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97號
TPDM,100,簡,197,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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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第3條第1項, 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214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00 元以下罰金。國家安全法第3條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人民申請入出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 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 曾於台灣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 ,現居住於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 者,不在此限。
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
前項不予許可,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附記不服之救濟程序。
內政部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第 2 項第 2 款未經許可事項。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持用「孟台生」不實護照出入境時間┌──┬────────┬────────┐
│編號│ 出境時間 │ 入境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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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2月4日 │94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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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2月16日 │96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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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年9月4日 │97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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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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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件名稱 │ 偽造時間 │ 性質 │偽簽署押、│ 數量(小計) │備註 │
│ │ │ │ │冒捺指印之├────┬────┤ │
│ │ │ │ │欄位 │簽名 │指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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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次詢問筆錄 │99年9月29日 │偽造署押│應告知事項│2枚 │6枚 │臺灣臺北│
│ │ │下午12時0分 │ │之受詢問人│ │ │地方法院│
│ │ │許。 │ │簽名欄、受│ │ │檢察署99│
│ │ │ │ │詢問人簽名│ │ │年度偵字│
│ │ │ │ │欄、騎縫處│ │ │第22886 │
│ │ │ │ │ │ │ │號偵查卷│
│ │ │ │ │ │ │ │宗第38頁│
│ │ │ │ │ │ │ │至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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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權利告知書 │99年9月29日 │偽造署押│被告知人簽│1枚 │1枚 │同上卷第│
│ │ │上午11時20分│ │名欄 │ │ │43頁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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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政府警察│99年9月29日 │偽造署押│被通知人姓│2枚 │2枚 │同上卷第│
│ │局中山分局建國│上午11時20分│ │名欄、被通│ │ │44頁 │
│ │派出所執行拘提│許。 │ │知人簽名捺│ │ │ │
│ │逮捕告知本人通│ │ │印欄 │ │ │ │
│ │知書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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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同上。 │偽造署押│被通知人簽│1枚 │1枚 │同上卷第│
│ │局中山分局建國│ │ │名捺印欄 │ │ │45頁 │
│ │派出所執行拘提│ │ │ │ │ │ │
│ │逮捕告知親友通│ │ │ │ │ │ │
│ │知書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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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片影像資料查│99年9月29日 │偽造署押│下方空白處│1枚 │1枚 │同上卷第│
│ │詢結果 │。 │ │ │ │ │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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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偽造「孟台生」簽名共7枚、冒捺指印共11枚,共計18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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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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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法條及罪名 │ 所處罪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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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事實欄一所示及事實欄二中關於孟│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孟慶龍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慶龍持「孟台生」名義之中華民國普│ 私文書罪。 │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通護照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出 │㈡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第3條第1│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入境部分。 │ 項之未經許可入出境罪。 │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㈢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 │ │ 罪。 │玖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申請日期為│
│ │ │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普通│
│ │ │ │護照申請書內委任人簽名欄及申請人│
│ │ │ │簽名欄上偽造之「孟台生」署名各壹│
│ │ │ │枚、未扣案核發日期為九十三年十月│
│ │ │ │二十二日之「孟台生」名義中華民國│
│ │ │ │普通護照壹本,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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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事實欄二中關於孟慶龍持「孟台生│㈠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第3條第1│孟慶龍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
│ │」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於如附表│ 項之未經許可入出境罪。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
│ │一編號2所示時間出入境部分。 │㈡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而未經│
│ │ │ 罪。 │許可入出境,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核發│
│ │ │ │日期為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之「孟│




│ │ │ │台生」名義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壹本,│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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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事實欄二中關於孟慶龍持「孟台生│㈠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第3條第1│孟慶龍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
│ │」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於如附表│ 項之未經許可入出境罪。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
│ │一編號3所示時間出入境部分。 │㈡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而未經│
│ │ │ 罪。 │許可入出境,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核發日期為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 │ │ │二日之「孟台生」名義中華民國普通│
│ │ │ │護照壹本,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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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事實欄三所示。 │㈠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孟慶龍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國民身│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分證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扣案戶口名簿影本壹張、變造之換│
│ │ │ 私文書罪。 │發日期為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孟台│
│ │ │ │生」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偽造之申│
│ │ │ │請日期為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孟│
│ │ │ │台生」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壹張,│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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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事實欄四所示。 │刑法第219條之偽造署押罪。 │孟慶龍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表二所示偽造之「孟台生」署押(含│
│ │ │ │簽名及指印)共拾捌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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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