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02號
TCDV,101,重訴,502,2013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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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原告之訴。故本院自毋庸再事審究(亦毋庸再予贅述) 被告抗辯之事實能否舉證及是否真實,即得據以駁回原告之 訴。準此,原告本件起訴所為上開請求,均無理由,均應駁 回。
陸、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未經本院論 斷之爭點,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柒、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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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