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820號
TPDM,98,訴,1820,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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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王珍瑜之同意,擅自以劉凱銘、劉又銓、王珍瑜名義填 載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條碼編號:AB660385號),並 在該申請書之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新要保人簽章 欄偽造「劉凱銘」署名1枚、「劉又銓」署名1枚、「王珍瑜 」署名1 枚,表示將被保險人劉又銓(要保人:劉凱銘)保 單(保單號碼:00000000號)之收費地址及要保人戶籍地址 均變更為臺北市○○○路○段142號2 樓及該保單之要保人變 更為王珍瑜之用意,經提出於保誠人壽公司之承辦人而行使 之;嗣吳燕玲於95年4 月間,向王珍瑜佯稱為暫時衝業績, 先以王珍瑜名義投保新保單隨即契撤退費,保戶無須填寫邀 保文件,但日後需配合其將保誠人壽公司匯入帳戶之契撤退 費返還等語,致王珍瑜陷於錯誤而應允之,吳燕玲復於95年 4 月20日,在某不詳地點,未經王珍瑜、劉又銓之同意,擅 自以王珍瑜、劉又銓名義填載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條碼編號 :LB016312號),並在該約定書之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 簽章欄、法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王珍瑜」署名2 枚、「劉 又銓」署名1 枚,表示以前揭被保險人劉又銓保單之價值準 備金為質,向保誠人壽公司借款38萬5,000 元之用意,經提 出於保誠人壽公司之承辦人而行使之,使保誠人壽公司承辦 人陷於錯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將該筆款項匯入王珍瑜 申請設立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已合併改制為永豐銀行,下 同)思源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內,王珍瑜 則依先前之承諾,按吳燕玲之指示自該帳戶內提領該筆款項 後,匯入吳燕玲申請設立之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號)內,吳燕玲以此方式詐得該38萬5,00 0 元,且足以生損害於劉凱銘、劉又銓、王珍瑜本人之權益 及保誠人壽公司對於保單資料、保單質借管理之正確性。 被保險人張筑媁(要保人:蘇莉芬)保單(保單號碼:0000 0000號)部分:
吳燕玲於95年5月10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95年5月16 日,應予更正),在某不詳地點,未經蘇莉芬、張筑媁、何 清宏之同意,擅自以蘇莉芬、張筑媁、何清宏名義填載保險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條碼編號:AB660499號),並在該申 請書之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新要保人簽章欄、 法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蘇莉芬」署名1 枚、「張筑媁」署 名1枚、「何清宏」署名2枚,表示將被保險人張筑媁(要保 人:蘇莉芬)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號,檢察官補充理 由書誤載為00000000號,應予更正)之收費地址及要保人戶 籍地址分別變更為臺北縣新莊市○○路746巷60號1樓、臺北 縣新莊市○○路746巷48號3樓及該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何清



宏之用意,經提出於保誠人壽公司之承辦人而行使之;嗣吳 燕玲於95年5 月間,向何清宏佯稱為暫時衝業績,先以何清 宏名義投保新保單隨即契撤退費,保戶無須填寫邀保文件, 但日後需配合其將保誠人壽公司匯入帳戶之契撤退費返還等 語,致何清宏陷於錯誤而應允之,吳燕玲復於95年5 月16日 ,在某不詳地點,未經何清宏、張筑媁之同意,擅自以何清 宏、張筑媁名義填載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條碼編號:LB0165 31號),並在該約定書之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 法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何清宏」署名2 枚、「張筑媁」署 名1 枚,表示以前揭被保險人張筑媁保單之價值準備金為質 ,向保誠人壽公司借款38萬9,000 元之用意,經提出於保誠 人壽公司之承辦人而行使之,使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陷於錯 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將該筆款項匯入何清宏申請設立 之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 ,何清宏則依先前之承諾,按吳燕玲之指示自該帳戶內提領 該筆款項後交付吳燕玲吳燕玲以此方式詐得該38萬9,000 元,且足以生損害於蘇莉芬、張筑媁、何清宏本人之權益及 保誠人壽公司對於保單資料、保單質借管理之正確性。 被保險人張軒豪(要保人:張福堂)保單(保單號碼:0000 0000號)部分:
