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1年度,10號
TCDV,111,重勞訴,10,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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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有無理由? 
 ①經查,戊○○等4人請求被告給付110年8月20日後之雇主提繳勞 工退休金部分,未在前述和解效力範圍。而其等主張:離職 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為分別82,872元、84,285元、97,147元 及97,440元,被告應按上述金額分別為其等提撥6%即4,972 元、5,027元、5,828元、5,846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6至3 89頁),查上述戊○○等4人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與被告所 提被證7之員工薪資清冊上,戊○○等4人離職前6個月的各月 應付金額欄加總後除以6個月之數額相符,堪認被告所提被 證7各月應付金額欄之數額為真。惟戊○○等4人主張以離職前 6個月的平均薪資與前述勞退條例及勞退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相左,其自行主張以離職前6個月的薪資平均數計算,應屬 無稽。復參照戊○○等4人之薪資單(見本院卷一第113至152頁 、169至190頁),戊○○等4人各月的薪資單上均無固定之本薪 ,於本薪項目後載明天數,且與制服/外套費用、支援彰化 廠補貼等項目加總而成每月應付款項。而薪資單上並同時載 明應扣款項為健保費、勞保費、車輛及管理分擔、員工借支 及制服/外套補助、團體保險自付額等項目,且載明應付款 項扣除應扣款項為每月實發薪資。然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皆 屬工資,所以應該以全薪申報提繳,不能以實領薪資申報。 且被告薪資單已清楚揭明底薪之數額,即難再主張內含於底 薪之勞保、健保、團保自付額,非為薪資;又車輛及管理費 用與借支屬於薪資之一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難認被告抗 辯有據。
 ②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 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但於 同一雇主或依第7條第2項、前條第3項自願提繳者,1年內調 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2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 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 月1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1位為限。勞 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 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 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 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勞退條例第15條第1、2項同有明文。 又依本條例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 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 向勞保局申報。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工 資之平均為準,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2項亦有明定



。是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 準,且勞工工資調整時,至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或次年2月底 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是以上 述方式計算,戊○○等4人每月薪資均不固定,調整月提繳工 資時,應以最近3個月平均工資總額申報。以本件為例,被 告公司既然已於110年8月19日與戊○○等4人重新議定薪資, 並將之前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產生之法律上權利予以清算,則 被告公司至遲應於111年2月底重新申報其等月提繳工資調整 ,並以各該原告5月、6月及7月的工資平均計算實際工資, 並對照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是被告應 給付其等110年8月20日後,至其等離職前之新制年資退休金 短少提繳之差額。基此,本件戊○○等4人每月應領之工資應 如被告所提被證7所載各月「應付款項」而無庸扣除勞、健 保、團保自付額、車輛及管理分擔與借支,合計如附表1「 實際工資」欄所示,惟被告未依上開規定提撥附表1「每月 應提撥退休金專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則戊○○等4人請求 被告應補提撥之間之差額即附表1「應提撥金額」至原告退 休金專戶,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另被告 抗辯其代戊○○等4人繳納所得稅113,317元、141,614元、117 ,534元及125,908元,以此等適法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對4人 請求被告補提繳之債權相抵銷等語,然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 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退 條例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主張戊○○等4人對其 得主張應補提繳之債權相抵銷,顯難認有理由。 ⑷原告丙○○請求被告提撥其任職期間(即98年9月2日至110年7月 31日)勞工退休金,有無理由? 
