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