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901號
TCDV,107,司聲,901,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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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築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相 對 人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九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為擔保相對人 因免為假執行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新臺幣250,400元為擔保 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5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 擔保金,爰聲請返還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同意書、公司變更 登記表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 ,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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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