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326號
TCDV,114,家親聲,326,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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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一日下午7時行之。再上開增加日期,如未能協議,則由 丙○○於寒、暑假開始前14日指定後通知乙○○。 ㈤子女年滿14歲後,會面交往應尊重子女之意願。  二、方式:
 ㈠接取子女之方式為:由乙○○將子女送至兩造協議地點或丙○○ 居所,由丙○○將子女送還兩造協議地點或乙○○居所。 ㈡在不影響子女學業、日常生活作息下,丙○○得以電話、視訊 、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聯繫交往。 ㈢會面交往前,丙○○應於事前2日(寒、暑假應於事前14日)通知 乙○○,除有重大急迫之理由,乙○○不得拒絕。乙○○若有正當 理由,無法於約定期間使丙○○與子女會面交往,乙○○應於丙 ○○與子女會面交往前2日,以電話通知丙○○,以使丙○○另約 定時間。遇有緊急狀況時,乙○○亦得立即以電話通知丙○○。 ㈣子女就讀學校、地址或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乙○○應隨時通知 丙○○。
 ㈤丙○○於會面交往期間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之行為 。
三、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㈡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㈢丙○○於會面交往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 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㈣若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乙○○無法就近照料 時,丙○○或其家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亦即丙○○或其家人 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㈤乙○○應於丙○○與子女會面交往時,使子女得以交付丙○○,丙○ ○應於會面交往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乙○○。 ㈥丙○○遲誤會面交往時間1小時而未前往接回子女,除經乙○○或 子女同意外,視同丙○○放棄當日之會面交往,以免影響乙○○ 及子女之生活安排。但翌日如為會面交往日者,丙○○仍得於 翌日接回。
 ㈦上開事項,兩造得自行協議調整(非單方決定),以合作父母方式進行,共同避免任何可能危害子女人格發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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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