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098號
TPDM,114,審簡,109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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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行騙方式 面交地點 面交時間/金額 面交車手 (1號) 偽造投資機構章印文 偽造姓名 不法報酬 詐欺贓款去向 1 方月雲 (提告) 經LINE暱稱「林晟義」、「陳欣怡」、「長和專線客服NO.153」等機房成員騙取面交現金 方月雲臺北市文山區住處 (住址詳卷) 112年06月14日 13時40分許 30萬元 高隆維 指揮: 善哉善哉 長和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陳彥堯 (署名+印文) 自稱約定月薪3萬元,但自己一無所得云云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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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和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