吳燕玲於95年5月16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95年5月10 日,應予更正),在某不詳地點,未經張福堂、張軒豪、胡 冰如之同意,擅自以張福堂、張軒豪、胡冰如名義填載保險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條碼編號:AB613763號,檢察官補充 理由書誤載為AB613753號,應予更正),並在該申請書之要 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新要保人簽章欄、法定代理 人簽章欄偽造「張福堂」署名1枚、「張軒豪」署名1枚、「 胡冰如」署名2 枚,表示將被保險人張軒豪(要保人:張福 堂)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號)之收費地址及要保人戶 籍地址分別變更為臺北縣新莊市○○路746巷60號1樓、臺北 縣新莊市○○路746巷48號3樓及該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胡冰 如之用意,經提出於保誠人壽公司之承辦人而行使之;嗣吳 燕玲於95年5 月間,向胡冰如佯稱為暫時衝業績,先以胡冰 如名義投保新保單隨即契撤退費,保戶無須填寫邀保文件, 但日後需配合其將保誠人壽公司匯入帳戶之契撤退費返還等 語,致胡冰如陷於錯誤而應允之,吳燕玲復於95年5月19日 ,在某不詳地點,未經胡冰如、張軒豪之同意,擅自以胡冰 如、張軒豪名義填載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條碼編號:LB0165 32號),並在該約定書之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 法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胡冰如」署名2 枚、「張軒豪」署



名1 枚,表示以前揭被保險人張軒豪保單之價值準備金為質 ,向保誠人壽公司借款38萬7,000 元之用意,經提出於保誠 人壽公司之承辦人而行使之,使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陷於錯 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將該筆款項匯入胡冰如申請設立 之第一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內,胡 冰如則依先前之承諾,按吳燕玲之指示自該帳戶內提領該筆 款項後交付吳燕玲吳燕玲以此方式詐得該38萬7,000 元, 且足以生損害於張福堂、張軒豪、胡冰如本人之權益及保誠 人壽公司對於保單資料、保單質借管理之正確性。二、吳燕玲明知其於95年6 月12日遭保誠人壽公司解聘,已非保 誠人壽公司之業務員,不得對外招攬保誠人壽公司之保險,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仍於95年7 月間,在某不詳處所 ,向陳王雅津謊稱係保誠人壽公司之業務員並對之招攬保險 ,且向陳王雅津佯稱因時間因素,當日無法匯款至保誠人壽 公司之帳戶,可先將保費匯入其帳戶內,再由其轉交保誠人 壽公司等語,吳燕玲為達詐取取款項之目的,又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5年7 月21日,在某不詳處所,偽造保 誠人壽公司之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表示要保人 陳王雅津透過保誠人壽公司業務員吳燕玲投保之保單,已於 95年7月21日躉腳保費現金200萬之用意,並將之傳真與陳王 雅津而行使之,致陳王雅津信以為真,遂依吳燕玲之指示, 於95年7月24日將欲投保之保費200萬元存入吳燕玲申請設立 之前揭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內,吳燕玲以此方式詐得 該筆款項,且足以生損害於保誠人壽公司及陳王雅津。三、吳燕玲明知其非保誠人壽公司之業務員,不得對外招攬保誠 人壽公司之保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8 月間 ,在某不詳處所,向陳金慧謊稱係保誠人壽公司之業務員並 對之招攬保險,並佯請陳金慧先匯款欲投保之保費30萬元至 保誠人壽公司等語,陳金慧不疑有他,遂簽署保誠人壽智富 人生變額壽險要保書交付吳燕玲,並於95年8 月30日,匯款 30萬元至保誠人壽公司申請設立之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內,且將匯款單交與吳燕玲 ,詎吳燕玲為達詐取該筆款項之目的,竟與保誠人壽公司駿 弘通訊處業務員劉建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劉建宏於95年9月1日,未經其兄劉建 男之同意,以劉建男名義填載分期繳費投資型保險與附加契 約要保書、分期繳費投資型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保誠人壽 圓夢人生變額壽險建議書摘要等文件,並分別在上述文件要 保人欄偽造「劉建男」署名3枚,表示劉建男投保主契約「9 9@ARULR」保險之用意,經提出於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由不知情之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邱詩媚於同日製作 