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況,參以檢察官及辯護人 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 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 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 收外,並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另沒收影本上之印文 ,並不能真正達到沒收「偽造之印文」之目的(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未扣案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顆、「吳東進 」印章1顆、本案偽造契約書正本上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印文1枚、「吳東進」印文1枚,均應依刑法第21 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983號民 事聲請事件卷宗及本院110年度重訴字107號民事卷宗內本案 偽造契約書影本上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 東進」印文各1枚,乃影印自正本,非被告再行偽造,依上 開說明,不另為沒收。至本案偽造契約書正本及前開影本2 份,俱非屬被告2人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契約名稱 簽約日 合約期間 計價方式 1 保險單製作承攬契約書增補合約 105年1月1日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告訴人保證每年最低保單製作數量為50.4萬本,且以每月最低保單本數4.2萬本為基本保單數量,如任一月未達4.2萬本時,以4.2萬本為計價數量。 2 保險單印製合約書 106年1月1日 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按當月份實際印製並完成交付之數量結算,且每本價格依當月印製本數差別計價。 3 保險單製作承攬契約書 105年1月1日 105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告訴人保證每年保單製作數量50萬本,若低於約定份數,不足部分,綺瑩公司得向告訴人計價收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210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214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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