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36號
TPDM,111,訴,1236,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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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名義招攬到院體檢的客戶,用臺安醫院名義去做簽約,執 行是到臺安101診所,所以我們就知道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公 司與作法,因此我們就知道臺安101診所與臺安醫院沒有關 係。我和其他本案的業務員都是在同一間辦公室也是使用同 一個LINE群組,也會一起開業務會議,每個禮拜五業務都會 開會,要回報開發了那些客戶、拜訪那些客戶,這時同時要 報告上星期有成交哪些客戶、哪些客戶會來做體檢,每周五 要報告當時的進度,無論當時有無成交。如果簽完約確定客 戶要來做體檢,流程就是先上簽,然後寫調派單給所有的其 他單位,讓他們知道何位客戶要在何時間做什麼項目及注意 事項,因為我們在業務會議中就已經說明要以臺安醫院名義 招攬至臺安101診所做到院體檢的業務,所以調派單上這些 客戶都是以臺安醫院名義去招攬進來臺安101診所的調派單 ,調派單上為何會先經過李心彤是因為他同時是業務部門, 她的經驗比較多,所以游珮瑜會要李心彤先看過,沒有問題 的話再往下跑下一個流程。至於游珮瑜在LINE群組上寫「簽 約用醫院」、「到院寫臺安101」等語,是指何用臺安醫院 的名義去跟客戶講我們是臺安醫院新成立的健檢中心,叫做 臺安101,用醫院的名義去跟客戶講的目的就是讓客戶知道 臺安101是臺安醫院新成立的健檢中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 9頁、第22頁、第24頁、第27至29頁、第31頁)。復參以紘 瑞、馬斯公司107年9月28日之業務周會會議記錄,可見本案 被告均全數出席,並報告成交家數,且在會議中又再度提及 「10.12月到院的合約,請先用『臺安醫院』簽約,檢查地點1 0/15後會再通知各業務」(見偵二卷第541頁),再復觀諸 馬斯公司之LINE群組,被告游珮瑜於107年10月15日傳送「 明天可以開始浮上檯面」、「臺安101正式起用」、「我們 跟578的戰爭即將展開」、「他們也會搶我們敦南客戶」、 「醫院也管到他們的嘴」、「管不到」、「所以明天開始開 戰全力以赴」、「可以開始簽約用醫院到院寫臺安101」、 「因應院方擴大營運,為了提供給大眾更完善的體檢空間與 優質服務品質,乙方近期將做設備更新及裝修,爾後將有其 他醫療用途」、「這句還不錯」、「可以參考」、「侑期的 渣打可以」等語(見偵二卷第255至259頁、第561頁)。是 本案擔任業務之被告李心彤陳怡君、黃惠哲周筠筠、蔡 玉珮、趙丞偉均係因紘瑞公司與紘昇公司發生經營權紛,而 轉至馬斯公司及臺安101診所任職,渠等就曾在前公司任職 ,理應知悉何公司負責巡迴健檢、何公司負責到院健檢,及 臺安101診所僅能作為巡迴健檢的補檢場地等情。 ⑷惟承前述,臺安醫院並無授權臺安101診所以臺安醫院的名義



招攬客戶至臺安101診所為到院健檢,而被告游珮瑜、李心 彤、黃惠哲陳怡君、周筠筠等人均明知上情卻仍執意為與 約定不符之招攬行為,足見被告游珮瑜李心彤黃惠哲陳怡君、周筠筠等人,隱瞞其並非臺安醫院之人員,亦無得 到臺安醫院授權可以從事招攬到院健檢業務等情,已實行該 當於詐騙行為之積極作為。
 ㈡被告等人確有偽造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並對如 附表一至三所示公司行使:
 ⒈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 義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旨在處罰無 製作權之人,不法製作他人之文書。若未經他人授權或逾越 授權範圍,用以製作違反本人意思之文書,仍屬偽造私文書 。本罪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非僅保護製作名義人的私 利益,故祇須所偽造之私文書,客觀上有可能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即已該當;至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私文書之偽 造,而實際受損害,則非所問。
