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13號
TPDM,101,訴,113,20121217,3

2/2頁 上一頁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主刑及從刑(即應沒收物) │
├───┼────────┼─────────────────────┤ │一 │犯罪事實欄一 │呂長峰銀行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 │ │ │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共│ │ │ │壹佰零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在匯出匯│ │ │ │款交易憑證上偽造之洪于婷黃釋賢署押各叁拾│
│ │ │貳枚、伍枚,均沒收。 │
├───┼────────┼─────────────────────┤ │二 │犯罪事實欄二 │呂長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
│ │ │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三 │犯罪事實欄三 │呂長峰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
│ │ │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四 │犯罪事實欄四 │呂長峰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