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92號
TCDV,107,補,592,201803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林甡業
      潘秉新
      余中瑋
      李君平
      王靖惠
      彭雪茹
      蘇郁弘
      鄭玉萍
      林建安
      賴逸芝
      李錚汝
      李書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
  幣(下同)3,094,9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中給付積欠工資計1,319,79
  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7,034 元(計算式:14
  ,068×1/2=7,034 )。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
  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7,034 元後,應繳納24,656元(
  計算式:31,690-7,034=24,656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4,656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