 ①請求98年9月2日至106年12月31日之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金部 分: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示意見,法律擬制其為 自認而言,此與同法第279條第一項所定自認,必須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積極的表示承認之情形有別,兩者在 法律上之效果亦不相同。本件被告僅就假日出勤工資及特休 未休工資為5年之時效抗辯(見本院卷一第65、69、361頁)。 就原告主張被告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之部分,僅爭執應以10 7年1月至110年7月離職止共43個月之本薪加上全勤、加班費 、機車油資、伙食津貼、電話費、職務加給總額,應減去車 輛租賃、借支、團保自負額等費用後,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之級距,乘以6%的提撥率,得出之應提撥勞退 金為158,232元,而被告每月已提撥1,908元,差額應為75,8



32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9頁),然對於原告丙○○主張98年9月2 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各月應提撥4,237元,被告僅提撥1, 908元,每月短提2,329元為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197頁), 於本院提出之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民事答辯(三) 狀、民事爭點整理狀、民事答辯(四)狀及言詞辯論時,均不 爭執,徵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 ,本院法院自得不待證明,更不問得心證與否而認其事實為 真正,從而以此為判決基礎。是本院認被告就上述區間應提 撥232,900元【計算式:2,329元×100月=232,900元】至原告 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②請求107年1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之勞工退休金部分:  本件原告丙○○每月應領之工資應如被告所提被證7所載各月 應發金額,而無庸扣除勞、健保、團保自付額、車輛及管理 分擔與借支等項目,業如前述,數額如附表1「實際工資」 欄所示,惟被告未依上開規定提撥附表1「每月應提撥退休 金專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則原告丙○○請求被告應補提撥 之間之差額即附表1「應提撥金額」至其退休金專戶,即屬 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⒋原告等5人請求被告給付假日出勤工資,有無理由? ⑴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 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44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 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1年以下期間之 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其清償期在1年以內之債權,係 一時發生且因一次之給付即消滅者不包含在內,故所謂定期 給付債權,係指因一定之法律關係,因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 之債權而言。依民法第126條之文義觀之,凡屬利息、租金 、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與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具有同一性質之定期給付債權,皆有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 之適用。又該條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所由設,乃係因該類短 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債權人本可從速請求債務 人履行之故,是從該條立法意旨將短期之定期給付債權納入 短期消滅時效範圍,以促使短期定期債權之債權人及早行使 權利,使法律關係早歸於確定之立法意旨觀之,亦無將同屬 短期定期債權之薪資債權排除在外之理,是民法第126條所 指之「其他1年或不及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應包括薪資請 求權在內(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假日工資之請求,顯係具有薪資債權之性質,且屬於 按月給付之一部分,準此,亦有上開5年時效期間之適用。



查原告等5人係於111年3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此有民事起訴 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本院卷一第13頁),又依被告所提 系爭契約,被告於每月10日發放上個月薪資(本院卷一第31 3頁),是若原告等5人確有假日出勤工資得以請求,惟就10 7年1月之假日工資請求權自起訴時回溯5年已於111年2月15 日罹於時效,被告自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拒絕給付。 至原告等5人107年2月份如有假日工資,應係於次月即107年 3月15日給付,則原告等5人於111年3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107年2月份後之假日工資,未罹於5年時效期間,先予敘 明。
 ⑵戊○○等4人請求被告給付107年2月至000年00月00日間之假日 出勤工資,應無理由:
  戊○○等4人簽訂系爭薪資議定書已生和解效果,業如前述, 是戊○○等4人依據勞基法第39請求被告給付「假日工資」(書 狀中另稱假日加班)項目,係屬系爭薪資議定書第4條約定之 和解之範圍,則其等請求被告給付107年2月至109年12月31 日前「假日工資」即屬無據,難以准許。
 ⑶原告丙○○請求被告給付其105年至109年間共加班123.5日之假 日出勤工資,有無理由?