 ⒉經查,證人即臺安醫院院長黃暉庭於本院審理時稱:附件卷 第45頁的搬遷公告不是臺安醫院發的,臺安診所沒有搬遷也 沒有整修;附件卷第261頁的公文也不對,因為臺安診所要 發文會以臺安診所的名義發,不會用臺安醫院健檢中心發文 ,然後蓋臺安醫院巡迴健檢的章,我覺得怪怪的等語(見本 院卷五第325頁)。證人即臺安醫院營運中心主任孟令妤於 本院審理時稱:以臺安醫院名義出具之到院檢檢中心搬遷公 告不是臺安醫院所製作的,絕對不是臺安醫院公告,因為內 容不正確,搬到新的健檢中心這段也不對,因為臺安診所一 直在那裡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59頁),足見臺安診所既沒 有搬遷,也沒有授權臺安101診所製作任何搬遷公告等情。 ⒊再者,附表一所示之「以臺安醫院名義出具之(到院)報價 單與自費加選項目表」、「以臺安醫院為受託執行醫院名義 所製作之委託書」、「以臺安醫院名義出具之自費加選項目 表」、「以臺安醫院名義出具之107年度健康檢查合約書」 ;附表二、三所示之「以臺安醫院名義出具之到院健檢中心 搬遷公告」、「以臺安醫院健檢中心名義於107年9月22日出 具之致客戶函文」等文書係未經臺安醫院授權或同意,而由 被告偽以臺安醫院名義製作,並以電子郵件寄送給附表一至 三所示公司(詳後述)。被告等人既知悉臺安101診所與臺 安醫院關係,且臺安醫院未授權臺安101診所製作前開文件 ,然渠等仍製作或持該等有臺安醫院名義之上開文件,並向 附表一至三所示公司持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附表一至三所 示之公司及臺安醫院,顯見渠等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主觀



犯意及客觀行為。
 ㈢臺安101診所出具之「到院健檢注意事項及交通資訊說明」、 「健康檢查企劃書」、「業務員名片」均使用臺安醫院商標 :
 ⒈經查,如附圖1所示之「臺安醫院標章」商標為告訴人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 被告等人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地,未經商標權人即告訴人 之同意或授權,而製作載有如附圖2所示名片、附圖3所示臺 安101健康管理中心標誌而置於「到院健檢注意事項及交通 資訊」、附圖4臺安101診所標誌置於「健康檢查企劃書」, 並將該等名片、到院健檢注意事項及交通資訊、健康檢查企 劃書寄送與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公司等情,有附表一至三「 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參;並有告訴人之法人登記書、商 標審定號000000000號臺安醫院標章之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系統列印畫面等件在卷可查(見他一卷第15頁、第21至22頁 ),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按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指行為人之商 標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 淆誤認之虞而言。易言之,係指行為人之商標與註冊商標因 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商標,或雖不 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 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 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 。又判斷行為人之商標與註冊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 酌:⒈商標識別性之強弱;⒉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⒊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⒋註冊商標權人多角 化經營之情形;⒌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⒍相關消費者對各商 標熟悉之程度;⒎行為人是否善意;⒏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⒊觀諸附圖2、3、4所示各式文件上的圖像,其內容由左至右均 為十字與白鴿圖樣後,再緊接出現臺安101字樣,可知附圖2 、3、4之文件有基於標榜自己為臺安醫院或與臺安醫療體系 相關之目的而以如附圖1所示商標使用之行為,且該等標示 已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應屬商標之使用。