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0000000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三編號4、 11及附表四編號2之不動產,其價值合計為九百九十六 萬七千八百五十元,已逾其得請求範圍,爰審酌土地及其 基地上房屋宜同歸一人所有,以利不動產之經濟利用價值 ,本院認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三編號4(價值五百零四萬 七千五百元)、附表四編號2(價值五萬二千七百元)及 附表三編號11中之百分之六四(即權利範圍五十分之十 六)(價值三百一十一萬六千零八十五元)移轉登記予原 告(計算式:0000000+52700+0000000=0000000)為適 當。
2、本件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動產)部分:原告部分價值 為三百二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元,被告部分價值為三千九 百七十一萬零二百七十元,被告應分配差額予原告,其分 配方法,依前揭分配方式合意為按動產性質分配之: A股票部分:原告並無任何股票,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 四日持有寶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股票)股 票十九萬三千五百四十八股,其差額為九萬六千七百七十 四股,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寶華銀行股票九萬六千七百七十 四股,其價值為二十一萬五千八百零六元。
B汽車部分:原告所有附表二編號5之汽車,價值為二十五 萬元,被告所有如附表五編號2之汽車價值為六萬元,差 額為十九萬元,基於汽車使用性質不宜為分別共有,原告 應給付被告汽車價值差額半數九萬五千元,於後述現金中 扣除。
C黃金部分:原告並無黃金,被告有十二台兩重黃金條塊五 條,合計六十台兩,其差額為半數即三十台兩,被告自應 給付原告黃金條塊三十台兩,其價值為三十八萬六千八百 六十八元。
D美金部分:原告並無美金,被告則有美金五萬元應列入分 配,其差額半數為美金二萬五千元,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差 額半數美金二萬五千元,其價值為八十三萬五千九百二十 五元。
E現金部分:原告銀行存款(附表二編號1、2、3、4) 有現金三百零一萬三千八百六十元,被告則有三千六百七 十七萬三千零七十二元(附表五編號7、編號10、11 ),其差額為三千三百七十五萬九千二百一十二元,被告 應 給付原告差額半數一千六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零六元 ,扣除原告於汽車部分應給付被告差額半數九萬五千元, 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差額半數一千六百七十八萬四千六百零 六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不動 產及主文第二項至第五項所示之動產,為有理由。另本件聲 明為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實質上並無何造勝訴、 敗訴問題,認兩造應平均負擔訴訟費用,附為敘明。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如主文第六 項至第十項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而本件性質上既無勝 訴、敗訴問題,不生假執行聲請駁回問題,併為指明。六、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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