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125號
TCDV,111,婚,125,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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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子女年滿13歲後,有關照顧同住之時間、方式,應尊重子 女之主觀意願,以免違反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雙方應遵守事項
(一)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方之觀念。
(三)若子女於照顧同住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原告乙○○無法就近 照料時,被告甲○○或其家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亦即被告 甲○○或其家人在其照顧同住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 養之義務。
(四)原告乙○○應於被告甲○○得與子女照顧同住時,使子女得以交 付被告甲○○。被告甲○○應於照顧同住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 還原告乙○○。
(五)被告甲○○於寒、暑假期間與子女之照顧同住,不得阻礙子女 參加校外課輔及學校活動,原告乙○○安排子女課外輔導或活 動,亦應避開前揭被告甲○○與子女之照顧同住期間。(六)上開事項,雙方得自行協議調整(非單方決定),以合作父 母方式進行,共同避免任何可能危害子女人格發展之情事。(七)被告甲○○遲逾一小時而未前往接回子女,除經原告乙○○及子 女同意外,視同被告甲○○放棄當日之照顧同住,以免影響原 告乙○○及子女之生活安排。但翌日如為被告甲○○之照顧同住 日者,被告甲○○仍得於翌日上午10時接回,於當次照顧同住 結束之末日下午7時30交還子女予原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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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