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員工每月都可領到系爭業績獎金嗎?)不見得。行 銷能力不夠,沒有做成業績的員工就領不到系爭獎金,只 可取得基本底薪。」、「(問:原告受僱期間所領的獎金 ,是依據什麼規定計算出來的?)就是用上開獎金實施細 則來計算。而且獎金計算方式比較複雜,有一個固定的計 算公式,但有一段時間會微調,會視廣告量跟商品的金額 影響,縱然有微調,還是會按該固定計算式去計算,也就 是所謂跳%級距來計算。」、「(問:原告在受僱被告等 公司期間曾反應過其不知上開人事作業管理制度行銷人員 獎金實施細則內規定了那些扣款名目,或不知道業績獎金 之計算公式為何等問題嗎?)這部分我不清楚,至少沒有 向我反應過。」、「(問:原告在任職被告等公司期間內 ,有無向公司反應過其所領的業績獎金不足額,有遭公司 不當扣款等情形?)就算有提出公司也會對她說明。公司 並沒有不正當的扣款。」、「(問:發獎金的時候會給薪 資明細嗎?)發獎金的時候每位員工會有一張單筆的獎金 核對表,如果員工沒有拿到的話,可以向公司反應。」、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96年9 月1 日『人事作業管理制 度行銷人員獎金實施細則』,其中有無應扣除業務單位福 利金之規定?) 要看公司更改的內容才知道。細則內容有 沒有寫那麼清楚我不清楚,因為獎金辦法比較複雜,是獎 金核對表內一定會寫,我們也會對員工說明。」、「(被 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問:公司每月發幾種薪水條給員工?) 兩種,每月十日會發給薪資條,每月二十日會發給獎金的 核對表。」、「(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問:你說的獎金核 對表,是否原證三B34 最下面的「100/01月獎金- 川」這 個表格?) 是。讓員工了解他這個月應領得獎金是多少。 十日所發的薪資條是同頁中間的「100/01月份川- 平台薪 資」。「川」指的是四川三街31號辦公室的意思。「中二 」指的是文心路521 號6 樓之8 的辦公室。她在不同的辦 公室時,薪資條上的標示名稱就會不一樣。」等語綦詳( 見本院卷第342 頁反面至第345 頁反面),可見原告對於 獎金計算方式之完整內容業已明確知悉無訛。
(四)審酌證人孫兆民擔任被告公司業務部門副總,對於被告依 系爭實施細則計算行銷人員業績獎金之規定,當知之甚稔 ,其與原告間應無何怨隙糾葛存在,證人孫兆民要無刻意 編造謊言故為不利原告之陳述,而致己身陷入涉犯刑事偽 證罪風險之必要。是證人孫兆民所證上情,茍非確有其事 ,其何以能為上述情節之陳述,堪認證人孫兆民之證詞應 可採信。此外,原告於受僱被告期間,已依前揭獎金計算
方式領取獎金長達4 年6 月,歷月收受獎金之薪資條上均 載明計算獎金之內容及各扣款項目,依其薪資條上記載, 可知係以「總業績」、「總毛利」等項目計算出「業績淨 額」再依「跳%百分比」計算出「跳%獎金」之金額,再 應扣除「刷卡分期手續費扣款」、「轉併卡手續費扣款」 、「扣款運費」等項目,所得金額,再扣除「行銷福利金 」、「代扣所得稅」等項目,加計「平台支付伙食費」後 為該月應得獎金即撥款金額,有原告提出之薪資條可憑( 見本院卷第64至101 頁),核與被告所提上開獎金計算表 所載內容相符。而該獎金計算公式既係以系爭獎金實施細 則為依據,原告亦於96年間新進被告公司時起,即按月取 得薪資條及按月可依被告發給之獎金計算表核算其獎金發 給及扣款情形,堪認原告已知其獎金有扣款項目,其縱未 曾親見或簽署據以核發業績獎金之該實施細則,亦不影響 原告早已知悉系爭業績獎金之計算公式內係包含有前揭各 扣款項目,由此足認原告就被告所定業績獎金之計算公式 知悉,並已知悉該計算公式內已包含前揭扣款項目甚明。四、被告於計算原告每月應領獎金時依計算公式先予扣款客戶刷 卡、併轉卡費、運費、行銷福利金、輔銷品等項目,並無違 法扣取原告工資之情事:
(一)按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 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 示之: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勞動基準 法第70條第2 款固定有明文。惟按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 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雇主為提 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 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 退休、撫恤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 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勞工與雇 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 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 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二)兩造均不爭執系爭獎金實施細則係屬工作規則之性質,原 告則抗辯被告將系爭細則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 語。惟按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 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勞動基準法第71 條定有明文。則雇主違反同法第70條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規定,僅係雇主應受同法第79條第 1 款規定處罰之問題。苟該工作規則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
