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8號
TCDV,110,消債聲,8,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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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瑋  

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林靖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荷蘭銀行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 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以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4號裁 定免責,110年2月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 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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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