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338號
TPDM,93,易,1338,2005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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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其於一開始 時主觀上當然僅有一個妨害名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意思 ,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 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達到競爭目的,明知巨城公司與其所成立之 榮怡公司並非同一商業主體,且二家公司均係向同一廠商 進貨販售,竟在網路上刊登上開不實情事,造成一般消費 大眾之誤認,進而影響巨城公司之營業運作,且其犯後態 度不佳等一切情況,爰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書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官信成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告訴人巨城公司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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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怡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