而觀諸 告訴人之商標(見他卷第19頁),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人 ,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 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高。 又臺安醫院與臺安101診所均屬於醫療機構,兩者在場所及 服務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堪認被告等使用附圖2至4之文 件上標示附圖1所示商標,確有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



消費者誤認兩者產品來源相同,或二者間有授權、加盟或關 係企業等類似關係存在,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㈣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被告確有對附表一所示公司施用詐 術,並寄送如附表一「交付文件」欄所示偽以臺安醫院名義 製作之文件及含有相同或近似臺安醫院之商標文件: ⒈龍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翰公司)
  證人即龍翰公司財務專員何宜靜於調詢時稱:107年9月的時 候,龍翰公司欲辦理107年度員工健檢業務,所以我撥電至 臺安醫院院本部,說明公司要做健檢請專人聯繫,之後黃惠 哲與我聯繫,並於107年9月28日以「臺安醫院健檢專員」名 義於電子郵件信末署名,寄送以臺安醫院為名義之報價單及 委託書給我,一開始我與黃惠哲商談時,黃惠哲並未提及臺 安101診所,到了要做健檢時黃惠哲才提到臺安醫院有成立 新的健檢診所,黃惠哲並未提及新的健檢診所與臺安醫院是 建教合作關係,而稱檢體是由臺安醫院檢查,所以龍翰公司 107年員工健檢是在臺安101診所辦理。龍翰公司只有簽立1 張由黃惠哲以電郵寄送之委託書,内容是委託黃惠哲辦理公 司健檢事宜,該委託書之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申請 、及檢查日期、人數等資料,黃惠哲均已事先繕打完成,龍 翰公司僅用印後即交由黃惠哲,該委託書上之執行醫院亦為 臺安醫院,但我卻不知道為何我們在臺安101診所健檢,但 是收據卻是臺安醫院開立,也不知道為何收據的用途欄是寫 巡迴健檢等語(見他二卷第192至193頁),復觀諸臺安101 診所調派單,被告黃惠哲有向臺安101診所要求於檢查日期 時間支援,並在調派單上其他注意事項記載「請出醫院報告 及收據」等語(見他三卷第131頁),並有如附表一「交付 文件」欄所示之各項偽造文件及侵害商標權文件可參,是此 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另由龍翰公司該次健檢之匯款單、收據 、健檢報告以觀,該次健檢費用係匯入臺安醫院之帳戶,並 收受由臺安醫院開立之收據,用途記載為巡迴健檢費用,並 在健檢報告上面記載檢查機構為臺安醫院等情(見附件卷第 19頁、第25頁)。基此,可知被告黃惠哲確實有以前開訛詞 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文件,使得龍翰公司之人員陷於 錯誤,進而誤以為臺安醫院有授權臺安101診所可以為到院 健檢,而至臺安101診所進行到院健檢,自堪認其確有詐欺 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 甚明。
 ⒉台灣日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立公司)  證人即日立公司人資部主任陳怡琪於調詢時稱:106年8月29 日日立公司與臺安診所簽訂106年度健康檢查合約書,受檢



