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620號
TPDM,95,訴,620,2007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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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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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