?)沒有。(問:你有無看到有個男子拿安全帽 攻擊人?)沒有注意到。(問:你說有個男子對曾博群連 續開3 槍,在開槍過程中,蔡鴻昌在做什麼?)沒有印象 。」、「(問:你在現場有無看到一個人越過衡陽路往超 商對面建築物跑?)沒有。」、「(問:你在現場有無看 到掏槍的動作?)沒有。(問:所以你看到的時候,那個 持槍的男子已經在射擊嗎?)是。」、「(問:你在現場 看到1 名持槍男子朝人開槍,他手上除了拿槍之外,他手 上有無拿其他皮件、包包之類的東西?)記不起來。(問 :你有親眼看到這名男子開第2 槍至第4 槍情形嗎?)是 。(問:你研判這名持槍男子開第2 槍至第4 槍是否刻意 朝人開槍?)是。(問:你認為、研判有無可能是不小心 走火的?)不可能。... 因為髒話、表情,他講的話與射 擊,我不覺得是不小心的。」、「(問:持槍男子有無戴 帽子?)我忘記了。... 不是坐在機車上的人(亦即並非 蔡鴻昌)(問:你在現場前前後後有無看到有人倒地?) 沒有。(問:持槍男子是右手持槍還是左手持槍?)右手 。」等語(本院卷三第211 頁至第227 頁反面)。 ㈦依易平琦所言,其當時站在超商前,背對衝突現場,突然 聽到後方有人在罵髒話,稍回頭即看到蔡鴻昌坐在機車上 ,林祐緯曾博群則在機車旁,另在人行道處還有1 名男 子即陳和成林祐緯即往人行道走去,之後聽到第1 聲槍 聲,但以為是鞭炮聲故未看衝突現場,亦未看到開槍情形 ,約過1 至2 秒,其聽到第2 聲槍聲,旋看見在緊鄰騎樓 之人行道處之機車後方,陳和成以右手持槍,面對曾博群



,且有移動槍口朝向曾博群瞄準之情形,曾博群亦不斷閃 躲,陳和成曾博群間並無拉扯或肢體接觸,亦無搶槍情 形,旋看見陳和成連續對曾博群擊發2 槍,其即轉向中華 路迅速離開現場,並未留意斯時是否已有人倒臥地上,亦 未看到是否有人逃離現場,但其在離開現場前共聽到上開 4 聲槍響。而依監視器畫面所示,曾博群林祐緯在5 時 29分47秒、48秒左右經過易平琦身後(㈡之④及⑤),依 易平琦所言約莫2 至3 秒即聽到疑似鞭炮聲之第1 聲槍響 ,即係在5 時29分50秒左右,此與上述魏君玲係在甫步出 超商大門之5 時29分50秒至51秒間親眼目擊陳和成第1 次 對林祐緯開槍乙情,若合符節,可見易平琦所聽聞之此第 1 聲槍響,正係在5 時29分50秒至51秒間由陳和成持槍朝 林祐緯所射擊之該槍。而依監視器畫面所示,易平琦在5 時29分50秒至51秒間固有稍向右前方轉頭之情形(㈡之⑦ 及⑧),然並未積極向後轉身面對衝突現場,參以此時正 係其女友魏君玲自其右前方之超商大門走出,畫面中又可 見易平琦之視線係對著魏君玲,可見易平琦此時雖親耳聽 聞第1 聲槍響,但因「以為是鞭炮聲」且注意力均在甫步 出超商大門之魏君玲身上,故未特別注意且未親眼見到陳 和成之開槍經過,亦不足為奇。再觀諸監視器畫面,魏君 玲於5 時29分52秒(㈡之⑨)經過其身旁而往中華路方向 迅速離開之際,易平琦之視線即向其右後方直視衝突現場 ,至5 時29分53秒(㈡之⑩)易平琦起步往中華路方向前 進時,其視線非但未朝向其身軀前方之中華路方向,反而 係向左後側轉身而持續直視衝突現場,直至5 時29分55秒 (㈡之⑫)視線方轉回前方中華路方向繼續前行,而於5 時29分56秒時方完全離開監視畫面,亦即在此5 時29分52 秒至55秒過程中,易平琦之視線及注意力均在衝突現場, 可見其雖未親眼目擊陳和成擊發第1 槍情形,然對5 時29 分52秒至55秒間所見陳和成連續朝曾博群射擊3 次此經過 之感知印象必甚為深刻明確,可見其關於目擊陳和成開槍 經過之證詞,甚為可信。