該保單之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號碼:l0000000 號)後,再由劉建宏於95年9月3日,未經劉建男之同意,以 劉建男名義填載契約撤銷申請書,在該申請書要保人簽名欄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劉建男」署名2 枚,表示要保人劉 建男因資金需求不克投保前開人壽保險,申請將該保險契約 自始撤銷並退還已繳保險費30萬元之用意,經提出於保誠人 壽公司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保誠人壽公司之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於95年9月7日開立面額30萬元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 (票號:IB0000000 號、受款人:劉建男、付款人:交通銀 行台北分行)1紙交付劉建宏,劉建宏復於95年9月8 日,在 某不詳處所,未經劉建男之同意,以劉建男名義填載票據變 更客戶申請單(暨授權書)各1 紙,並在該授權書上立授權 書人簽章欄偽造「劉建男」署名1 枚,表示申請取消該紙支 票之禁止背書轉讓之註記,經提出於保誠人壽公司之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致保誠人壽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於同日改 開立面額30萬元且已註銷禁止轉讓字樣之支票(票號:CD00 00000 號、受款人:劉建男、付款人:交通銀行台北分行) 交付劉建宏,劉建宏再於該支票背面偽造「劉建男」之署名 1 枚後,將該紙支票交付吳燕玲而行使之,表示該支票受款 人劉建男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吳燕玲之用意,吳燕玲遂持該 支票存入其申請設立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 0000000 號)內兌領之,吳燕玲以此方式詐得該30萬元之款 項,且足以生損害於劉建男及保誠人壽公司對於保單管理之 正確性。
四、吳燕玲明知其非保誠人壽公司之業務員,不得對外招攬保誠 人壽公司之保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10月間 ,在某不詳處所,向鄒蘭香謊稱係保誠人壽公司之業務員並 對之招攬保險,並佯請鄒蘭香先匯款欲投保之保費300 萬元 至保誠人壽公司等語,鄒蘭香不疑有他,遂簽署保誠人壽智 富人生變額壽險要保書交付吳燕玲吳燕玲則透過不知情之 保誠人壽公司大為通訊處業務員高蕙娟向保誠人壽公司遞交 該要保書,鄒蘭香則於95年10月13日,匯款300 萬元至前揭 保誠人壽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且將匯款單 交與吳燕玲,具吳燕玲為達詐取該筆款項之目的,竟於95年 10月14日,致電並親赴保誠人壽公司桃竹客服中心,向該公 司客服人員謊稱其向保誠人壽公司投保,由鄒蘭香代為匯款 後,已無意投保要求當日退款等語,經誠人壽公司承辦之人 員查知吳燕玲既非匯款人亦無匯款人鄒蘭香之授權文件而未 應允,另一方面,高蕙娟經由桃竹客服中心人員得知有前揭



鄒蘭香要保書欲申請退保一事,遂與鄒蘭香聯絡,確認鄒蘭 香並無退保之意,即委請鄒蘭香聯絡吳燕玲出面說明未果; 吳燕玲見前計無效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 日在某不詳地點,未經陳王雅津之同意,擅自以陳王雅津之 名義填載保誠人壽智富人生變額壽險要保書,並在該要保書 之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陳王雅津」署名2 枚,表示陳王雅津欲投保該保單並以躉繳方式繳交基本保險 費300 萬元之用意,經提出於保誠人壽公司之承辦人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陳王雅津本人之權益及保誠人壽公司對於 保單管理之正確性,嗣吳燕玲於95年10月18日,帶同不知情 之陳王雅津前往保誠人壽公司臺北客服中心要求解除保險契 約並退還保險費300 萬元,經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員查知現 該筆300 萬元之款項實係鄒蘭香所繳交之保費而不予退款, 吳燕玲始未能得逞。
貳、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部分: 吳燕玲前任職保誠人壽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因有前揭犯行 ,經保誠人壽公司通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撤銷登錄 保險業務員資格後,自同年6 月間起,仍利用其既有人脈關 係,對外自稱係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設臺北市○○區○○路89號2 樓,下稱宏利人壽 台灣分公司)之業務員而招攬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保單, 將其招攬之保單透過不知情之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業務員雷 鴻池、李侹嬇、張振福向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送件投保,吳 燕玲再與渠等分拆業績獎金,為從事業務之人。竟稱先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分別 為下列犯行:
