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或1樓大廳之監視器死角,趁A15童乘坐其大腿時,以徒 手隔褲或伸進內褲內撫摸A15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15童之意 願,分別對A15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十六、A16童部分:
㈠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性交之犯意,於附表十六編號1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六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16童之意願,對A16童 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16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六編號1所 示含有其徒手接觸及以手指進入A16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 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
㈡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六編號2、5所示 時、地,以附表十六編號2、5所示方式,違反A16童之意願 ,分別對A16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16童被拍 攝如附表十六編號2、5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6 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 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六編號3、4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六編號3、4所示方式,違反A16童之意願,分別對A1 6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16童被拍攝如附表十 六編號3、4所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 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 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十六編號6所示時、地,以附表十六編號6所示方式, 竊錄如附表十六編號6所示含有A16童非公開活動及性器之數位 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 供己觀覽。
㈤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六編號7、8、10、 11所示時、地,以附表十六編號7、8、10、11所示方式,違 反A16童之意願,分別對A16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 別使A16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六編號7、8、10、11所示含有A16 童性器、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6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 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 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㈥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性交之犯意,於附表十六編號9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六編號9所示方式,違反A16童之意願,對A16童 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16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六編號9所 示含有A16童性器、其徒手接觸及以手指進入A16童性器之數 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 備供己觀覽。
㈦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錄影而強 制性交之犯意,於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時、地,不顧A16童以 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之反抗舉止,仍以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強 暴方法使A16童無法抗拒,對A16童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同時 以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方法,使A16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六編號1 2所示含有A16童性器、其徒手接觸及以手指進入A16童性器 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 示設備供己觀覽。
㈧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A16童自111年8月 就讀本案幼兒園時起至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13分為警至本 案幼兒園執行搜索前之25個平日上午或傍晚某時,均在本案 幼兒園1樓大廳之監視器死角,趁A16童乘坐其大腿時,以徒 手隔褲或伸進內褲內撫摸A16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16童之意 願,分別對A16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十七、A17童部分:
㈠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七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 表十七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17童之意願,對A17童為猥褻行 為1次得逞,同時使A17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七編號1所示與性 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 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照相或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七編號2至 5、8、11、13、15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七編號2至5、8、1 1、13、15所示方式,違反A17童之意願,分別對A17童為猥 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17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七編號2 至5、8、11、13、15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7童 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 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 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十 七編號6、16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七編號6、16所示方式, 分別竊錄如附表十七編號6、16所示含有A17童性器或其他身 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 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各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 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七編號7、9、12所示時、地,不顧A17 童以附表十七編號7、9、12所示之反抗舉止及拒絕之意,仍 以附表十七編號7、9、12所示強暴方法使A17童無法抗拒, 分別對A17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以附表十七編號7、 9、12所示方法,分別使A17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七編號7、9、 12所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 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 己觀覽。
㈤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錄影而強 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七編號10所示時、地,不顧A17童 以附表十七編號10所示之反抗舉止及拒絕之意,仍以附表十 七編號10所示強暴方法使A17童無法抗拒,對A17童為猥褻行 為1次得逞,同時以附表十七編號10所示方法,使A17童被拍 攝如附表十七編號10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7童 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 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㈥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性交之犯意,於附表十七編號14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七編號14所示方式,違反A17童之意願,對A17童 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17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七編號14 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及以手指進入A17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 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㈦