日期是106年9月18日至107年12月31日,當時臺安診所是黃 詩雅和黃惠哲洽談簽約事宜,並由臺安診所用印後寄至台灣 日立物流公司,但是107年7月間黃惠哲來電表示,臺安診所 預定107年10月整修,可能為期2個月,可以請日立公司安排 員工前去健檢,當時收據、請款單及匯款帳號都與合約書相 符,都是匯款至臺安診所設於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 00帳號,並以「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為名義開 立收據,用途為「敦南健檢費用」。後來黃惠哲於107年10 月19日寄送電子郵件予日立公司,內附臺安101診所交通位 置圖及注意事項,並表示尚未預約的同仁,可以開始預約了 ,嗣107年10月22日黃惠哲再寄送電子郵件予台灣日立物流 公司,稱臺安醫院新的健檢中心將於12月1日開始營業,欲 延長日立公司專案合約至108年2月28日結束,並告知若不想 重簽合約,可簽立臺安醫院委託書,該電子郵件並附有臺安 醫院之委託書。日立公司誤以為臺安診所已經不再承包健檢 業務,且誤認臺安101診所是臺安醫院新開立的健檢中心, 才安排員工至臺安101診所健檢,但是員工至臺安101診所進 行健檢之收據抬頭是臺安醫院及用途是巡迴健檢費用,所以 我覺得奇怪而有寄電子郵件問黃惠哲,因為我認為既然我們 到臺安101診所進行健檢,就應該由臺安101診所開立收據, 錢也應該是匯到臺安101診所才對,且公司員工是做到院健 檢但收據用途欄卻登載巡迴檢健費用,這很奇怪,但黃惠哲 都沒有針對我上述的問題回覆我等語(見他二卷第126至129 頁),並有如附表一「交付文件」欄所示之各項偽造文件及 侵害商標權文件可參,且日立公司有回傳委託書乙節,則有 該委託書、證人陳怡琪與被告間之電子信件可佐(件附件卷 第61頁、第67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復臺灣羅集帝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日立公司)於107年1月至108年1 2月止,因臺安101診所開立之收據及收據用途與簽訂合約內 容不符,因此要求說明及更換正確收據後才能安排付款,上 述要求至今均未得到正式回覆,故無產生交易明細等事項, 有該公司112年9月1日(2023)羅集帝物流字第004號函、臺安 醫院收據號碼Z000000000號收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75 頁;附件卷第71頁)。可知被告黃惠哲確實有以前開訛詞及 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文件,使得日立公司之人員陷於錯 誤,進而誤以為臺安醫院有授權臺安101診所可以為到院健 檢,而至臺安101診所進行到院健檢,並支付部分健檢費用 ,然後續員工所為之健檢費用因上開簽約主體之問題致迄今 仍未給付部分健檢費用,自堪認其確有詐欺得利、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



 ⒊台灣洛克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克威爾公司)  依被告黃惠哲於107年10月16日寄送與洛克威爾公司承辦人 員之電子郵件內容記載「新的健檢中心將於12/1開始營業, 預延長貴司專案合約至108/3/31結束。若貴司不想重簽合約 ,可簽立臺安醫院的委託書」等語,復於107年11月12日寄 送電子郵件內容為「您好因應醫院擴大營運,為提供給客戶 更完善的健檢空間與優質的服務品質,新成立臺安101診所 。臺安醫院要求業務,特別發送證明文件給客戶(如附件)」 (見附件卷第29頁、第35頁),並附上到院健檢注意事項及 交通資訊,然而洛克維爾公司所收到的收據卻係由臺安醫院 所開立,且用途為巡迴健檢費用(見附件卷第41頁),此手 法與其前開龍翰公司、日立公司如出一轍。基此,可知被告 黃惠哲確實有以前開訛詞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文件, 使得洛克威爾公司之人員陷於錯誤,進而誤以為臺安醫院有 授權臺安101診所可以為到院健檢,而至臺安101診所進行到 院健檢,自堪認其確有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 標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
 ⒋恩益禧公司
  證人即恩益禧公司之人資部主任楊婷婷於調詢時稱:107年6 月間聯繫臺安診所洽談為員工辦理健檢事宜,李心彤告訴我 臺安診所可能會做醫美或其他規劃,臺安診所就不做健檢業 務,到時候健檢業務會搬遷至101大樓附近。因為恩益禧公 司要進行健撿公告,我請李心彤提供新健檢業務場所的地址 ,但李心彤表示因場所尚未建置完成仍在裝潢中,必須等到 10月15日才能公布,我上網查詢有關臺安101診所資訊,也 但都查不到,李心彤回覆我表示,臺安101診所是臺安醫院 院長黃暉庭要原來在臺安診所的醫護人員出去開設的,我就 要求李心彤提供臺安101診所與臺安醫院關係的證明文件, 之後李心彤陸續以電子郵件寄送臺安101診所開業執照、臺 安醫院與臺安101診所關係證明、臺安101診所到院健檢注意 事項及交通資訊、2018健檢預約公告,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 療財團法人臺安診所報價單予思益禧公司,使公司誤認臺安 診所搬遷,並且和李心彤簽約,而至臺安101診所執行健檢 並付費,當時到臺安101診所健檢的員工大約有220人,公司 在108年4月10日匯款872,400元至臺安醫院土地銀行的帳戶 ,因為李心彤一直強調臺安101診所是臺安醫院院長黃暉庭 要求原臺安診所醫護人員另行開設,加以合約也是與臺安醫 院簽立,因此收據抬頭開立臺安醫院,我們不疑有他的相信 李心彤的說詞等語(見他二卷第163至165頁),並有如附表 一「交付文件」欄所示之各項偽造文件及侵害商標權文件可