至其在5 時29分52秒至55秒之視 線固均在衝突現場,然斯時其實專注在陳和成曾博群之 開槍過程,故在此過程中未特別注意或記憶另1 名已中槍 之林祐緯之相對位置,復未見到林祐緯是否已倒下,亦屬 合理而與常情無違。另其雖稱此間未見到陳和成曾博群 有何拉扯舉措,然依下揭曾博群所言,渠見陳和成掏出手 槍時,即上前以雙手拉住陳和成手臂互有拉扯,終致陳和 成跌坐地上旋對渠擊發2 槍等情,即雙方確有拉扯,而以 曾博群係親身經歷之人,易平琦雖亦在現場目擊,但畢竟



未如曾博群身陷險境之親歷親聞,且不無因受角度及情緒 緊張而致感知及記憶稍有錯誤,故有此瑕疵。而參以曾博 群亦明確證稱陳和成開槍時確有瞄準渠頭臉部之舉,僅因 渠出手抵擋方致射偏,且確有看到陳和成「扣下扳機」之 舉動等語,此亦與易平琦上揭證稱確有看到陳和成開槍時 有追跡瞄準之舉相符,是此點有否拉扯手臂之瑕疵並不足 彈劾易平琦上開證詞之可信度。
㈧再據證人即被害人曾博群於本院中證稱:「(問:99年12 月26日凌晨你在何處?)西門町的中華錢櫃。」、「(問 :當天你跟林祐緯是到錢櫃KTV 唱歌嗎?)是」。「(問 :有無到旁邊的萊爾富超商?)有。」、「我朋友林祐緯 打電話給我,說他在樓下被人嗆聲,要我趕快下去。」、 「我下樓後,在錢櫃KTV 大門遇到林祐緯。」、「林祐緯 轉身往萊爾富超商方向走,就說嗆他的人在萊爾富超商。 」、「他只有說嗆他的有2 個人,他說嗆他的人說『看三 小』(台語)。」、「(我們)就往萊爾富超商走過去。 」、「到了之後,我就走過去,我就說『請問有什麼事情 』。」、「(問:你跟林祐緯是誰先跟蔡鴻昌陳和成說 話?)我。... 應該是對2 個人說話,但是蔡鴻昌離我比 較近。(問:蔡鴻昌陳和成有回你話嗎?)沒有。」、 「我說請問有什麼事之後,蔡鴻昌就從機車下來,往我的 位置走2 、3 步,然後他就直接出右拳往我的臉上打,我 用我的右手擋住他的拳頭,同時我看到陳和成用他的右手 從他腰部的位置掏槍出來。」、「陳和成距離我2 、3 步 的距離,我看到陳和成掏槍之後,我就上前抓住他的雙手 ,然後我的注意力就在陳和成身上,跟他拉扯,然後陳和 成跌坐地上,就朝我開2 槍。(問:陳和成跌坐哪個位置 的地上?)超商門口的馬路上。」、「他坐在地上,我站 著,所以我的身體有微微彎曲。... 往前彎。」、「(問 :陳和成從跌坐在地上到他開槍,大約多久?)3 秒左右 。」、「(問:你擋住蔡鴻昌的拳頭時,林祐緯在何處? )在我的左後方。... 我到萊爾富超商後,他大概就站在 我的左邊,後來發生事情的時候,他大概就在我的左後方 。(問:你擋住蔡鴻昌的拳頭的時候,你站在萊爾富超商 前面的何處?)騎樓往馬路的地方。」、「(問:你跟陳 和成拉扯時,林祐緯在何處?)林祐緯在超商前方的馬路 上。... 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事情。(問:你跟陳和成拉 扯時,你有無注意到蔡鴻昌作何事?)沒有,我當時的角 度看不到他們2 人,我只知道他們2 人還在超商門口的方 向,因為當時我在馬路的中央。」、「陳和成跌坐在地上



