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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74號
TCDV,100,建,174,2013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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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抵銷後,已無款項可領,而生消滅債務之效果。是原告 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既經被告抵銷無餘,其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工程款,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7,13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本判決所得之心證及結果不生影響,爰不 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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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