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復觀諸恩益禧公司該次健檢之 匯款單、收據可知,該次健檢費用係匯入臺安醫院之帳戶, 且以臺安醫院之名義開立收據,用途記載為健檢費用,並在 健檢注意事項及交通說明上之標題明確記載「臺安101診所 到院健檢」、健檢地點也記載為「台北市○○區○○路○段0號4 樓」等情(見附件卷第46至47頁;他二卷第175至179葉)。 基此,可知被告李心彤確實有以前開訛詞及提供如附表一所 示偽造之文件,使得恩益禧公司之人員陷於錯誤,進而誤以 為臺安醫院有授權臺安101診所可以為到院健檢,而至臺安1 01診所進行到院健檢,自堪認其確有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 ⒌遊戲橘子公司
  證人即遊戲橘子公司護理師葉姿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8 年度健康檢查合約書是周筠筠交給我的,印象中我的窗口是 周筠筠,黃惠哲的部分我沒有接觸,一開始就我的認知,我 認為周筠筠是臺安醫院的健康管理中心的人員,後來我好像 有發現他不是臺安醫院的人(本院卷三第361頁、第373頁) ;證人即遊戲橘子公司法務楊雁沂於本院審理時稱:我知道 公司有發生健檢合約的爭議,因為法務同仁在審約的時候發 現簽約的對象是臺安101診所,但是公司的護理師的審約需 求是以臺安醫院名義進行服務,所以我請同仁先發信確認, 因為我們公司有客服的夜班工作者,需要勞動部認可可以提 供特殊健檢服務認可的醫療機構,我們有先查詢臺安101診 所,因為它是一個新的機構名稱,我們就去查這個診所提供 的服務有無符合勞動部認可的醫療機構,後來查詢是沒有, 當下有反應給護理師請他們去確認簽約的對象,若簽約對象 是臺安101診所可能沒有辦法符合集團内特殊健檢服務需求 。護理師與對方實際溝通的内容我不清楚,但後來我們得到 的消息是簽約對象是會以臺安醫院為主,所以我們才開始討 論内容,中間在溝通上就經過了一、兩個月,就是針對簽約 對象這件事情,因為我們有提出提醒了,護理師回覆說對方 是可以以臺安醫院名義跟我們簽約。後來我們有員工先去做 健檢,發現健檢報告是以臺安101診所名義發的,因為我們 陸續也有安排員工去健檢,但是在要付款的時候發現爭議, 因為我們要給付費用給臺安醫院,但是臺安醫院回覆認為他 們沒有提供這個服務,所以無法收受款項,而臺安101診所 卻對我們提告,主張他們有提供服務,但我們沒有給付相關 款項,最後是用和解的,由我們把費用全部支付給臺安醫院 等語(見本院卷五第61頁、第63至64頁、第67至68頁),並 有如附表一「交付文件」欄所示之各項偽造文件及侵害商標



權文件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復觀諸遊戲橘子公司 諸於108年3月13日所簽訂之健康檢查合約書,立合約書人為 遊戲橘子公司與臺安醫院,且報價單之標題亦為臺安醫院, 有上開合約書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40頁),另遊戲橘 子公司就如何給付健檢費用與臺安醫院、臺安101診所之間 產生爭議,而就108年度的健檢費用遲至111年8月15日方匯 入臺安醫院之帳戶,有遊戲橘子公司112年6月30日遊函字第 11200603003號函暨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二弟59至61頁)。又被告周筠筠於偵查中自陳:遊 戲橘子公司是我的客戶,有請陳怡君跟我一起去談業務;被 告陳怡君亦於偵查中供陳:我有去拜訪遊戲橘子公司等語, 從而足堪認定被告周筠筠、陳怡君確實有以前開訛詞及提供 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使得遊戲橘子公司之人員陷於錯誤, 進而至臺安101診所進行到院健檢,自堪認其確有詐欺得利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 。
 ⒍歐洲在台商會
