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89年度,21號
TCDV,89,勞訴,21,20010626,1

2/2頁 上一頁


自八十三年十月三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為二 萬一千二百六十七元、二萬零六十八元、一萬七千九百六十六元、一萬九千 零六十八元、二萬零九百一十四元、一萬六千三百零五元,共計十一萬五千 五百八十八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六百三十五元(十一萬五千五 百八十八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作時間為五年 七月十七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五年八月,其資遣費為十萬八 千零十四元(五年八月乘以每月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六百三十五元),其預 告期間為三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一萬九千零五十元(預告期間三十日乘以 平均工資六百三十五元)。共計十二萬七千零六十四元。 (十二)原告卯○○部分:
自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為 一萬八千三百八十八元、一萬七千七百七十四元、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元、 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元、一萬七千三百二十元、一萬七千七百零八元,共計十 萬一千零五十一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五百五十五元(十萬一千 零五十一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作時間為一年 十月六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一年十一月,其資遣費為三萬一 千九百八十元(一年十一月乘以每月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五百五十五元), 其預告期間為二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一萬一千一百元(預告期間二十日乘 以平均工資五百五十五元)。共計四萬三千零六十八元。 (十三)原告丙○○部分:
自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為二 萬三千一百四十七元、二萬二千三百六十四元、二萬零四百零七元、二萬零 七百四十六元、二萬五千一百零八元、二萬三千一百四十七元,共計十三萬 四千九百一十九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七百四十一元(十二萬三 千二百二十五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作時間為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七年三月,其資遣費為 十六萬一千一百六十八元(七年三月乘以每月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七百四十 一元),其預告期間為三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二萬二千二百三十元(預告 期間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七百四十一元)。共計十八萬三千三百九十八元。 (十四)原告壬○○部分:
自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為一 萬八千七百五十一元、一萬九千一百零四元、一萬七千六百一十元、一萬八 千四百六十六元、二萬一千三百一十八元、二萬一千二百四十四元,共計十 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三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六百四十元(十一萬 六千四百九十三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作時間 為五年七月十七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五年八月,其資遣費為 十萬八千八百六十四元(五年八月乘以每月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六百四十元 ),其預告期間為三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一萬九千二百元(預告期間三十 日乘以平均工資元)。共計十二萬八千零六十四元。 (十五)原告午○○部分:




自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為 一萬九千七百一十六元、一萬八千七百一十七元、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三元、 一萬七千零三十四元、一萬九千二百八十六元、一萬六千九百四十九元,共 計元十萬五千八百三十九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五百八十二元( 十萬五千八百三十九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作 時間為四年六月十三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四年七月,其資遣 費為七萬九千九百六十七元(四年七月乘以每月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五百八 十二元),其預告期間為三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一萬七千四百六十元(預 告期間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五百八十二元)。共計九萬七千四百二十七元。 (十六)原告子○○部分:
 自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為 一萬八千三百二十八元、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九元、一萬五千二百八十五元、 一萬六千七百三十元、二萬零四百三十五元、一萬八千一百零一元,共計十 萬六千八百一十八元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五百八十七元(十萬 六千八百一十八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作時間 為二年八月四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二年九月,其資遣費為四 萬八千四百二十八元(二年九月乘以每月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五百八十七元 ),其預告期間為二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元(預告期間 二十日乘以平均工資五百八十七元)。共計六萬零一百六十八元。 (十七)原告乙○○○部分:
自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 為二萬零三百九十元、一萬九千九百四十五元、一萬六千九百三十三元、一 萬八千七百六十九元、二萬一千五百五十六元、二萬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共 計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八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六百五十三元( 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八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 作時間為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五年八月,其 資遣費為十一萬一千零五十一元(五年八月乘以每月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六 百五十三元),其預告期間為三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一萬九千五百九十元 (預告期間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六百五十三元)。共計十三萬零六百六十五 元。
(十八)原告甲○○部分:
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為 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一元、一萬六千六百一十元、一萬三千六百六十元、一萬 七千零三十一元、一萬九千七百五十八元、一萬九千四百零四元,共計十萬 二千一百七十四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五百六十一元(十萬二千 一百七十四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作時間為六 月又十六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七月,其資遣費為九千七百六 十一元,其預告期間為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五千六百一十元(預告期間十 日乘以平均工資五百九十八元)。共計一萬五千三百七十一元。 (十九)原告辰○○部分:




   自八十六年五月二日到職,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薪資為一 萬八千八百五十七元、一萬八千二百二十一元、一萬六千四百二十一元、一 萬六千零四百二十一元、一萬六千九百二十元、一萬九千一百五十七元,共 計十萬八千九百元,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五百九十八元(十萬八千 九百元除以一百八十二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繼續工作時間為三年又十 七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計三年一月,其資遣費為五萬五千二百 五十五元(三年一月乘以每月三十日乘以平均工資五百九十八元),其預告 期間為三十日,預告期間工資為一萬七千九百四十元(預告期間三十日乘以 平均工資五百九十八元)。共計七萬三千一百九十五元。七、綜上,原告等人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計被告應給付原告丑○○ ○十萬四千二百八十元,給付原告庚○○十四萬三千七百九十五元,給付原告己 ○○十三萬一千二百六十六元,給付原告辛○○○四萬八千四百五十一元,給付 原告林巳○○四萬九千七百八十元,給付被告戊○○十萬九千五百四十一元,給 付原告癸○○二萬四千二百元,給付原告寅○○一萬七千四百五十三元,給付原 告未○○六萬三千一百八十元,給付原告丁○○十二萬九千零六十五元,給付原 告趙梁文連十二萬七千零六十四元,給付原告卯○○四萬三千零六十八元,給付 原告丙○○十八萬三千三百九十八元,給付原告壬○○十二萬八千零六十四元, 給付原告午○○九萬七千四百二十七元,給付原告子○○六萬零一百六十八元, 給付原告乙○○○十三萬零六百六十五元,給付原告甲○○一萬五千三百七十一 元,給付原告辰○○七萬三千一百九十五元,及均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請求遲延利息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即終止契約之日起算部分 ,經查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並非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其遲延責任依民法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自應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原告起訴後訴狀繕本係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送 達被告,自應以此為催告日而由被告負遲延責任,原告溯及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日起算利息,容有未合,是就原告主張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未經原告催告即為請求,尚屬 無據,未能准許,就此部分請求之利息應予駁回。八、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 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符,爰分別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九、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 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騰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