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441號
TCDV,102,訴,3441,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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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以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申言之,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 ,實質上相同,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是否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提案第37號法律問題討論意見之研討結果)。本件原 告起訴係屬主觀訴之合併之共同訴訟,且本院判決所命被告 應給付之金額,經合併計算其金額,已逾50萬元以上,揆諸 上開說明,即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兩造均陳明聲請宣 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原告3 人各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2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假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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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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鋒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魁雅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