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56號
TPDM,105,易,256,20160720,1

2/2頁 上一頁


陳妙婷所述不遂其意部分,即肆意指稱證人為不實陳述,更 依據己身對法律懵懂主觀解釋,指摘本院未依其意見進行之 勘驗程序不合法,浮濫聲請調查證據,企圖延宕程序進行, 飾詞狡辯,顯見毫無悔悟之心;並參酌渠等之犯罪動機、目 的係為表達其自身政治主張、手段尚屬和平、所生危害不大 ,兼衡被告陳儀庭高職畢業、被告陳妙婷高中肄業、被告廖 奕傑國中畢業、被告許彤安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各自之生 活狀況及素行,及被告4 人犯後態度不佳,未見任何悔意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6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
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