 ①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 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 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 休息日。」。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❶延長工作時 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❷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2以上。❸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 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再按勞基 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 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 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 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上開所謂工資應加倍發給,係指照給假日當日工資外, 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 ,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 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 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 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另按工資由勞雇 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 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 ,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 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 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 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 ,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 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加班工資。故關於勞 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 、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 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 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 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參照) 。 
 ②本件原告丙○○於附表4備註欄所示之假日出勤工作,此有原告 丙○○之出勤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11至229頁),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1、209頁)。關於兩造所約定 之薪資係採用「月薪制」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核 對被告提出之薪資單(見本院卷一第153至166頁)確認無訛 。而依據上述薪資單,兩造即約定每月領取固定超時加班費 8,000元(109年1月1日起調整至9,000元)。基於顧及勞雇雙 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本應尊重勞資合意之內容,不 得任意推翻,然而揆諸前揭說明其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仍不得 低於勞動部所核定之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以 106年9月6日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之「基本工資」, 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 元。休息日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2小時,每 小時加給186元(140元×1.33=186),2小時以後者,每小時 加給232元(140元×1.66=232)。又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 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 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兩造約定之工資是否低於勞基法所 定最低標準,應以法定基本工資為基礎計算,加計原告實際 工作時數(包含平日超過8小時之延長工作時數,及每7日休 2日【含休息日、例假日各1日】、國定假日出勤加班工作時



數),依前開規定計算加班費後所得總額,與按兩造前述約 定方式計算工資總額相比較,方能判斷。參附表4所示,原 告丙○○於請求107年2月至000年0月間,實際受被告給付加班 費為240,000元,僅少數月份原告丙○○實際領取加班費數額 ,低於當年度最低基本薪資計算後之加班工資、然多數月份 實際領取之加班費數額高於當年度最低基本薪資計算後之加 班工資,堪認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 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故其要求被告給付其 週六、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無可採 。
 ⒌綜上,原告丙○○共計應得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補償151 ,646元;原告等5人各得請求被告提撥如附表1應提撥金額欄 所示金額至其等退休金專戶
 ㈤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 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 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丙○○對被告之 特休未休之工資補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24之1第 2項第2款第2目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時即110年7月31日 給付,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 ,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6月30日送達被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1紙可參(見卷第55頁),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2 33條、203條規定,原告丙○○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丙○○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其151,646元,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等5人依勞退條例第31條請求被告補 提繳附表1「應提撥金額」至其退休金專戶,均屬有據。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 ,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 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85條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原告各項請求-依據原告歷次書狀整理
