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宋武政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被 告 宋孟政
被 告 郭翠鳳
被 告 宋宗政
被 告 宋林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1476萬1111元【詳見
起訴狀後附表1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19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