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1號
TCDV,101,訴,61,201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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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即被告王嬌曄羅文明自應與被告New Technology Ove rseas Limited對原告負給付貨款之連帶責任,已如前述。 惟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項給付貨款之停止條件業已成就,則 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美金127,397.84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尚 乏憑據,不應准許。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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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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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