一、要保人汪家瑜、胡祖望部分:
吳燕玲於95年12月7日,向汪家瑜招攬宏利人壽珍愛一生/金 鑽一生變額萬能壽險(被保險人即要保人:汪家瑜,保單號 碼:000000000-0 號),又於95年12月20日,向胡祖望招攬 宏利人壽珍愛一生/金鑽一生變額萬能壽險 (被保險人:胡 智祺、要保人:胡祖望,保單號碼:000000000-0 號),胡 祖望遂於95年12月20日匯款95萬元至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申 請設立之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內,並將匯款單交付吳燕玲,詎吳燕玲竟分別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5年12月20 日,在某不詳處所,未經林敬昌同意,擅自以林敬昌之名義 填載宏利人壽鴻運人生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 0000000-0 號)、重要事項告知書、約定書,並在該要保書 、告知書、約定書上要保人簽章欄、(主)被保險人簽章欄



、立約定書人(要保人)簽章欄偽填、要保人詳閱財務規劃 書聲明簽章欄偽造「林敬昌」署名5 枚,表示林敬昌投保該 保單之用意,透過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業務員雷鴻池遞件投 保而行使之,吳燕玲同時向雷鴻池佯稱前揭胡祖望匯款95萬 元中之94萬6,64 6元係用以繳交前開被保險人林敬昌保單( 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年繳保費1萬6,644 元及逾計劃 保費93萬元等語,而所餘之3,356 元係用以繳交前揭被保險 人胡智祺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號)之保費,致雷 鴻池不宜有他,而據以製作上開被保險人林敬昌保單之首期 保險費送金單(送金單號碼:245721號),並由宏利人壽台 灣分公司之承辦人受理之,吳燕玲乃於95年12月22日,在某 不詳處所,未經林敬昌之同意,擅自以林敬昌之名義填載保 險單借款合約書,並在該合約書借款人(要保人)簽章欄、 同意人(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林敬昌」署名2 枚,表示 以前揭被保險人林敬昌之保單價值為質,向宏利人壽台灣分 公司借款52萬元之用意,透過雷鴻池遞件而行使之,致宏利 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 匯入吳燕玲所保管林敬昌之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號)內由吳燕玲提領之;又先後於95年12 月25日、96年1月8日,在某不詳處所,未經林敬昌同意,擅 自以林敬昌之名義,填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2 紙,並在上 開申請書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林敬昌」署 名4 枚,分別表示前揭被保險人林敬昌之保單投資標的「美 元債券基金」、「歐元債券基金」之部位均贖回60﹪及「歐 元債券基金」、「歐洲小型企業基金」、「日本基金」、「 美元債券基金」之部位贖回100﹪、 「美洲小型企業基金」 之部位贖回90﹪之用意,分別透過雷鴻池遞件而行使之,分 別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受理之,其贖回 投資部位所得款項分別為28 萬7,584元、56萬8,752 元,分 別扣除前所積欠借款之本利總和款項後,先後將所餘金額11 萬7,037元、21萬8,246元匯入吳燕玲所保管林敬昌前揭帳戶 內由吳燕玲先後提領之;嗣胡智祺於96年1 月31日,匯款22 萬元至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前開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帳戶 內,並將匯款單交付吳燕玲後,吳燕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該匯款單上加註「林 敬昌、Z000000000、61.04.13、0000000000、增加投資」等 字後,交付雷鴻池並訛稱係用以繳交前揭被保險人林敬昌保 單之逾計畫保費等語,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承辦人誤認 該筆款項之用途而受理之,吳燕玲再於96年2月1日,在某不 詳處所,未經林敬昌之同意,擅自以林敬昌名義填載保單借



款合約書,並在該合約書借款人(要保人)簽章欄、同意人 (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林敬昌」署名2 枚,表示以前揭 林敬昌保單之價值為質,向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借款13萬2, 000 元之用意,透過雷鴻池遞件而行使之,致宏利人壽台灣 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匯入吳燕玲 所保管林敬昌前揭帳戶內由吳燕玲提領之;又於96年2月9日 ,在某不詳處所,未經林敬昌同意,擅自以林敬昌之名義, 填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並在該申請書要保人簽章欄、被 保險人簽章欄偽造「林敬昌」署名2 枚,表示前揭被保險人 林敬昌之保單投資標的「歐元債券基金」、「歐洲小型企業 基金」、「美元債券基金」、「美洲小型企業基金」之部位 贖回100﹪、「日本基金」之部位贖回90﹪ 之用意,透過雷 鴻池遞件而行使之,分別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 錯誤而受理之,其贖回投資部位所得款項為21萬9,266 元, 扣除前所積欠借款之本利總和款項後,將所餘金額8萬7,057 元匯入吳燕玲所保管林敬昌前揭帳戶內由吳燕玲先後提領之 ,吳燕玲以此方式先後詐得上開金額,且足以生損害於汪家 瑜、胡祖望、胡智祺、林敬昌本人之權益及宏利人壽台灣分 公司保單資料、保單質借、保單連結投資商品管理之正確性 。