   (單位:新臺幣;日期:民國) 
原告姓名 任職期間 職位 不當扣薪 特休未休工資補償 資遣費 假日出勤加班費 請求總額 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請求區間 請求區間(見本院卷二第195-203頁) 請求區間 請求區間(見本院卷一第391頁) 請求區間(月份) 戊○○ 103.3.3 ~ 110.9.22 機具工程師 338,090 248,580 310,700 222,341 1,119,781 247,500 103.8~ 110.9 103~110年9月(扣除不滿整年之部分) 103年~109年 原告訴代未說明,本院僅得反推其主張的月份為90個月 丙○○ 97.9.2 ~ 110.7.31 機具工程師 89,450 447,260 456,225 290,719 1,283,654 360,995 105.4~110.5 98~110年 105~109年 原告工作期間155個月 甲○○ 104.7.27 ~ 110.9.21 機具工程師 107,106 210,750 259,599 230,420 807,875 196,181 109.2~110.7 105~110年 107~109年 原告工作期間74個月 丁○○ 107.4.23 ~ 110.10.8 機具工程師 23,057 110,092 161,912 212,089 507,150 156,800 109.2~110.7 107~110年 107~109年 原告工作期間40個月 乙○○ 99.6.13 ~ 110.10.8 機具工程師 205,066 399,504 450,660 290,696 1,345,926 407,148 (原告援引被證7之區間即107.1~110.10) 101~110年 107~109年 原告工作期間111個月 附表1: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日期:民國):原告姓名 年/月 實際工資 月提繳工資 每月應提撥退休金專戶金額(月提繳工資×6%) 已提繳金額 差額 應提撥金額 戊○○ (投保區間:8月20日至9月22日) 110/5 89,811 4,050 110/6 80,830 110/7 107,301 110/8 62,811 96,600【(89,811+80,830+107,301)÷3=92,647,依據110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應為96,600元】 5,796÷30日×12日=2,318 2,222÷30日×12日=889 1429 110/9 69,508 96,600 5,796÷30日×22日=4,250 2,222÷30日×22日=1629 2,621 甲○○ (投保區間:8月20日至9月22日) 110/5 110,344 4,225 110/6 101,437 110/7 132,120 110/8 90,959 115,500【(110,344+101,437+132,120)÷3=114,634,依據110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應為115,500元】 6,930÷30日×12日=2,772 2,406÷30日×12日=1,810 962 110/9 48,189 115,500 6,930÷30日×22日=5,082(僅請求5,027) 2,406÷30日×22日=1,764 3,263 丁○○ (投保區間:8月20日至10月12日) 110/5 100,920 7,029 110/6 85,300 110/7 100,289 110/8 87,450 96,600【(100,920+85,300+100,289)÷3=95,503,依據110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應為96,600元】 5,796÷30日×12日=2,318 1,908÷30日×12日=763 1,555 110/9 94,294 101,100 5,796(僅請求5,827) 1,908 3,919 110/10 18,201 101,100 5,796÷30日×12日=2,318 1,908÷30日×12日=763 1,555 乙○○ 投保區間:8月20日至10月12日 110/5 99,907 6,994 110/6 109,322 110/7 99,363 110/8 90,466 105,600 6,336÷30日×12日=2,534 2,178÷30日×12日=871 1,663 110/9 105,412 105,600 6,336(僅請求5,846) 2,178 3,668 110/10 16,368 105,600 6,336÷30日×12日=2,534 2,178÷30日×12日=871 1,663 丙○○ 98.9.22~106.12.31 70,623 4,237×100月=423,700 1,908×100月=190,800 239,200 330,040 107/1 66,00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2 65,00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3 65,00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4 65,00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5 65,00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6 65,900 66,800 3,828 1,908 2,100 107/7 65,00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8 65,00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9 65,423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10 65,394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11 65,332 66,800 4,008 1,908 2,100 107/12 65,183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1 65,588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2 65,617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3 65,611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4 65,971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5 65,691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6 65,168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7 65,76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8 66,390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9 65,832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10 66,053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11 65,729 66,800 4,008 1,908 2,100 108/12 65,833 66,800 4,008 1,908 2,100 109/1 71,021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2 70,627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3 70,993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4 70,607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5 70,501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6 70,589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7 