  證人即歐洲在台商會之辦公室經理許嘉芳於偵訊時證稱:臺 安101診所的黃惠哲有跟我聯絡過健檢事宜,他跟我說敦南 健檢中心已經結束營業要搬遷,新設地址在臺安101診所, 之後黃惠哲有到辦公室跟我們介紹臺安101診所的服務項目 ,後來黃惠哲有提供報價單、合約給我們,當時我們要簽的 時候,才發現他提供給我的銀行帳戶與原先的銀行帳戶戶名 不同,我有問黃惠哲,當時他怎麼回覆我忘記了,不過我有 跟敦南健檢中心聯繫,才知道原來敦南健檢中心沒有要結束 營業等語(見偵二卷第203至204頁),並有如附表一「交付 文件」欄所示之各項偽造文件及侵害商標權文件可參,是此 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復觀諸歐洲在臺商務協會107年度健康 檢查合約書,乙方立合約書人為臺安醫院,然而約定之健檢 地址卻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4樓」之臺安101診所(見 附件卷第239至241頁)。基此,可知被告黃惠哲確實有以前 開訛詞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及侵害商標權之文件,使得 歐洲在台商會之人員陷於錯誤,進而誤以為臺安醫院有授權 臺安101診所可以為到院健檢,自堪認其確有詐欺得利、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然 而因證人許嘉芳向臺安診所確認臺安醫院與臺安101診所之 關係後,知悉臺安101診所非臺安醫院下轄機構後,始未與 臺安101診所進行簽約而未遂。
 ⒎趨勢科技公司(附表三編號1)
  證人即趨勢科技公司管理部專員呂貞儀於偵訊時證稱:PETE



R洪(即被告洪世澤)有跟我的主管接洽,說臺安醫院敦南 健檢中心要裝修搬家,之後會由臺安101診所承接健檢業務 ,希望可以與我們公司換新合約,主管請我去詢問洪世澤後 再評估要不要繼續合作,那時我想了覺得沒有換合約的必要 ,只要增補一下即可,因為我要求不換合約,所以洪世澤有 給我一份增補協議,但大約在107年10月下旬我接到臺安醫 院敦南健檢中心的電話,告訴我沒有搬家的事,我們的健檢 服務依然由他們繼續提供,並說明他們跟臺安101診所有糾 紛,我就知道臺安101診所不是我簽約的對象等語(見偵一 卷第330至331頁),復關於被告游珮瑜、張嘉驊、李心彤如 何指示、分工,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洪世澤證述明確。再觀 諸趨勢科技公司108年健康檢查合約書,乙方立合約書人為 臺安醫院,然而約定之健檢地址卻為「臺北市○○區0段0號4 樓」之臺安101診所(見附件卷第115至117頁)。基此,可 知被告洪世澤確實有以前開訛詞及提供附表三所示文件,使 得趨勢科技公司之人員陷於錯誤,進而誤以為臺安醫院有授 權臺安101診所為到院健檢,自堪認其確有詐欺得利、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然因證人呂貞儀得 知臺安醫院與臺安101診所並無關係後,始未與臺安101診所 進行簽約而未遂。
 ⒏玖東公司(附表三編號3) 
  證人即玖東公司財務人資兼總務及行政蕭素卿於偵訊時證稱 :我直接打到敦南健檢中心安排員工健檢,後來是一位叫洪 世澤的副理親自來拜訪我跟我簽約,他人過來我們公司,我 一開始誤認是臺安敦南診所,直到後來簽約,我才有疑問怎 麼不是敦南診所而是臺安101診所,敦南診所的人跟我聯繫 說臺安101診所不隸屬臺安醫院,說我簽錯約,所以過來跟 我簽正式的合約,於是我就又跟敦南診所簽約,之後我過一 陣子有打給洪世澤告知此事,他也沒有什麼意見就這樣等語 (見偵二卷第329至330頁)。復關於被告游珮瑜、張嘉驊、 李心彤如何指示、分工,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洪世澤證述明 確,並有如附表三「交付文件」欄所示之各項偽造文件及侵 害商標權文件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依玖東公司 提出之以臺安診所名義出具之報價單及侵害商標權之以臺安 101診所名義出具之108年度健康檢查合約書及報價單(見附 件卷第251至254頁;偵二卷第471至478頁),可知被告洪世 澤確實有以前開訛詞及提供附表三所示文件,使得玖東公司 之人員陷於錯誤,進而誤以為臺安醫院有授權臺安101診所 為到院健檢,自堪認其確有詐欺得利、侵害商標權之主觀犯 意及客觀行為甚明,然玖東公司當時簽約的主體係臺安101



診所,而非以臺安醫院名義簽約,而認僅成立締約詐欺之未 遂。  
 ㈤如附表二、三「被告」欄所示被告確有寄送如附表二、三「 交付文件」欄所示偽以臺安醫院名義製作之文件及含有相同 或近似臺安醫院之商標文件予各該公司:
