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2號
TCDV,110,消債聲,2,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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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良慧 

代理人   陳介山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良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



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 裁定免責,同年12月1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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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