70,527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8 70,910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9 70,527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10 70,214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11 70,298 72,800 4,368 1,908 2,460 109/12 71,550 72,800 4,368 1,908 2,460 110/1 70,801 72,800 4,368 1,908 2,460 110/2 70,177 72,800 4,368 1,908 2,460 110/3 71,340 72,800 4,368 1,908 2,460 110/4 71,068 72,800 4,368 1,908 2,460 110/5 71,133 72,800 4,368 1,908 2,460 110/6 70,567 72,800 4,368 1,908 2,460 110/7 70,000 72,800 4,368 1,908 2,460 附表2: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被告 5% 丙○○ 20% 戊○○ 22% 甲○○ 16% 丁○○ 10% 乙○○ 27% 附表3:原告丙○○之特休未休工資
姓名 日期 年資(年) 應發日數(日)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薪資(新臺幣) 特休未休工資補償(新臺幣) 合計(新臺幣) 丙○○ 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 8 15日(跨106年1月1日修法前後,以優於原告之15日計算) 2,167【65,000÷30=2,167,見本院卷一第156頁丙○○106年8月薪資單】 32,505【2,167×15=32,505】 151,646 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 9 15 2,167【65,000÷30=2,167,見本院卷一第365頁丙○○107年8月薪資單】 32,505【2,167×15=32,505】 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 10 11【16日減107年12月已用特休5日,見本院卷一第211、213】 2,213【66,390÷30=2,213,見本院卷一第451頁】 24,343【2,213×11=24,343】 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 11 15【17日減108年11、12月已用特休2日,見本院卷一第217】 2,364【70,910÷30=2,364,見本院卷一第451頁】 35,460【2,364×15=35,460】 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 12 11.5【僅任職至110年7月31日,18÷12×11=16.5日,又依據原告丙○○之員工離職請書記載,110年7月26日至7月30日請特休,故扣除5日。】 2,333【70,000÷30=2,333(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見本院卷一第451頁】 26,833【2,333×11.5=26,833】 附表4:關於休息例假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加給(參照被證4、107年至109年人事行政局行事曆):
年月 每小時工資【法定基本工資】 休息日數 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日天數 國定假日數 例假日、國定假日加倍發給 各月已發超時加班費 差額 備註 休息日2小時內加班費(每小時工資×2小時×1又1/3×休息日未休天數) 休息日2至8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工資×6小時×1又2/3×例假日未休天數) 107年2月 140【106年9月6日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2日 745元 2,789元 1日 1日 2,240元 8,000元 (-2,226)元 ①於107年2月3、11、25休假,共休3日。(2月表定共有3日休息日、3日例假日)。 ②春節(15-20日)有休於2月17日(六)與2月18日(日)分別為農曆初二、初三,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順延至2月19日(一)、20日(二)的大年初四、初五補假,該補假的性質亦為「國定假日」 ③228紀念日未休。 107年3月 140元 2日 745元 2,789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4,466)元 ①於107年3月3、11、17、25、30、31日休假,共休6日。(3月表定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30、31之排休日應為調整補2日例假日。 107年4月 140元 2日 745元 2,789元 2日 日 4,480元 8,000元 14元 ①於107年4月6、15、21、26、27、29日休假,共休6日。(加上4月6日彈性放假-休息日,4月表定共有5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6日之排休日應調整為例假日;27日排休則無強制,可認為係休假日之調整。 ③4月4日兒童節、4月5日清明節為國定假日,未休。 107年5月 140元 3日 1,117元 4,183元 0日 1日 1120元 8000元 (-1580)元 ①於107年5月6、13、20、24、27日休假,共休5日(5月表定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4日之排休日應調整可為休假日。 ③5月1日為勞動節為國定假日,未休。 107年6月 140元 3日 1,117元 4,183元 0.5 1日 1,680元 8,000元 (-1,020)元 ①於107年6月2、10、17、24、25日(半日)、30日休假,共休5.5日(6月表定共有5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5日(半日)之排休日應調整為例假日。 ③6月18日為端午節為國定假日,未休。 107年7月 140元 1日 372元 554元 2日 0日 2,240元 8,000元 (-4,834)元 ①原告於107年7月1、13、14、15、23、29日休假,共休6日(7月表定共有4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13、23之排休日應調整為例假日。 107年8月 140元 2日 745元 2,789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4,466)元 ①原告於107年8月12、19、20、26、27、28日休假,共休6日(8月表定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0之排休日應調整為例假日;27、28之排休日調整為休假日。 107年9月 140元 5日 1,862元 6,972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834元 ①於107年9月2、9、16、23、30日休假,共休5日(9月表定共有5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本月均為例假日休假。 ③9月24日為中秋節為國定假日,有休。 107年10月 140元 4日 1,490元 5,578元 1日 1日 2,240元 8,000元 1,308元 ①於107年10 月7、14、21日休假,共休3日(10月表定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均為例假日休假,21日國後第7天之28日未休,故應補一日例假日。 ③10月10日為國慶日為國定假日,未休。 107年11月 140元 2日 745元 2,789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4,466)元 ①於107年11月4、10、11、18、24、25日休假,共休6日(11月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均依規定例假日休假。僅少2日休假日。 