,他要朝我頭部開槍,我用手抵擋,所以變成我的肩膀及 左臂中槍。」、「他的手一直出力,要朝我的臉部的方向 移動,是我用我的手用力抵擋,他才射偏。」、「他的手 要朝我的身體中心的方向移動,我用力把他的手往外推。 」、「我2 隻手掌分別抓住他2 隻手的手臂。(問:你有 無注意到槍枝如何擊發?)他扣板機。(問:他是連續扣 發嗎?)是。」、「我發現我中槍,我的餘光又看見蔡鴻 昌拿一個黑色安全帽衝過來,當時我的角度看不到林祐緯 ,然後蔡鴻昌拿安全帽朝我頭部敲打4 、5 下,我就覺得 開始暈眩,然後我就意識到我不跑的話,我會死在當場, 所以我甩開陳和成雙手,然後朝便利商店對面跑。」、「 (問:蔡鴻昌自何處過來打你?)他從我左邊衝過來,拿 黑色安全帽朝我頭部重擊。」、「他站在我的左邊,朝我 的頭部打我。(打我頭部)正上方、後方、左邊、右邊。 」、「(問:你如何掙脫被告2 人逃離現場?)我原本抓 住陳和成雙手,後來甩開陳和成雙手,穿越馬路朝對面跑 。(被告2 人)在後面咆哮,然後聽到後面有槍聲,我覺 得陳和成是朝逃離的我開槍。」、「(問:你跑離現場之 後看到什麼?)我再聽到槍聲。...1、2 聲。... 我當時 以為他們朝著跑離現場的我開槍,所以我沒有回頭看。」 、「因為我當時背向中華路,所以我朝我右前方穿越衡陽 路,跑向對面建築物,繞了建築物一圈之後,跑回中華路 上,然後再穿越衡陽路,跑進錢櫃KTV 中華新館。」、「 (問:你離開現場當時,你有無看到林祐緯在何處?)沒 有。」、「我跑進錢櫃KTV 的時候,我有看萊爾富超商, 我沒有看到超商門口有人。」等語;又稱:「蔡鴻昌出手 打我跟陳和成掏槍之間,大約是2 、3 秒,幾乎是同一個 時間。」、「(問:在這段時間裡面,蔡鴻昌陳和成有 溝通嗎?)沒有,蔡鴻昌揮拳攻擊我的同時,陳和成就直 接拿槍。(問:你看到陳和成把槍拿出來之後,你有要去 嘗試搶槍嗎?)我是衝過去要壓制他,使他不要朝我開槍 。」、「在蔡鴻昌朝我揮拳,陳和成掏槍出來的瞬間,林 祐緯站在一旁,沒有任何動作。」、「(問:林祐緯站在 何處?)人行道。」、「(問:你在本案發生前,你有無 跟在被告陳和成蔡鴻昌發生衝突?)沒有。(問:99年 12月26日凌晨你是第1 次見到陳和成蔡鴻昌嗎?)是。 」、「(問:你對蔡鴻昌說『請問有什麼事嗎』這句話的 時候,你站立的位置?)超商的門口。騎樓下。」、「( 問:你說完這句話的時候,蔡鴻昌有馬上出手打你臉嗎? )是。... 他下機車後有朝我的方向移動過來。」、「(



問:是在紅磚人行道出手打你嗎?)是。(問:所以這當 中你有從騎樓移動到人行道,是否如此?)是。(問:你 從騎樓走到紅磚人行道時,林祐緯在哪裡作什麼事?)他 保持在我的左邊。在人行道。... 他保持在我的左前方。 」、「(問:林祐緯有無對被告2 人罵?)沒有。」、「 (問:林祐緯後來為何會倒在超商前?)我不知道,因為 陳和成掏槍出來之後,我的注意力都在那把槍上。(問: 你有無看到林祐緯陳和成發生拉扯?)沒有。(問:你 跟陳和成發生拉扯的時候,確實的位置是在何處?)一路 從萊爾富超商前的人行道拉扯到馬路上。」等語。經本院 訊問時證稱:「(問:陳和成對你開槍前,你有無聽到槍 聲?)沒有。(問:有無可能沒有注意聽,而沒有聽到? )有可能。」