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1年度,42號
TCDV,101,家聲抗,42,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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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會面之際,對子女灌輸矛盾、反抗或其他有害面會進行 及侵害子女利益之情事,經在場社工員勸阻無效後,得當場 停止該次之會面,並得向中心報告中止原因,評估是否函請 法院變更或停止日後之會面。執行會面交往機構亦得於探視 執行前、後30分鐘進行相關之親職關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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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