⒈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攝錄性影像之犯意,於附表十七編號17 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七編號17所示方式,未經A17童同意 ,攝錄如附表十七編號17所示含有A17童性器之數位照片,復 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⒉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十七編號18至22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七編號18至22所 示方式,違反A17童之意願,分別使A17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七 編號18至22所示含有A17童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 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 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㈧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A17童自111年8月 就讀本案幼兒園時起至112年7月9日間之20個平日傍晚某時, 均在本案幼兒園1樓大廳之監視器死角,趁A17童乘坐其大腿 時,以徒手隔褲撫摸A17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17童之意願,
分別對A17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十八、A18童部分:
㈠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 意,於附表十八編號1至2所示時、地,以附表十八編號1至2 所示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十八編號1至2所示含有A18童非公 開活動及性器或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 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八編號3所示時、地 ,以附表十八編號3所示方式,違反A18童之意願,對A18童 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18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八編號3所 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8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十八編號4至5所示時、地,以附表十八編號4至5所示方 式,違反A18童之意願,分別使A18童被拍攝如附表十八編號 4至5所示含有A18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 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A18童自111年8月 就讀本案幼兒園時起至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13分為警至本 案幼兒園執行搜索前之5個平日上午某時,均在本案幼兒園1 樓大廳之監視器死角,趁A18童站立或乘坐其大腿時,以徒手 隔褲撫摸A18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18童之意願,分別對A18 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十九、A19童部分:
㈠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九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 表十九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19童之意願,對A19童為猥褻行 為1次得逞,同時使A19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九編號1所示與性 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及影片,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㈡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十九 編號2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九編號2所示方式,竊錄如附表 十九編號2所示含有A19童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 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十九編號3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九編號3所示方式 ,竊錄如附表十九編號3所示含有A19童非公開活動及性器之數
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 備供己觀覽。
㈣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 之犯意,於附表十九編號4所示時、地,不顧A19童以附表十 九編號4所示之反抗舉止,仍以附表十九編號4所示強暴方法 使A19童無法抗拒,對A19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以附表 十九編號4所示方法,使A19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九編號4所示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 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
㈤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九編號5、6、8至11、14 、15、17、19、21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九編號5、6、8至1 1、14、15、17、19、21所示方式,違反A19童之意願,分別 對A19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19童被拍攝如附 表十九編號5、6、8至11、14、15、17、19、21所示含有A19 童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 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 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㈥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十九編號7、20、22 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九編號7、20、22所示方式,違反A19 童之意願,分別對A19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 19童被拍攝如附表十九編號7、20、22所示含有A19童性器、 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19童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 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㈦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十九編號12、13、16、18所示時、地,以附表十九編號 12、13、16、18所示方式,違反A19童之意願,分別使A19童 被拍攝如附表十九編號12、13、16、18所示含有A19童性器 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 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 設備供己觀覽。
㈧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起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⒏誤載為110年8月,應予更正)至112 年7月10日上午10時13分為警至本案幼兒園執行搜索前之10個 平日上午或中午某時,在本案幼兒園1樓大廳或2樓某教室之監 視器死角,趁A19童乘坐其大腿、午休或更衣時,以徒手隔褲 或伸進內褲內撫摸A19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19童之意願,分
別對A19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
二十、A20童部分:
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 附表二十編號1至4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編號1至4所示方 式,違反A20童之意願,分別使A20童被拍攝如附表二十編號 1至4所示含有A20童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 羞恥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二十一、A21童部分:
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2所 示時、地,以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2所示方式,違反A21童之 意願,分別對A21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21童 被拍攝如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2所示含有A21童性器、其徒手 接觸(未進入)A21童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 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 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二十二、A22童部分:
㈠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 意,於附表二十二編號1、2、4、8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 二編號1、2、4、8所示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二十二編號1、 2、4、8所示含有A22童非公開活動及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 位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 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二編號3、6所示時、 地,以附表二十二編號3、6所示方式,違反A22童之意願, 分別對A22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22童被拍攝 如附表二十二編號3、6所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 或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或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 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錄影而 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二編號5、7所示時、地,不顧 A22童以附表二十二編號5、7所示之反抗舉止及拒絕之意, 仍以附表二十二編號5、7所示強暴方法使A22童無法抗拒, 分別對A22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以附表二十二編號5 、7所示方法,分別使A22童被拍攝如附表二十二編號5、7所 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22童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 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 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㈣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A22童自111年7月 就讀本案幼兒園時起至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13分為警至本 案幼兒園執行搜索前之20個平日上午或中午某時,在本案幼 兒園1樓大廳或2樓某教室之監視器死角,趁A22童乘坐其大腿 或睡覺時,以徒手隔褲或伸進內褲內撫摸A22童陰部之方式 ,違反A22童之意願,分別對A22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二十三、A23童部分:
㈠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二十三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三編號1所示 方式,竊錄如附表二十三編號1所示含有A23童非公開活動及 性器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 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三編號2所示時、地,以 附表二十三編號2所示方式,違反A23童之意願,使A23童被 拍攝如附表二十三編號2所示含有A23童性器、客觀上足以引 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及影片,同時對A23童為猥褻行為1 次得逞,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 備供己觀覽。
㈢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二十三編號3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三編號3所示方式, 違反A23童之意願,著手實行使A23童被拍攝含有A23童身體 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之行為, 惟適有另名身分不詳之教保員行經該處,其為免犯行曝光,隨 即停止繼續拍攝而未遂。
二十四、A24童部分:
㈠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四編號1所示時、 地,以附表二十四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24童之意願,對A2 4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24童被拍攝如附表二十四編 號1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A24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 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二十四編號2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四編號2所示 方式,竊錄如附表二十四編號2所示含有A24童非公開活動及 性器之數位照片及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四編號3、6所 示時、地,以附表二十四編號3、6所示方式,違反A24童之 意願,分別對A24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24童 被拍攝如附表二十四編號3、6所示含有A24童性器及其徒手 接觸(未進入)A24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 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 備供己觀覽。
㈣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四編號4、5、7所示時 、地,以附表二十四編號4、5、7所示方式,違反A24童之意 願,分別對A24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24童被 拍攝如附表二十四編號4、5、7所示含有A24童性器、與性相 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 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二十五、A25童部分:
㈠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二十 五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五編號1所示方式,竊錄如 附表二十五編號1所示含有A25童性器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 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五編號2、4所示時、 地,以附表二十五編號2、4所示方式,違反A25童之意願, 分別對A25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25童被拍攝 如附表二十五編號2、4所示含有A25童性器、客觀上足以引 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 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 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五編號3、5所 示時、地,以附表二十五編號3、5所示方式,違反A25童之 意願,分別對A25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25童 被拍攝如附表二十五編號3、5所示含有A25童性器、其徒手 接觸(未進入)A25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 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 備供己觀覽。
㈣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二十五編號6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五編號6所示方式, 違反A25童之意願,使A25童被拍攝如附表二十五編號6所示 含有A25童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 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
供己觀覽。
二十六、A26童部分:
㈠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六編號1至2所 示時、地,以附表二十六編號1至2所示方式,違反A26童之 意願,分別對A26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26童 被拍攝如附表二十六編號1至2所示含有其徒手接觸(未進入 )A26童性器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 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六編號3所示時、地,以 附表二十六編號3所示方式,違反A26童之意願,對A26童為 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26童被拍攝如附表二十六編號3所 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影片,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二十七、A27童部分:
㈠各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 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七編號1至3所 示時、地,以附表二十七編號1至3所示方式,違反A27童之 意願,分別對A27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同時分別使A27童 被拍攝如附表二十七編號1至3所示含有A27童性器、其徒手 接觸(未進入)A27童性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 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 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二十七編號4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七編號4所示方式, 違反A27童之意願,使A27童被拍攝如附表二十七編號4所示 含有A27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 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二十八、A28童部分:
㈠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二十八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二十八編號1所示 方式,竊錄如附表二十八編號1所示含有A28童非公開活動及 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 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 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八編號2所示時、地,以 附表二十八編號2所示方式,違反A28童之意願,使A28童被
拍攝如附表二十八編號2所示含有A28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 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 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及影片,同時對A28童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 觀覽。
二十九、A29童部分:
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 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十九編號1所示時、地,以 附表二十九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29童之意願,對A29童為 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29童被拍攝如附表二十九編號1所 示含有A29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及影 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 己觀覽。