㈡汪家瑜於96年5月15日匯款190萬元至前揭宏利人壽台灣分公 司之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內用以繳交保費,並將匯款 單交與吳燕玲吳燕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 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該匯款單上加註「逾計畫保險壹佰玖 拾萬元、吳燕玲#0000000000、身分證號:Z000000000 、電 話0000000000、收到請來電通知謝謝!(早上十點過後)」 等字,並於匯款人附言欄位填寫「購宏利人壽保險」而變造 之,表示該筆款項係用以繳交被保險人吳燕玲保單(保單號 碼:0000000000號)之保費之用意,透過雷鴻池遞件而行使 之,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受理之,吳燕 玲遂於96年5 月31日,在某不詳處所,填載保險單借款合約 書,以前揭被保險人吳燕玲保單價值為質,向宏利人壽台灣 分公司借款50萬元,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 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匯入吳燕玲申請設立之玉山銀行信 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內由吳燕玲提領之 ;嗣汪家瑜於96年6月5日匯款95萬元至前揭宏利人壽台灣分 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內用以繳交保費,並將匯 款單交與吳燕玲吳燕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 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該匯款單上加註「逾計劃95萬、#0 000000000」等字,並於匯款人附言欄位填寫「保險#000000



0000」而變造之,表示該筆款項係用以繳交被保險人吳燕玲 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費之用意,透過雷鴻 池遞件而行使之,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 受理之,吳燕玲遂於96年6 月14日,在某不詳處所,填載保 險單借款合約書,以前揭被保險人吳燕玲保單價值為質,向 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借款80萬元,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 辦人陷於錯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匯入前揭吳燕玲申請 設立之玉山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內由吳燕玲提領之,又於96年 6 月22日,在某不詳處所,填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申請 將前揭被保險人吳燕玲之保單投資「能源精選基金」之部位 贖回100﹪ ,並透過雷鴻池遞件,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 辦人員而受理之,其贖回投資部位所得款項為228萬9,339元 ,扣除前所積欠借款之本利總和款項後,將所餘金額98萬6, 649 元匯入吳燕玲指定之帳戶內由吳燕玲提領之,又先後於 96年7月3日、7 月17日,在某不詳處所,分別填載保險單借 款合約書,以前揭被保險人吳燕玲保單價值為質,分別向宏 利人壽台灣分公司借款20萬元、5 萬元,分別致宏利人壽台 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分別匯入 前揭吳燕玲申請設立之玉山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內由吳燕玲提 領之;再於96年7 月26日,在某不詳處所,填載契約內容變 更申請書,申請將前揭被保險人吳燕玲之保單投資「宏利新 興東歐基金」之部位贖回80﹪,並透過雷鴻池遞件,致宏利 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受理之,其贖回投資部 位所得款項為39萬1,869 元,扣除前所積欠借款之本利總和 款項後,將所餘金額14萬1,035 元匯入吳燕玲指定之帳戶內 由吳燕玲提領之;復於96年8 月10日,在某不詳處所,填載 保險單借款合約書,以前揭被保險人吳燕玲保單價值為質, 向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借款4萬5,000元,致宏利人壽台灣分 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並匯入前揭吳燕 玲申請設立之玉山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內由吳燕玲提領之,吳 燕玲以此方式先後總計詐得上開金額,且足以生損害於汪家 瑜、胡祖望、胡智祺、林敬昌本人之權益及宏利人壽台灣分 公司保單資料、保單質借、保單連結投資商品管理之正確性 。