、「(問:到案發為止你跟林祐緯認識多久 ?)從高中一年級到現在,12年了。... 他是我最好的朋 友。」、「(問:你剛剛提到,第2 通電話的時候他說被 人嗆,要你趕快下來,為何你要下去?)我擔心他發生甚 麼狀況。... 化解事情,或是保護他。」、「(問:你剛 提到,你問完蔡鴻昌後就繼續朝超商前面的人行道走去, 然後蔡鴻昌就從機車下來,也是朝你所在位置逼近並出拳 打你,當時蔡鴻昌打你臉部幾拳?)1 拳。(問:打到你 右臉部?)是。」、「(問:你被打到臉的時候,你人是 否在人行道上?)是。(問:當他打到你的這個時候,林 祐緯人在何處?)還在我的左方。」、「(問:蔡鴻昌出 手打你臉部的時候,你有無與蔡鴻昌扭打?)沒有。」、 「我出手擋住他打我臉部時,我就看到陳和成掏槍,我當 下判定要先去壓制拿槍的人,我就朝陳和成衝過去,抓住 他的雙手。(問:陳和成掏槍時,他人站在何處?)人行 道。(問:他掏槍時,你距離他多遠?)2 、3 步。(問 :陳和成是從腰部何處掏槍?)右邊腰部。... 從腰間的 區塊拿出來的,我擋完拳頭看到他掏槍的時候,他已經把 槍剛掏出來,還沒有離開腰部。」、「你當場有無看到他 手上有拿一個包包?)有。(問:你何時看到他手上拿一 個包包?)剛走到現場的時候。」、「(問:你說陳和成 從右腰部掏槍的時候,他人站著嗎?)是。(問:之後你 因為想要保護自己,才與他發生拉扯,後來陳和成才跌坐 在馬路上,是不是?)是。(問:陳和成掏槍的時候,林 祐緯人在何處?)在我的左邊,萊爾富超商前的人行道上 。(問:當時他人是站著?)是。(問:從你看到陳和成 掏槍,你跑過去與他發生拉扯,到他跌坐在馬路上,你雙 手抓住他的雙手,後來你跑離現場為止,除了你剛剛提到



陳和成有對你開槍之外,這中間過程,他還有無開槍? )沒有。... 但是我確定我跑離現場時有聽到槍響。(問 :你後來跟陳和成在馬路上拉扯,也就是你提到,你彎腰 兩支手抓住陳和成雙手的時候,你有無看到林祐緯人在何 處?)沒有,... 以我的角度看不到。」、「(問:你剛 剛說蔡鴻昌有拿安全帽攻擊你,這是你在人行道上的事情 ,還是你在馬路上的事情?)那時候應該已經拉扯到馬路 上,陳和成跌坐在地上,我中2 槍之後,蔡鴻昌才拿安全 帽攻擊我的頭部。(問:蔡鴻昌拿安全帽攻擊你,是在你 中槍之後的事情嗎?)是。」、「(問:你有無看到蔡鴻 昌攻擊你的安全帽是從哪裡來的?)我沒有看到,我只有 看到他從超商前方衝過來的時候,手上拿安全帽。(問: 陳和成對你開幾槍?)2 、3 槍。... 我中2 槍。(問: 從你到案發現場,到你離開案發現場,陳和成的槍有無掉 在地上過?)沒有。(問:你們雙方人馬有無槍掉在地上 而搶槍過?)沒有。(問:陳和成對你開2 、3 槍的時候 ,你雙手正抓住他的雙手嗎?)是。(問:板機何人扣的 ?)陳和成。(問:你放開陳和成的雙手,跑到對面的大 樓的過程中有聽到槍聲,你聽到幾聲槍聲?)1 、2 聲。 (又改稱)1 聲。」、「(問:你剛剛說,蔡鴻昌有拿安 全帽攻擊你的頭部,他打你幾下?)4 、5 下。(問:你 有無反擊?)沒有。... 因為我雙手還抓著陳和成雙臂。 」、「(問:你起身跑離現場剎那,蔡鴻昌陳和成在你 身邊嗎?)是。(問:你起身跑離現場剎那,沒有注意林 祐緯人在哪裡嗎?)沒有。(問:你還在現場時,有聽到 林祐緯呼救或慘叫聲音嗎?)