三十、A30童部分:
㈠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三十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編號1所示方式 ,竊錄如附表三十編號1所示含有A30童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 私部位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 、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攝錄性影像之犯意,於附表三十編號2 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編號2所示方式,未經A30童同意, 攝錄如附表三十編號2所示含有A30童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 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三十一、A31童部分:
㈠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三十一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一編號1所示 方式,竊錄如附表三十一編號1所示含有A31童非公開活動及 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 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三 十一編號2至5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一編號2至5所示方式 ,分別竊錄如附表三十一編號2至5所示含有A31童身體隱私部 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 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㈢各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⒊誤載為110年7、8月,應予更正)至11 2年7月9日間之10個平日中午某時,均在本案幼兒園2樓某教室 之監視器死角,趁A31童乘坐其大腿時,以徒手隔褲或伸進
內褲內撫摸A31童陰部之方式,違反A31童之意願,分別對A3 1童為猥褻行為各1次得逞,合計10次。
三十二、A32童部分:
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三 十二編號1至7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二編號1至7所示方式 ,分別竊錄如附表三十二編號1至7所示含有A32童身體隱私部 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 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三十三、A33童部分:
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三 十三編號1至15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三編號1至15所示方 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三十三編號1至15所示含有A33童身體隱 私部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 、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三十四、A34童部分:
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三十 四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四編號1所示方式,竊錄如 附表三十四編號1所示含有A34童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復 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 覽。
三十五、A35童部分:
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於附表三十五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五編號1所示 方式,竊錄如附表三十五編號1所示含有A35童非公開活動及 性器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 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三十六、A36童部分:
㈠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三十六 編號1所示時、地,以三十六編號1所示方式,竊錄如附表三十 六編號1所示含有A36童性器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 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㈡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附 表三十六編號2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六編號2所示方式,違 反A36童之意願,使A36童被拍攝如附表三十六編號2所示含有 A36童性器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 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三十七、A37童部分:
各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附表三 十七編號1至2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七編號1至2所示方式 ,分別竊錄如附表三十七編號1至2所示含有A37童身體隱私部
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 所示設備供己觀覽。
三十八、A38童部分:
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 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三十八編號1所示時、地,以 附表三十八編號1所示方式,違反A38童之意願,對A38童為 猥褻行為1次得逞,同時使A38童被拍攝如附表三十八編號1所 示含有A38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數位照片及影 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 己觀覽。
三十九、A40童部分:
於附表三十九編號1至2所示時、地,以附表三十九編號1至2 所示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三十九編號1至2所示含有A40童身 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 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觀覽(所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竊錄 身體隱私部位部分,未經告訴)。竟基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 童之性影像犯意,自112年2月17日起,仍繼續將以附表三十 九編號1至2所示方式拍攝之A40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 恥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儲存在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 備而持有之,直至113年3月18日上午11時46分許,為警至臺 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毛畯珅住所執行搜索扣得 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始查悉上情。四十、A41童部分:
於附表四十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四十編號1所示方式, 竊錄如附表四十編號1所示含有A41童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 ,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供己 觀覽(所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部分,未 經告訴)。竟基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之性影像犯意,自11 2年2月17日起,仍繼續將以附表四十編號1所示方式拍攝之A 41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儲存 在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而持有之,直至113年3月18 日上午11時46分許,為警至上址之毛畯珅住所執行搜索扣得 附表四十一編號3、4所示設備,始查悉上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被害人身分保密:
被告毛畯珅被訴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第5項、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9款、第224條之1、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 1項之罪,其中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9款、第224 條之1之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性侵害犯 罪,而所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7條第2項亦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故依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前段、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5條第3項、第7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 0條之規定,為保護被害人,避免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 之資訊,爰不記載被害人及其親屬、本案幼兒園教保員及行 政人員之姓名,均以簡稱代稱(被害人及其親屬之姓名、代 號及簡稱、本案幼兒園教保員及行政人員之姓名及簡稱對照 表,詳見本院不公開卷【本判決以下所引卷宗,均以簡稱代 稱,對應之卷宗名稱詳如附件一卷宗標目所示】所載),並 省略本案幼保機構名稱及地址之記載。
二、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並無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57至475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