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694號
TCDV,100,除,694,201109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0年3月10日│184,774元 │WA0000000 │ │
│ │司王文泫 │里分行 │ │ │ │ │
├──┼─────────┼─────────┼──────┼──────┼──────┼──┤
│002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0年3月10日│81,349元 │WA0000000 │ │
│ │司王文泫 │里分行 │ │ │ │ │
├──┼─────────┼─────────┼──────┼──────┼──────┼──┤
│003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0年3月10日│81,874元 │WA0000000 │ │
│ │司王文泫 │里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