沒有。」、「(問:你有無 回頭看一下陳和成或是蔡鴻昌是否對林祐緯開槍?)沒有 。」等語;又稱:「我剛剛說朝我2 、3 槍,然後我跑的 時候,我聽到1 、2 聲槍聲,所以我當時認為是開了5 槍 。」、「(問:你是否知道,你雙手抓住陳和成的雙手時 ,蔡鴻昌也拿黑色安全帽朝你攻擊,當時林祐緯為何沒有 過來幫你?)我不知道。(問:是否林祐緯已經先被撂倒 ?)有可能。」、「(問:你剛剛說,你走到人行道的時 候,蔡鴻昌從機車下來,朝你方向走去對你揮一拳,當時 陳和成在做什麼?)站在我的前方。(問:林祐緯站在何 處?)我的左前方。(問:林祐緯陳和成2 人之間有無 發生衝突?)沒有肢體衝突。(問:有無可能是你沒有注 意到,而沒有看到?)有可能。」等語(本院卷三第189 頁反面至第208 頁反面)。
㈨依曾博群所言,其與林祐緯抵達現場後,其先質問坐在機



車上之蔡鴻昌,但未獲置理,其遂繼續往衡陽路人行道前 行,並窺見林祐緯陳和成均在前方,惟未注意到彼2 人 有否肢體衝突,之後其見蔡鴻昌自機車上起身往其位置前 行數步同時揮右拳毆擊其臉頰,其又看到陳和成自渠右腰 際掏出手槍,其即上前抓住陳和成雙手而拉扯至馬路旁, 陳和成旋跌坐地上,並持槍瞄準其頭臉,其即用手抵擋並 稍揮開,此時陳和成即擊發2 、3 槍而擊中自己左肩左臂 部,此時其又見蔡鴻昌持一安全帽前來旋朝其頭部敲擊4 至5 下,其恐性命不保,遂甩開陳和成雙手而越過衡陽路 逃離現場,又聽到傳來1 至2 聲槍聲,但其未再回頭而係 繞回中華路上之錢櫃KTV 大廳求援,整個過程中其未注意 到林祐緯是否與蔡鴻昌陳和成發生衝突。依此:①曾博 群稱其係先遭蔡鴻昌自機車上起身揮拳毆擊臉頰後,方遭 陳和成槍擊等語。然依監視畫面,蔡鴻昌於5 時29分55秒 時方自機車起身向人行道處前進,在此之前並未見蔡鴻昌 有何起身或攻擊曾博群之舉,且依魏君玲易平琦所言, 在5 時29分55秒前已聽到數聲槍響,換言之,在蔡鴻昌自 機車起身攻擊曾博群之前,陳和成應已對曾博群擊發數槍 ,可見曾博群所述遭槍擊及攻擊之時序與事實不符。②曾 博群稱其抵達現場後,在尚未聽聞任何槍聲或目擊任何開 槍行為前,即先遭蔡鴻昌揮拳毆擊,再見陳和成有自右腰 際「掏出」手槍之舉動甚且對己擊發2 、3 槍,在此之前 ,其從未聽到任何槍聲,亦未見到陳和成開槍射擊林祐緯 或與之肢體衝突,而係在其逃離現場後,始再聽到1 至2 聲槍響。是陳和成是否係先開槍擊傷曾博群,而於曾博群 離開現場後再射擊林祐緯,非無可疑。惟查:①依前述, 曾博群受有左肩2 處槍擊傷及頭部3 處裂傷,此乃客觀不 爭之事實,且與其證稱係遭陳和成開2 或3 槍擊中左肩、 同時又遭蔡鴻昌持安全帽敲擊頭部之情大致相符,再以其 與被告2 人本無怨隙,可見並無偽證誣指動機,且易平琦 證詞亦與其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而當時情況緊張,各項舉 動之時間密接,曾博群事先對陳和成持槍亦未有準備,亦 即事出突然,常人值此情狀,盡求迅速脫身自保猶恐未及 ,何能強求對各項舉動事件發生時序之感官、記憶均無誤 差,是本不能排除此時序錯誤乃導因於曾博群將其受槍擊 及遭揮拳與安全帽敲擊此密接事件之時序混淆此一可能性 ,即不能以此時序之細節瑕疵即謂曾博群所稱遭陳和成槍 擊及遭蔡鴻昌揮拳及持安全帽毆擊等情不實在。②依曾博 群所言,其與林祐緯認識甚久、感情甚篤,當日一經林祐 緯要求亦立時陪同前往與素未謀面之被告2 人理論,可見