吳燕玲於96年10間向汪家瑜招攬宏利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 壽險(被保險人:胡祖望、要保人:汪家瑜,保單號碼:00 00000000 號),汪家瑜並於96年12月25日匯款100萬元至前 揭宏利人壽之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內,並將匯款單交 予吳燕玲後,詎吳燕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宏利人壽業務李侹嬇訛稱該



款項為其親友多餘資金,可暫供李侹嬇繳交保費以提升業績 等語,李侹嬇即將該筆款項挪為被保險人李侹嬇之保單(保 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逾計畫保費,致宏利人壽承辦人 陷於錯誤因而受理,吳燕玲為取信汪家瑜,遂利用電腦以複 製、剪貼方式偽造前揭被保險人胡祖望、胡智祺保單價值之 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與汪家瑜而行使之,足以生 損害於汪家瑜、胡祖望及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權益,吳燕 玲為達取得款項之目的,指示李侹嬇於96年12月27日填載保 險單借款合約書,申請以前揭李侹嬇保單價值為質,向宏利 人壽台灣分公司借款50萬元,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承辦 人陷於錯誤而貸予47萬7,000 元,並將該筆款項匯入李侹嬇 申請設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內,李侹嬇再將該筆款項提領後交付吳燕玲,吳燕 玲再指示李侹嬇於97年1月9日,填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申請將前揭被保險人李侹嬇之保單投資「宏利新興東歐基金 」之部位贖回95﹪,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而受理之,其贖回投資部位所得款項為89萬7,322 元,扣 除前所積欠借款之本利總和款項後,將所餘金額41萬9,361 元匯入李侹嬇指定之帳戶內,李侹嬇在將該筆款項提領後交 付吳燕玲
吳燕玲為掩飾其前開犯行,欲取信於汪家瑜、胡祖望,於96 年3月9日,將2筆各為5萬元、95萬元之款項,存入胡智祺申 請設立之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內,又於 96年6月1日,匯款14萬元至汪家瑜申請設立之兆豐銀行中山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內,再於96年8月29日, 將2筆各為7萬元、120萬2,247元之款項,分別存入前揭汪家 瑜、胡智祺之兆豐銀行帳戶內,並向汪家瑜、胡祖望訛為保 險連結投資商品之收益。嗣汪家瑜、胡祖望於97年2 月間, 向吳燕玲查詢保單之連及投資商品之收益狀況,吳燕玲竟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7年2 月18日,偽造被保險人 胡祖望之保單面頁2份(要保人:胡智祺、保單號碼:00000 00000-0號、000000 0000-0號)及被保險人汪家瑜保單1 份 (要保人:胡智祺、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虛偽表示 被保險人胡祖望、汪家瑜之保險契約詳情,將之交付汪家瑜 、胡祖望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汪家瑜、胡祖望及宏利人 壽台灣分公司之權益,並同時向汪家瑜、胡祖望佯稱被保險 人胡祖望之保單已合併新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為取信於汪家瑜、胡祖望吳燕玲乃於97年2 月22日匯款 18萬8,000 元至前揭汪家瑜申請設立之兆豐銀行帳戶內;迨 97年4月30日,汪家瑜匯款100萬元至前揭宏利人壽指定之國



泰世華敦南分行帳戶內,用以繳交交保費,並將匯款單交予 吳燕玲後,吳燕玲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變造 私文書之犯意,於該100 萬元之匯款單匯款人姓名欄改為「 吳燕玲」而變造之,表示該筆款項係吳燕玲匯款之用意,並 向雷鴻池訛稱該100 萬元用以繳交被保險人母吳王賀(即吳 燕玲之母)保單(要保人:吳燕玲、保單號碼:0000000000 號)之逾計畫保費,透過雷鴻池遞件而行使之,致宏利人壽 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受理之,吳燕玲為達取款之目 的,於97年5月2日,填載保險單就款契約書,申請以前揭被 保險人吳王賀保單價值為質,向宏利人壽臺灣分公司借款48 萬元,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如數貸予上 開金額由吳燕玲受領之,再於97年5 月15日,填載契約內容 變更申請書,申請將前揭被保險人吳王賀保單投資標的「富 達台灣成長基金」部位贖回95﹪、「景順東協基金-A股」部 位贖回100﹪ ,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受 