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由檢察官林希鴻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