其與林祐緯友情甚堅。是倘曾博群當時確曾聽聞陳和成林祐緯開槍射擊聲響,必當立時上前援助,或立即大聲呼 救,事後亦毋須隱瞞此情,可見曾博群確實未聽見此對林 祐緯射擊之槍聲,而非故意隱瞞。而依上述可信度甚高之 魏君玲證詞,陳和成林祐緯開槍時之姿態,係持槍近距 離地近乎抵住林祐緯之胸腹部而擊發,是擊發時確會產生 減音效果;再觀諸上揭監視畫面,曾博群在抵達現場後之 5 時29分50秒及51秒間,身軀最接近坐在機車上之蔡鴻昌 ,且其視線亦持續不斷地望向蔡鴻昌蔡鴻昌之視線亦隨 曾博群不斷向己靠近而轉動,可見曾博群蔡鴻昌於衝突 開始前即四目相接且相互對視;復以證人魏君玲易平琦 均稱衝突開始前確曾聽到辱罵言詞,曾博群亦稱其抵達現 場之初曾出言質問坐在機車上的蔡鴻昌,被告蔡鴻昌亦稱 曾博群抵達現場時曾以髒話向渠嗆聲等情,交互勾稽,可 知曾博群抵達現場之初,雖曾瞥見已先朝向人行道前去之 林祐緯陳和成,但其專注對象仍為斯時坐在機車上尚未 起身之蔡鴻昌,因此並未特別注意林祐緯陳和成2 人, 亦不知渠2 人是否已先發生肢體衝突,故未聽聞陳和成林祐緯擊發之第1 聲槍響,亦始終未見到陳和成林祐緯 開槍之舉,亦與常理無違。至魏君玲則係因親眼目擊陳和 成對林祐緯開槍之動作,故伊專注力本即在此特異事件上 ,方能同時注意且聽聞該已減音之槍聲。再以,以林祐緯曾博群甚篤之友情,且本件起因正係林祐緯電召曾博群 前來助陣,方致曾博群於此險境,是倘林祐緯眼見曾博群 遭被告2 人夾攻且行有餘力,自當立即伸出援手,方為合 理。而今依曾博群所言,其遭陳和成蔡鴻昌夾擊之整段 過程中,始終未見林祐緯前來援助,亦不知林祐緯身在何 方;參以前述林祐緯於中槍後即當場喪失行動能力乙情, 及被告陳和成在兩方發生衝突前即已在超商內先將手槍放 進手提包內,直至發生衝突時始將槍枝自手提包內取出, 然曾博群竟從未見到陳和成自「手提包」內取出槍枝之動 作,而係見到陳和成自右側腰際「掏」出手槍乙情,綜此 可見陳和成在射擊曾博群前,早已先將槍枝自「手提包」 內取出,至曾博群所見者乃陳和成以右手持槍近距離射擊 林祐緯後,右手垂放右腰際處,再欲轉向曾博群時而有之 取槍動作,由是益見在曾博群陳和成蔡鴻昌兩相夾攻 之時,林祐緯必已中槍立時喪失行動能力故無法支援友人 曾博群。③綜此可見,曾博群抵達現場之初,因均專注在 蔡鴻昌之舉動,故未特別注意已先前行之林祐緯已遭陳和 成開槍擊傷之事實,亦未聽聞槍聲,嗣曾博群再向前行而



陳和成前方時,雖瞥見林祐緯站立於超商前方而尚未倒 下,但突見陳和成自右腰際取出槍枝,即上前欲加壓制, 而與之相互拉扯雙手直至馬路上,旋遭陳和成奮力瞄準自 己頭臉部,其即出手稍撇開陳和成持槍之右手,故於陳和 成連續扣發扳機擊發2 槍之時,均擊中其左肩而未傷及要 害,值此幾近同時之緊密時間內,又遭自騎樓下機車起身 前來之蔡鴻昌先後揮拳毆擊臉頰及持黑色安全帽連續敲擊 頭部致傷,其見狀為恐生命遭害,乃奮力甩開陳和成雙手 迅速越過衡陽路逃離現場繞行返回「錢櫃KTV 」求援,此 事實至堪認定。被告蔡鴻昌辯稱伊欲上前幫助陳和成時即 遭陳和成不慎打到頭部而暫時暈眩,甦醒後僅見林祐緯倒 在地上,已不見曾博群之蹤影,伊從未攻擊曾博群云云, 顯為避重就輕之詞,毫不足採。至被告陳和成辯稱其係因 見曾博群前來攻擊方誤扣扳機,惟倘僅係因相互搶槍所致 之誤擊,則在誤擊第1 發時即應停手,何有可能連續誤擊 2 發且均擊中曾博群,可見絕非誤擊,而係欲置曾博群於 死地,是渠所辯亦不足採信。
