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批號37326、37330紙箱拆封後發現鐵罐瓶蓋緣有內容物溢出 、鐵罐蓋緣與罐底生鏽之不合格情事(見內容物溢出、鐵罐 蓋緣與罐底生鏽照片)。依據卷附被告公司材料標準-矽油 膏:「...6. 包裝:... 包裝用罐應以防鏽金屬製造,... 」可知原告供貨不合契約之要求。
㈡原告嗣於96年11月21日另補呈貨物出廠證明資為補正云云, 惟查:
1.貨物出廠證明仍有不合之處:
⑴批號42044貨物,最初之出廠證明文件記載232罐(928公斤 ),實際交貨234罐(936公斤);而原告於96年11月21日另 補呈貨物出廠證明顯示批號42044貨物236罐,仍與實際交貨 數字不合。
⑵批號37323貨物,原告事實上依然沒有交貨。 ⑶批號37323貨物依最初之出廠證明文件記載製造日期為2006 年9月12日,原告於96年11月21日另補呈貨物出廠證明顯示 批號37323貨物製造日期2006年6月12日,差距達3個月,姑 且不論原告就批號37323貨物事實上完全未交貨,原告因應 被告訂單而向西班牙廠商進貨,同一批貨不應有這種前後矛 盾記載之製造日期。
⑷貨物出廠證明文件均載明(不論批號)矽油膏每罐4公斤, 然而批號42041、42044貨物經磅秤量得每罐4.4公斤(請見 批號42041、42044貨物磅秤照片),規格不合。 2.原告96年11月21日函件自稱:罐裝外表有少許殘留油膏,係 自動化作業產生的情況,原廠佐證資料保證並不影響矽油膏 的品質,並檢附原廠來函與中譯文云云。惟查:如係自動化 作業產生的情況,則罐緣沾粘少許殘留油膏應屬常見,何以 原告第一批交貨完全沒有「自動化作業所產生(罐緣沾粘少 許殘留油膏)的情況」?再者,原告公司對於鐵罐蓋緣與罐 底生鏽,完全沒有解釋,鐵罐蓋緣與罐底生鏽表示有空氣、 水氣的滲透,矽油膏提前與空氣、水氣接觸,產生化學變化 ,該批矽油膏品質甚為堪慮。
3.原告於96年11月21日所為之「補正」仍不符合被告之要求已 詳前陳,因此被告公司於96年11月30日發文原告告以驗收仍 不合格之旨,催告原告於20日內全數辦理(第2批貨物)換 貨(見被證五),原告並未辦理,依據採購契約條款14.1.1 (9)查驗貨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招標機關書面通 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招標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遂於 96年12月26日以D台供字第09612003901號函告知原告解除全
部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意旨(見被證六)。系爭第2批 矽油膏買賣契約既經合法解除,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買賣價金 ,自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系爭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 金,因系爭契約業經被告全部合法解除,故自屬乏據,而應 予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附, 應併予駁回之。
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陸、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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