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459號
TPDM,99,訴,1459,2012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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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身份證壹張 │印」公印文壹枚(無│興」名義之國民身│
│ │ │證據證明係由偽造「│份證壹張。 │
│ │ │內政部印」公印章所│ │
│ │ │蓋用偽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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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偽造「李怡興」名義之│套印黃春田照片。 │扣案之偽造「李怡│
│ │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 │ │興」名義之全民健│
│ │ │ │康保險卡壹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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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偽造之「李怡興」印章│無。 │扣案之偽造「李怡│
│ │壹枚 │ │興」印章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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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偽造本票壹紙(金額新│其上有偽造「李怡興│扣案之偽造本票壹│
│ │臺幣100萬元整;發票 │」之署名壹枚及指印│紙。 │
│ │日期99年2月8日;發票│叁枚。 │ │
│ │人李怡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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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被告黃春田冒用「李怡│其上有偽造「李怡興│扣案之偽造定金收│
│ │興」名義簽收定金100 │」之署押壹枚及指印│據上偽造「李怡興
│ │萬元之「定金收據」 │伍枚。 │」署押壹枚及指印│
│ │ │ │共伍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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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被告李天年冒用「陳信│其上有偽造「陳信鴻│偽造收據上偽造「│
│ │鴻」名義簽收佣金24, │」之署押壹枚。 │陳信鴻」署押壹枚│
│ │000元之「收據」 │ │。 │
│ │(見偵5429號卷第61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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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個人戶資料卡壹張│彰化銀行大同分行之│偽造「李怡興」署│
│ 11 │(見本院卷三第44頁)│開戶資料,其上有偽│押壹枚、偽造「李│
│ │ │造之「李怡興」署押│怡興」印文貳枚。│
│ │ │壹枚、偽造之「李怡│ │
│ │ │興」印文貳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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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偽造個人戶業務往來申│彰化銀行大同分行之│偽造「李怡興」署│
│ │請書壹張(見本院卷三│開戶資料,其上有偽│押貳枚、偽造「李│
│ │第45頁) │造之「李怡興」署押│怡興」印文叁枚。│
│ │ │貳枚、偽造之「李怡│ │
│ │ │興」印文叁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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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背包壹個 │無。 │扣押之背包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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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色大信封袋壹張 │無。 │扣押之黃色大信封│
│ │ │ │袋壹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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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塑膠夾陸個 │無。 │扣押之塑膠夾共陸│
│ │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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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偽造委託書 │其上有偽造之「李怡│偽造「李怡興」、│
│ │ │興」、「陳信鴻」署│「陳信鴻」署押各│
│ │ │押各壹枚、偽造之「│貳枚、偽造「李怡│
│ │ │李怡興」、「陳信鴻│興」、「陳信鴻」│
│ │ │」印文各貳枚。 │印文各貳枚,及未│
│ │ │ │扣案「陳信鴻」印│
│ │ │ │章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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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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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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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動電話壹支 │壹支 │孫偉忠
│ │(IMEI:0000000000000 ,內含│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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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動電話壹支 │壹支 │孫偉忠
│ │(IMEI:00000000000000,內含│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
│ 3 │儲值卡(NO.000000000000) │壹張 │孫偉忠
├──┼──────────────┼───┼────┤
│ 4 │鄭文堯名片 │壹張 │孫偉忠
├──┼──────────────┼───┼────┤
│ 5 │臺北市○○區○○段六小段 │貳張 │孫偉忠
│ │00000-000建號謄本 │ │ │
├──┼──────────────┼───┼────┤
│ 6 │李鈺欽名片 │壹張 │孫偉忠
├──┼──────────────┼───┼────┤
│ 7 │行動電話壹支 │壹支 │孫偉忠
│ │(IMEI:000000000000000,內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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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空白房屋租賃契約書 │參本 │孫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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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偽造之市刑大識別證 │壹張 │孫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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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李鈺欽身份證影本 │壹張 │孫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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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偽造身份證資料含照片 │壹片 │孫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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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便條紙 │壹本 │孫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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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客戶土地資料 │壹疊 │戴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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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李光治余俊傑徐林立釗個人│壹紙 │戴煒星
│ │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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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定金收據 │壹紙 │戴煒星
├──┼──────────────┼───┼────┤
│ 16 │委託書 │參紙 │戴煒星
├──┼──────────────┼───┼────┤
│ 17 │戴煒星名片 │壹紙 │戴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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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中壢市○○段80-0000地號土地 │陸張 │溫金生
│ │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 │ │ │
├──┼──────────────┼───┼────┤
│ 19 │臺北縣新莊市○○段5-11號地籍│貳張 │溫金生
│ │圖謄本影本 │ │ │
├──┼──────────────┼───┼────┤
│ 20 │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下小段│壹張 │溫金生
│ │等共9筆地籍圖影本 │ │ │
├──┼──────────────┼───┼────┤
│ 21 │NOKIA手機壹支 │壹支 │溫金生
│ │(門號0000000000) │ │ │
├──┼──────────────┼───┼────┤
│ 22 │NOKIA手機壹支 │壹支 │溫金生
│ │(未含門號SIM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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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臺灣大哥大SIM卡 │壹張 │溫金生




│ │(序號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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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壹張 │ │
│ │人冠興聯合事務所「戴冠達」名│ │ │
│ │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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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臺北市政府函及附件(發文字號│貳張 │ │
│ │:府都綜字第00993100090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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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號│文書或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 明 │ 應沒收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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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貳│其中壹張含有偽造「│偽造「林明全」之│
│ │張 │林明全」之署押壹枚│署押共貳枚、偽造│
│ │ │及偽造「林明全」之│「林明全」印文共│
│ │ │印文肆枚,另壹張含│陸枚及未扣案之偽│
│ │ │有偽造「林明全」之│造「林明全」印章│
│ │ │署押壹枚及偽造「林│壹枚。 │
│ │ │明全」之印文貳枚。│ │
│ │ │共計偽造「林明全」│ │
│ │ │之署押共貳枚、「林│ │
│ │ │明全」之印文共陸枚│ │
│ │ │。 │ │
├──┼──────────┼─────────┼────────┤
│ 2 │偽造「林明全」名義之│無。 │偽造「林明全」名│
│ │國民身份證壹張 │ │義之國民身份證壹│
│ │ │ │張。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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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其上有偽造「黃河芬│偽造「黃河芬」之│
│ │所屬民間公證人鼎信民│」之署押壹枚及偽造│署押壹枚、偽造「│
│ │間公證事務所之公證書│「公證人林明全」之│公證人林明全」之│
│ │壹份 │印文貳枚。 │印文共貳枚、未扣│
│ │ │ │案之偽造「公證人│
│ │ │ │林明全」印章壹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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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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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