107年12月 140元 4日 1,490元 5,578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932)元 ①於107年12月2、8、9、22、23、30日休假,共休6日(加上12月31日彈性放假,12月共有5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2日之排休假應為補例假日。合計僅少2日休假日。 108年1月 150元【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2日 798元 2,988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4,214)元 ①於108年1月6、20、29、30、31日休假,共休5日(1月表定共有3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9、30日之排休假應為補例假日;31日排休日補休假日。合計少2日休假日。 ③1月1日元旦為國定假日,有休。 108年2月 150元 1 399元 594元 2日 1日 3,600元 8,000元 (-3,407)元 ①於108年2月2、3、9、10日休假,共休4日(2月表定共有3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農曆初三(2月7日)因適逢星期4,爰調整2月8日(星期5)為放假日,並於1月19補行上班。 ③2月4日至7日春節為國定假日,有休。2月28日紀念日為國定假日,未休。 108年3月 150元 4日 1,596 2,379 2日 0日 2,400元 8,000元 (-1,628)元 於108年3月9、10、17、23、24日休假,共休5日(加上3月1日彈性放假,3月共有6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108年4月 150元 3日 1,197元 4,482元 0日 2日 2,400元 8,000元 79元 ①於108年4月7、14、16(半日)、21、28、29(半日)日休假,共休5日(4月表定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例假日均有休,16(半日)、29(半日)補休假日1日。 ③4月4日兒童節、4月5日清明節為國定假日,未休。 108年5月 150元 3日 1197元 4482元 0日 1日 1200元 8000元 (-1121)元 ①於108年5月12、18、19、24(半日)、26、31(半日)日休假,僅休5日(5月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4(半)、31(半)日之排休假應為補例假日。合計少3日休假日。 ③5月1日為勞動節為國定假日,未休。 108年6月 150元 3.5 1,397 5,229 2日 1日 3,600元 8,000元 3,612元 ①於108年6月2、15(半日)、16、23、30日休假,僅休4.5日(6月共有5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②6月7日為端午節為國定假日,未休。 108年7月 150元 3日 1,197元 4,482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2,321)元 ①於108年7月7、14、26、27、28日休假,僅休5日(7月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6日之排休假應為補例假日。合計少3日休假日。 108年8月 150元 3.5日 1,397元 5,229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1,374)元 於108年8月4、11、18、24(半日)、25、31日休假,僅休5.5日(8月共有5日休息日、4例假日)。 108年9月 150元 2日 798元 2,988元 1日 1日 2,400元 8,000元 (-1,814)元 ①於108年9月8、14、15、27、28、29日休假,共休6日(9月共有4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7日之排休假應為補例假日。合計少1日例假日2日休假日。 ③9月13日為中秋節為國定假日,未休。 108年10月 150元 1日 399元 1,494元 1日 1日 2,400元 8,000元 (-3,707)元 ①於108年10 月6、11、12、22、26、27日休假,共休6日(加11日彈性放假,10月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22日之排休假應為補例假日。合計少1日例假日1日休假日。 ③10月10日為國慶日為國定假日,未休。 108年11月 150元 3日 1,197元 4,482元 0日 0日 0元 8,000元 (-2,321)元 於108年11月3、10、17、23、24、30日休假,共休6日(11月共有5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108年12月 150元 0日 0元 0元 3日 0日 3,600元 8,000元 (-4,400)元 ①於108年12月7、8、14、21、22、28日休假,共休6日(12月共有4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②合計少3日例假日。 109年1月 158元【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4日 1,681元 6,298元 2日 0日 2,528元 9,000元 1,507元 ①於109年1月19日休假,共休1日(加上1月23日彈性放假,1月共有4日休息日、3日例假日)。 ②1月24日至29日(28、29補假)春節為國定假日,有休。 109年2月 158元 2日 841元 3,147元 2日 1日 3,792元 9,000元 (-1,220)元 ①於109年2月1、2、17、29日休假,共休4日(2月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依循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17日之排休假應為補例假日。合計少2日例假日2日休假日。 ③2月28日紀念日為國定假日,未休。 109年3月 158元 0日 0元 0元 0日 0日 0元 9,000元 (-9,000)元 於109年3月1、7、8、13、14、15、18(半日)、21、22、28、29、30日休假,共休11.5日(3月共有4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109年4月 158 0日 0元 0元 0日 0日 0元 9,000元 (-9,000) ①於109年4月5、11、12、18、19、20、25、26日休假,共休7日(4月共有3日休息日、4例假日)。 ②4月2日、4月3日補假、4月4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均為國定假日,有休。 109年5月 158 0日 0元 0元 0日 0日 0元 9,000元 (-9,000)元 ①於109年5月2、3、9、10、11、16、17、23、24、30、31日休假,休11日(5月共有5日休息日、5日例假日)。 ②5月1日為勞動節為國定假日,有休。 109年6月 158 0日 0元 0元 0日 0日 0元 9,000元 (-9,000)元 ①於107年6月6、7、11、13、14、21、26、27、28、29日休假,共休9日(6月共有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 ②6月25日為端午節為國定假日,有休。 109年7月 158 2日 841元 3,147元 0日 0元 0元 9,000元 (-5,012)元 無完整打卡紀錄。打卡紀錄僅紀載假日6日,7月共4日休息日、4日例假日,故以原告主張之2日休息日為據)。 109年8月 無打卡紀錄(未請求)。 109年9月 無打卡紀錄(未請求)。 109年10月 無打卡紀錄((未請求)。 109年11月 無打卡紀錄(未請求)。 109年12月 無打卡紀錄(未請求)。 原告丙○○於113年4月2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稱係依被告提出之打卡紀錄單計算出丙○○平均日工資為2,354元,於105年至109年共加班123.5日,故共請求290,719元(見本院卷二第199頁)。 小計 240,000 -85,175(多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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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材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