理之,其贖回投資部位所得款項為143萬8,187元,扣除前所 積欠借款之本利總和款項後,將所餘金額72萬5,740 元匯入 吳燕玲申請設立之兆豐銀行安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號)內由吳燕玲提領之,復於97年6月11日,填載保險單 就款契約書,申請以前揭被保險人吳王賀保單價值為質,向 宏利人壽臺灣分公司借款1萬6,000元,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 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如數貸予上開金額由吳燕玲受領之,吳 燕玲以此方式先後詐得上開金額,且足以生損害於汪家瑜、 胡祖望、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權益及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 保單資料、保單質借、保單連結投資商品管理之正確性。二、要保人陳信忠吳孟霞部分:
吳燕玲曾向陳信忠吳孟霞招攬保險,陳信忠吳孟霞因投 保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投資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意思,由陳 信忠先後於97年1月11日、97年1月21日,分別開立面額各為 500萬元、300萬元之支票各1紙(票號:BA0000000號、BA00 00000號 、受款人: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付款人:中國國 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存入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帳戶, 並將支票影本交付吳燕玲,詎吳燕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先向不知情之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業務員張振福訛稱該 款項係其親友多餘資金,可暫供張振福暫繳保費以提升業績 ,張振福即分別將各該款項挪為被保險人即要保人張振福之 2 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逾 計劃保費,分別致宏利人壽承辦人陷於錯誤因而受理之,吳 燕玲為達取得款項之目的,先後指示張振福分別於97年1 月 24日、2 月19日填載保險單借款合約書,申請以前揭被保險



張振福保單價值為質,各向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借款140 萬元,分別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分別 如數貸予上開金額,分別並將各該款項匯入張振福申請設立 之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 ,張振福再分別將各該款項提領後交付吳燕玲吳燕玲再指 示張振福於97年3月4日,分別填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申 請將前揭被保險人張振福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保單投 資「宏利環球基金-亞洲股票基金-A股」之部位贖回1萬6,78 0單位、「宏利環球基金-新興東歐基金-A股」之部位贖回7, 200 單位,另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保單投資「宏利環 球基金-亞洲股票基金-A股」之部位贖回1萬6,370 單位、「 宏利環球基金-新興東歐基金-A股」之部位贖回7,200 單位, 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受理之,其贖回 投資部位所得款項分別為283萬3,174元、279萬7,711元,分 別扣除前所積欠借款之本利總和款項後,分別將所餘金額14 2萬4,716元、139萬4,690匯入張振福指定之帳戶內,張振福 再將各該款項提領後交付吳燕玲吳燕玲復指示張振福於97 年5月7日,填載保險單借款合約書2 份,申請以前揭被保險 人張振福保單價值為質,各向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借款9,00 0元、1萬元,分別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 而分別如數貸予上開金額,分別並將各該款項匯入前揭張振 福之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帳戶內,張振福再分別將各該款 項提領後交付吳燕玲。嗣吳燕玲為取信陳信忠吳孟霞,另 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後於97年11月6日、98年1月15日 ,分別利用電腦以複製、剪貼方式偽造被保險人陳信忠、吳 孟霞保單價值之電磁紀錄,分別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與陳信 忠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陳信忠吳孟霞及宏利人壽台灣 分公司之權益。
三、要保人李秀容部分:
