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039號
TCDV,102,訴,2039,2014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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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反訴原告至遲應於98年7 月20日前行使其撤銷權,詎其 遲至102 年8 月30日始提出本件反訴,訴請撤銷上開無償行 為,其撤銷權業已經過10年而消滅,反訴原告已無撤銷權可 得行使,其反訴主張,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丙、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丁、據上論結:本訴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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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