 ⒈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新公司)  證人即亞新公司人資人員黃姵榕於偵訊時稱:亞新公司有安 排員工到很多家診所做健檢,敦南健檢中心就是其中一家, 後來臺安101診所的黃惠哲有跟我聯絡,他跟我說現有一個 新方案就是多了一個據點也就是在信義區的臺安101診所, 當下我有打電話給敦南健檢中心,對方跟我說敦南健檢中心 和臺安101診所是不一樣的,後續就沒有下文了,印象中我 只有收到的是臺安101診所的介紹等語(見偵二卷第201至20 2頁),然依黃姵榕與被告黃惠哲間之信件往來可知,被告 黃惠哲有於107年10月30日寄送臺安醫院自費加選項目、委 託書、到院檢查注意事項及交通資訊等文件與證人黃姵榕, 然因證人黃姵榕於107年11月8日表示其經確認後得知臺安10 1診所與臺安醫院並無關係,因而拒絕與臺安101診所簽約等 情,有亞新公司113年4月1日亞新(管)字第1130015765號函 暨附件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35至336頁、第409至418頁)。 基此,可知亞新公司雖未陷於錯誤,然因被告黃惠哲確實有 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文件,足認被告黃惠哲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 ⒉索尼公司
  被告陳怡君於偵訊時自陳:搬遷公告是我寫的,因為我覺得 臺安醫院和臺安診所是有關係的,我的認知就是敦南那裏要 暫停,所以我就自己主張寫,但我沒有要代表臺安醫院寫的 等語(見偵一卷第147頁),然依前述被告陳怡君應可知悉 臺安診所並沒有要暫停營業,此等說法乃係肇因於紘瑞公司 與紘昇公司之糾紛,為爭奪客戶而出現的說詞。復依被告陳 怡君寄送給索尼公司之承辦人Rachel Liu之電子郵件表示「 真的很不好意思,沒有通知到您本院搬遷事宜...附件為本 院體檢場地搬遷公告,再麻煩您跟未檢同仁通知一下」,附 件內容為「首先感謝貴公司這幾個月來對臺安醫院健檢中心 的支持與愛護!由於本院的體檢業務量越做越大了,加上我 們原本的敦南健檢中心體檢場地較小,所以敦南健檢中心預 計於10/12開始要做局部整修,此處要做其他醫療規劃。因 此,10/13-11/30到院體檢的部分會先暫停營運。因應未來 健檢流程更加順暢,期望提供給大眾更完善的體檢空間與優 質服務品質,到院健檢中心於2018年10月13日起進行搬遷動



作,並籌備新場地硬體裝潢與各項培訓之規劃,11月初會通 知新場地的相關資訊,預計正式開始營運日期是:2018年12 月3日」(見本院卷三第287至289頁),是索尼公司尚未進 行議價程序,然被告陳怡君明知沒有搬遷事宜,卻自行偽造 臺安醫院搬遷公告及持偽造之臺安醫院函文行使之,則其行 為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訛。
 ⒊櫃買中心
  證人即櫃買中心人事人員李建信於偵訊時稱:106年10月的 時候我要統籌規畫下一個年度的健檢,於是我從前手留下來 的資料打電話給各個健檢中心,我有打給敦南健檢中心,該 中心的人表示原來的承辦員離職,會由一位趙先生負責,之 後趙丞偉就有跟我聯絡,趙丞偉跟我聯繫後沒多久,也是在 106年10月敦南健檢中心就有另外一位業務先打電話跟我聯 繫並且有跟我約定拜訪,拜訪時我有問他說不是已經有另外 一位業務跟我接洽了嗎,印象中他有告訴我那個不是他們公 司的人,並告知我他們內部裡面有一些糾紛,我才看到趙丞 偉傳給我的我的報價單有出現101診所,我很納悶為何不是 敦南健檢中心,因我與主管都搞不清楚敦南健檢中心與臺安 101診所,所以我們就不提供敦南健檢中心跟臺安101診所供 我們同仁選用健檢等語(見偵一卷第332至333頁),並有如 附表二所示「交付文件」欄所示之各項偽造文件可參。復依 櫃買中心提供之107年10月15日電子郵件及以基督復臨安息 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101診所報價單1份(見附件卷第132 至135頁),可知櫃買中心雖未陷於錯誤,然因被告趙丞偉 明知臺安101診所並非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之轄 下醫療院所卻偽造該等名義出具報價單而行使之,則其行為 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訛。
 ⒋科思達公司
  證人董怡君於偵訊時稱:科思達公司在104、105年與敦南健 檢中心合作至109年底合約到期,臺安101診所有打電話來跟 我接洽,打電話的人我不知道是誰,他說臺安醫院設立一個 健檢單位在101附近,並說敦南健檢中心要整修所以業務要 移轉到臺安101診所,對方還有EMAIL資料給我表示他們的設 備比敦南健檢中心還要好,我跟敦南健檢中心聯繫,他說臺 安101診所不是臺安醫院的,所以我就沒再跟臺安101診所接 洽等語(見偵一卷第323至324頁),並有如附表二「交付文 件」欄所示之各項偽造文件及侵害商標權文件可參。科思達 公司雖未陷於錯誤,然因被告陳怡君、蔡玉佩明知臺安診所 並沒有要暫停提供健檢服務,卻提供內容為「敬愛的客戶: 感謝貴公司對本院的信賴與愛護,讓我們有此榮幸得以服務



