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0年度,8號
TCDV,110,消債全,8,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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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忠勇 

代 理 人 張珮瑩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05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 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 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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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