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林甡業
潘秉新
余中瑋
李君平
王靖惠
彭雪茹
蘇郁弘
鄭玉萍
林建安
賴逸芝
李錚汝
李書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
幣(下同)3,094,9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中給付積欠工資計1,319,79
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7,034 元(計算式:14
,068×1/2=7,034 )。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
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7,034 元後,應繳納24,656元(
計算式:31,690-7,034=24,656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4,656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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