承作貴公司員工健康檢查業務,特此申謝!在此,帶著深深 歉意向您說明,由於本院之敦南健檢中心將於107年9月30日 暫停提供健檢服務,進行内部隔間、儀器設備及資訊系統等 更新工程,又新設立之健檢中心將於107年12月份開始運作 ,故原排定人員,必須挪至12月1日開始安排至新的健檢中 心受檢。為彌補我們造成的不便,本院將會於12月貴公司同 仁進行健檢時,加贈『頸動脈超音波』檢查項目予貴公司同仁 。造成貴公司諸多不便,祈諒!」(見附件卷第261頁), 可知被告陳怡君、蔡玉佩明知臺安診所沒有要暫停健檢業務 ,卻偽造以臺安醫院健檢中心名義出具公告而行使之,則其 等行為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標法無訛。 ⒌臺灣第一三共公司(附表三編號2)
  關於被告游珮瑜、張嘉驊、李心彤如何指示、分工,業經證 人即同案被告洪世澤證述明確,復有侵害商標權之107年員 工健康檢查企劃書、偽造之以臺安醫院名義出具之報價單及 臺灣第一三共公司112年6月30日第一三共(管)字第112061 21號函表示未曾與臺安101診所簽訂任何合約等件可參(見 附件卷第171至199頁、第201至209頁;本院卷二第65頁)。 基此,可知臺灣第一三共公司雖未陷於錯誤,然被告洪世澤 確實有提供附表三所示文件,足認被告洪世澤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  ㈥被告游珮瑜等7人所辯不可採部分:
 ⒈縱臺安醫院有為臺安101診所開立收據仍無法知悉被告等人係 以何種話術招攬業務
  經查,就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其與臺安101診所簽立之契約 均係以臺安醫院名義使健檢客戶簽署健檢合約或委託書,再 用巡迴健檢名義安排至臺安101診所進行到院健檢,是臺安 醫院得到之合約或委託書均係巡迴健檢,且臺安醫院與臺安 101診所之間亦僅存有巡迴健檢補檢場地之約定,故臺安醫 院以形式外觀審查,其理當開立巡迴健檢收據。被告游珮瑜 等7人均未如實依照巡迴健檢合約之約定,為巡迴健檢客戶 安排醫療人員、設備前往客戶所在地進行巡迴健檢,反以詐 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利用臺安醫院名義使健檢客戶 簽署健檢合約或委託書,再用巡迴健檢名義安排至臺安101 診所進行到院健檢,使得臺安醫院開立巡迴健檢收據與客戶 ,則被告等人卻辯以臺安醫院開立收據之行為即可證明臺安 醫院同意或默許渠等從事上開招攬行為,進而反推臺安醫院 同意被告等人從事「假巡迴、真到院」之營業模式,顯不足 採。
 ⒉臺安醫院對於是否確實有出車為巡迴健檢無從知悉



 ⑴按臺安醫院與紘瑞公司簽定之巡迴健檢合作合約書第4條第1 項第1款:「乙方(及紘瑞公司)負責本約第二條業務之開 發、推展與執行,但不得以非法、欺騙等方法為之」、第4 條第1項第6款:「乙方之新進工作人員得依照甲方(即臺安 醫院)人事規章辦理(簽立甲方之定期勞動契約),執照並 應登錄於甲方…」、第4條第1項第8款:「執行健檢業務時發 生之糾紛、疏失或客訴時均由乙方自行協調處理,乙方應有 專責聯絡人,並清楚告知客戶其聯絡方式,為甲方應給予必 要之協助…」(見他二卷第335至340頁)。由上開約定可知觀 ,紘瑞公司得以安排人員在臺安醫院,處理巡迴健檢之相關 事務,臺安醫院僅於流程中提供必要協助。
 ⑵證人即臺安醫院營運中心主任孟令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紘 瑞公司其實有派2位員工到臺安醫院上班,紘瑞公司自己會 跟他們自己的人員說他們的安排,我們其實並不曉得紘瑞公 司在安排巡迴健檢的事務,例如何時出車、何時健檢、健檢 方案等等,都是紘瑞公司的人才知道,所以是由他們的人來 協助會比較方便,且如果紘瑞公司沒有通報衛生局表示要出 車,臺安醫院也不會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56至457頁) 。可知臺安醫院人員僅係依照紘瑞公司員工之通知完成後續 申報報備公文發送,不會知悉紘瑞公司實際安排出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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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