㈩再依上揭超商外監視器畫面所示,被告2 人係在5 時25分 左右始初次在超商門口與邊講行動電話邊走過渠2 人身旁 之林祐緯照面,此時雙方互有對視舉動,之後便見林祐緯 離去,在此之前未見任何林祐緯與被告2 人之爭執跡象, 林祐緯則於4 分鐘後帶同曾博群前來而發生衝突。參以被 告2 人亦均稱當天渠2 人在超商門口飲食聊天時,突見林 祐緯邊講手機邊前來,且講手機很大聲,陳和成便出言令 其降低音量,林祐緯即望向渠2 人,渠2 人亦與林祐緯互 罵而生不快,不久林祐緯便與曾博群一同前來方生衝突等 情,及曾博群亦證稱當天於凌晨5 時許在「錢櫃KTV 」內 接獲林祐緯來電告訴其遭人嗆聲,其旋下樓與林祐緯會合 一同前往超商門口而發生衝突等語,可見被告2 人係在監 視器畫面所示之5 時25分初次與林祐緯口角衝突,林祐緯 亦因此去電友人曾博群下樓陪同前往與被告2 人理論而生 本案。次依前述,被告陳和成早在尚未與林祐緯初次見面 發生不快之前,即已攜槍前來與蔡鴻昌會合。而今就陳和 成為何攜槍前來乙事,蔡鴻昌係供稱毫不知情,陳和成則 稱渠當時在家突然接到蔡鴻昌來電,因聽聞蔡鴻昌諸多辱 罵言詞,以為蔡鴻昌與人衝突方攜槍到場助陣等語,是故 無法確知陳和成攜槍到場之真正目的。然即便如此,被告 2 人既無能力預見將與林祐緯曾博群2 人因此細故衝突 ,是堪認被告蔡鴻昌去電被告陳和成前來之時,及被告陳 和成起意攜槍前往現場之時,其攜槍目的應非為與林祐緯



曾博群之未來衝突預作準備。就此而言,檢察官原起訴 意旨指稱本件係被告蔡鴻昌先與林祐緯口角細故發生爭執 ,心有不快,方去電被告陳和成前來助勢,被告陳和成亦 因此攜槍前來,並依此認定被告2 人就開槍殺害林祐緯及 擊傷曾博群等犯行間,早有預謀之殺人犯意聯絡,其事實 基礎顯然有誤。
而依前揭超商內監視器畫面所示,陳和成蔡鴻昌會合後 曾一同進入超商,陳和成並在超商內取出槍枝旋置於手提 包內,此時在旁之蔡鴻昌其視線亦望向該槍枝及手提包, 即已目擊陳和成持槍事實。且倘陳和成無意使蔡鴻昌知悉 自己攜槍前來,又何有必要在超商內且在蔡鴻昌身旁將槍 取出,是可見陳和成在超商內取出槍枝之目的正係要使蔡 鴻昌知悉自己身上有槍。綜此可見蔡鴻昌至遲於斯時即已 確知陳和成攜槍前來之事實。次依前揭關於衝突經過之認 定,被告2 人與林祐緯發生口角後,經林祐緯帶同曾博群 抵達現場之時,陳和成已先自騎樓向外閃至人行道取出槍 枝預作準備,此時蔡鴻昌仍坐在超商前騎樓下之機車上無 何動靜,迄林祐緯於50秒遭陳和成開槍射擊時,蔡鴻昌均 始終坐在機車上與曾博群對望而無任何起身攻擊他人舉動 ,迄曾博群陳和成有持槍舉動故亦上前與陳和成拉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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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