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085號
TPDM,105,易,108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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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生之求償權,而本案告訴人之求償權已獲滿足,若再 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 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沒收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 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依修 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 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是同法第219條關於署押之沒收乃屬總則沒 收之特別規定,依前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 查被告馮水仙偽造之「茂名市和泰貿易有限公司」印文2枚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業務專用章」印 文1枚;被告嚴碧珍偽造之「茂名市和泰貿易有限公司」、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業務專用章」印文各1枚、被告柯秀云偽造之「 佛山市順德區行達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廣東省國際 經濟合作促進會」、「中國銀行存款證明專用章」之印文各 1枚,業經提出交移民署承辦公務員行使,非屬被告所有, 然其上開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12 條、第216 條、第217 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白勝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附表:
一、鹽巴2包、味精2包、瓶裝水6瓶、黑色手提塑膠袋5捲、蘇打 粉1包、香皂1包。
二、偽造之「茂名市和泰貿易有限公司」印文2枚、中國農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業務專用章」印文1枚;偽造之 「茂名市和泰貿易有限公司」、「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業務專用章」印 文各1枚;偽造之「佛山市順德區行達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 司」、「廣東省國際經濟合作促進會」、「中國銀行存款證 明專用章」之印文各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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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樺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