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927號
TPDM,100,訴,927,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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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拿取其持有之蔡耀昇淡水住處之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 罪。又被告與共犯鄭勝中宋先𧶘、李俊傑、謝雨杉及李 洪熠對蔡耀昇羅思穎所實施之妨害自由及恐嚇行為,屬 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手段,不另論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及恐嚇罪,併予敘明。
(二)被告於共犯鄭勝中宋先𧶘、李俊傑、謝雨杉李洪熠承 接其等於南雅東路8號3樓強盜犯行,擬續為強取蔡耀昇羅思穎自小客車及淡水住處房地所有權狀之時,加入共犯 鄭勝中宋先𧶘、李俊傑、謝雨杉李洪熠之犯罪結構, 是其與鄭勝中宋先𧶘、李俊傑、謝雨杉李洪熠,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相續共同正犯。
(三)被告與共犯鄭勝中宋先𧶘、李俊傑、謝雨杉李洪熠係 一行為,同時侵害蔡耀昇羅思穎之財產法益,犯兩個加 重強盜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論以加重強盜罪。
(四)被告參與共同實施強盜行為,本不宜輕縱,惟刑法第 330 條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係屬重罪,而被告僅係 聽從鄭勝中宋先𧶘之指示,參與後階段前往淡水、三重 之結夥強盜犯行,而未居於主導、指揮之地位,亦未直接 對蔡耀昇羅思穎施加恐嚇、暴力手段,足認被告於該犯 罪共同體中所扮演的角色尚屬次要,而居於主導地位之鄭 勝中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 年度上更(一)字第396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兩相比較,倘逕判處被告法定 本刑之最低刑度7 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 之情,是認被告之犯罪情狀尚非無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 條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能表徵其知所悔悟的心 態,其所為嚴重妨害蔡耀昇羅思穎之人身自由及財產安 全,惟其係依附於居主導地位之鄭勝中宋先𧶘而為本件 犯行,且未親手實施強暴、脅迫行為,情節較輕等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犯罪雖在96年4月24 日以前 ,然係犯刑法第330條之罪,且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 月 之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 刑,併敘明之。另被告未參與共犯鄭勝中等人於南雅東路 8 號3樓之強盜犯行,是扣案之汽車讓渡書1張、本票13張 、載有2,700萬元、850萬元之保管條各1 張、共犯李洪熠 書立之收據1張、蔡耀昇簽發面額合計850萬元之本票彩色 影本1張(含面額200萬元、300萬元及350萬元本票各1 紙 )、蔡耀昇之汽車駕照影本、蔡耀昇羅思穎之身分證影



本各1 份等,尚非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又扣案之蔡耀 昇印鑑證明2 張、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蔡耀昇之身 分證、汽機車駕照、羅思穎之身分證各1 份,均係蔡耀昇羅思穎所有,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六)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自始即有與共犯鄭勝中宋先𧶘等人 為結夥、攜帶凶器強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使人 行無義務之事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惟按共同正犯 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 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 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50年台 上字第106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證人鄭勝中宋先𧶘 、李俊傑、謝雨杉李洪熠陳家立黃家盛蔡耀昇羅思穎等均未具體指述被告於南雅東路8號3樓時有何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之情形,是被告雖於進入上址後知悉共犯 鄭勝中宋先𧶘等人有以強暴、脅迫方式,使蔡耀昇、羅 思穎喪失意思自主,而強取蔡耀昇羅思穎物品之情,基 於罪疑唯輕之原則,亦不得逕認被告於該時已生有犯意之 聯絡,僅得就被告後續前往淡水、三重部分之犯行論處, 是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參與南雅東路8號3樓部分之犯行,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 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0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楊坤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得上訴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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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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