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附圖編號A、B、C之空間,應屬兩造所整體性利用之集居性公寓大廈「太 平綠大地」社區之共用部分。而該共用部分之「專用使用權」,依八十二年間 當時之法令,復不限於需為臺中縣太平市○○段一三0五建號建物之區分所有 權人始可取得使用權,則再審被告本於卷附之停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及協議書 所表彰之共用部分之「專用使用權」協議,自屬有權使用如附圖編號A、B、 C之空間而為使用。至於該空間原為法避難室空間,能否供為停車使用?系爭 同段第五四七之一七地號土地上所設置之地下室空間及聯外斜坡車道,是否有 違建築管理法令而屬違建,應否封閉?則屬另事,尚無從據為再審原告主張為 有理由之認定。
伍、綜上所述,本件建商於出售系爭「太平綠大地」社區之房地時,既已將系爭地下 室(含再審原告所共有之臺中縣太平市○○段一三0五建號建物及兩造所共有之 同段五四七之一七地號土地)規劃為該社區公共設施,並劃分為停車位出售與各 買受人分別使用,核屬共用部分之「專用使用權」協議,該共用部分之區分所有 權人之共有權,均因該「專用使用權」之存在而受有限制。縱認兩造所共有之同 段五四七之一七地號土地,與再審原告所共有之臺中縣太平市○○段一三0五建 號建物,非屬整體性利用之共用部分,因客觀上亦有約定交互使用之對價關係存 在,類似於「互為租賃」或「交換使用」之契約關係,亦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 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而對共有人及其受讓人發生使用上之拘束力。從而,再 審原告以再審被告非為臺中縣太平市○○段一三0五建號建物之共有人為由,主 張再審被告無權使用如附圖所示編號A、B、C之停車位,洵非正當,原確定判 決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再審意旨指摘原確定判決不當有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 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
~B法 官 許石慶
~B法 官 林宗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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