吳燕玲年11月間,向李秀容招攬金鑽一生變額萬能壽險(保 單號碼:0000000000號),李秀容遂於97年11月27日支付現 金10萬元與吳燕玲用以繳交前揭保單之保費,再於97年12月 12日匯款5 萬元至吳燕玲指定帳戶用以繳交保費,詎吳燕玲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2月29日,僅將其向李秀 容所收取前揭保費中,取出2,000 元繳交宏利人壽台灣分公 司用以繳交前揭保單之保費,而將其餘14萬8,000 元之款項 予以侵占入己;嗣吳燕玲為取信李秀容,乃,將前揭宏利人 壽台灣分公司業務員雷鴻池據以製作首期保險費2,000 元之 送金單上所載金額2,000元部分予以變造為15萬2,000元,表 示李秀容已繳交15萬2,000 元保費之用意,並交付李秀容



行使之;吳燕玲又於98年2月5日,利用電腦以複製、剪貼方 式偽造前揭被保險人李秀容保單投資帳戶報告書,表示前揭 被保險人李秀容保單之保單價值現況之用意,足以生損害於 李秀容及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權益。
四、要保人謝依倫部分:
吳燕玲於98年1 月間,向謝依倫招攬享樂一生變額萬能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謝依倫遂於98年1月7日匯款 5 萬元至前揭宏利人壽指定之國泰世華敦南分行帳戶內,用 以繳交保費,並將匯款單交予吳燕玲後,吳燕玲遂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該匯款單匯 款人姓名欄改為「吳燕玲」而變造之,表示該筆款項係吳燕 玲匯款之用意,並向雷鴻池訛稱該5 萬元用以繳交被保險人 即要保人吳燕玲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逾計劃 保費,透過雷鴻池遞件而行使之,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 辦人陷於錯誤而受理之,吳燕玲以此方式詐得該5 萬元而得 以繳交該筆保費;嗣吳燕玲為取信於謝依倫,另基於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於98年2 月11日,利用電腦以複製、剪貼方式 偽造前揭被保險人謝依倫保單價值之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 方式傳送與謝依倫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謝依倫及宏利人 壽台灣分公司之權益。
五、要保人謝依倫部分:
吳燕玲於98年1 月間,向謝依玲招攬享樂一生變額萬能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謝依玲遂於98年1 月12日將 30萬元之款項存入前揭宏利人壽指定之國泰世華敦南分行帳 戶內,用以繳交保費,並將存款單交予吳燕玲後,吳燕玲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存款單交付雷鴻池並佯稱該筆 款項係繳交前揭被保險人吳王賀保單(要保人:吳燕玲、保 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逾計畫保費,透過雷鴻池遞件, 致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受理之,吳燕玲以 此方式詐得該30萬元而得以繳交該筆保費;嗣吳燕玲為取信 於謝依倫,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8年2 月27日,利 用電腦以複製、剪貼方式偽造前揭被保險人謝依玲保單價值 之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與謝依玲而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謝依玲及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權益。參、案經被害人保誠人壽公司、宏利人壽公司台灣分公司訴由台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吳燕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 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 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二、上開事實,業據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無 訛,核與告訴人保誠人壽公司、宏利人壽台灣分公司之指訴 ,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㈠犯罪事實壹、一、㈠部分:
⒈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條碼編號:AA355400號,見95年 度他字第6019號卷〈下稱他一卷〉第6頁) ⒉壽險保險單借款申請書/借據(受理號碼:892855 號,見他 一卷第13頁)
⒊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條碼編號:AA504573號,見他一 卷第12頁)
⒋立授權書人謝和妙授權書(見他一卷第14頁) ⒌票據票據變更申請書(見他一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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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