定,仍屬有效。本件被告既將該屬於工資性質之業績獎金 計算方法以系爭獎金實施細則予以明定,依前揭說明,系 爭獎金實施細則雖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然倘未有違反 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事,仍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三)原告雖主張被告扣款,係屬被告公司營運成本,不得令原 告負擔,故不應自原告得領取之工資內扣款云云。惟查: 1.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 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第26條固定有 明文。同法第26條之規定所指之預扣勞工工資,應以於違 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相關責任歸屬 、範圍大小和金額等尚未確定前,而雇主就此預先扣發勞 工工資以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者稱之。
2.查,依系爭實施細則第2 條、第3 條之規定:「【跳% 獎 金=(銷退貨業績×跳% 級距)-退貨運費扣款-手續費 扣款等】;實際業績獎金=跳% 獎金-跳% 獎金×10% ( 即業務福利金)」,可知依系爭實施細則,被告應核發予 行銷業務人員之業績獎金,係指「跳% 獎金」扣除「退貨 運費扣款」、「手續費扣款」,再扣除「業務平台福利金 」(即業務福利金)後所得之獎金,即被告依前揭公式包 含扣除前揭扣款項目後而計算出應核發予原告之獎金之工 資,並據以核發,即屬全額核發工資,並不能因獎金計算 公式內包含扣款項目,即據以認定被告係未全額發給工資 ,或有違法剋扣情形。
3.又被告抗辯系爭實施細則規定之「退貨扣款」,主要係在 避免行銷業務人員假性衝高業績,以獲得更高之業績獎金 (報酬),而在每月月底時以強硬推銷方式,在未經客戶 表示確定要購買之下,逕將產品出貨給客戶,然後再據以 申報為其業績,而領取獎金(被告公司核定業績之標準, 係以出貨單為準)。嗣後客戶接到強迫推銷之貨品後,通 常均會打電話到公司客服中心投訴,並要求退貨。被告為 避免此種情形發生,乃訂有「退貨扣款」規定,關於退貨 扣款部分即有所謂「運費」之產生,該等運費即應由行銷 人員自行吸收負擔;又所謂「併卡/ 轉卡」,主要係因為 有些客戶第一次以刷卡分期方式向行銷業務人員購買公司 產品,嗣隔數日後,再向公司購買另一產品,該產品亦需 要刷卡分期,但因分期期數無法與前次產品之分期期數一 樣,遂要求行銷業務人員將前後二次購買產品金額合併在 一起刷卡分期,此時有些行銷業務人員為圖獲得業績,乃 答應客戶之要求,而將第1 次刷卡分期產品刷退,然後再
與第二次購買產品一起合計金額,再重新刷卡分期。此種 為刷卡分期併卡而將第一次刷卡分期產品刷退之手續費用 ,即需由行銷業務人員自行負擔等語,亦經證人孫兆民到 庭證述:「(問:『行銷福利金』之性質為何?)涵蓋在 獎金計算範疇之內,性質就是輔銷品包括DM、手冊、下午 茶、聚餐、影印、旅遊等費用支出。在我們這行,同業之 間都這樣做,那筆行銷福利金,都是從業績獎金支出。我 們遊戲規則就是這樣規定。」、「(問:『扣運費』、『 刷卡分期手續費扣款』之扣款依據?原告是否知悉在依上 開實施細則計算業績獎金時,會扣去上開二項金額?)知 道,如果電話行銷人員把商品寄給客戶之後,客戶拒收, 而把商品退回,退回的運費該名電話行銷人員要負擔,這 是為了避免有人先成立商品交易製造假業績之後,來賺取 更高級距的獎金,事實上該名客戶事後又把商品退回,實 際來說公司這樣根本沒有賣出商品,還要處理退貨流程。 刷卡是公司有規定一定的金額可以分三、六、九、十二、 十八、二十四期等方式來分期付款,如果客戶是合乎公司 的金額來辦理分期付款的話,電話行銷人員不用負擔任何 分期付款的手續費。但是如果不符合分期規定的金額,該 名人員卻予以辦理比較多期數分期付款,該手續費銀行會 要求公司負擔,公司就會就該手續費的部分金額,要求那 名行銷人員負擔。例如客戶消費金額只合乎分期六期,該 名員工予以分期九期,因而產生的手續費,就由上開方式 來扣款。」、「(問:『轉卡』、『併卡』、『輔銷品』 、『搖搖杯』,各是什麼項目?為何原告主張上開四個項 目之金額,均會在計算業績獎金時扣除?)一、舉例來說 ,轉卡就是指客戶原本使用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分期是 九期,但是商品交易成立後約隔一個月或更久之後,客戶 又說要改用其他家銀行的信用卡來支付商品價金,這就叫 轉卡,這種方式會導致公司要將原先的信用卡退回,改用 新的信用卡刷卡,就會產生費用。這會產生公司處理這些 轉卡業務的程序費用,倘若有發生轉卡的話,消費款會延 遲收費,因為換了一家信用卡,要重新換一家信用卡公司 ,這樣很麻煩,有些員工為了達成業績的目的,會同意讓 客戶這樣做。但是客戶雖然感到方便,但公司會延後一個 月或更久才能取得商品銷售金額,財務部分會因為這個情 形而很忙碌,我們才會在獎金實施細則內規定有關轉卡的 扣款項目。二、併卡是指客戶付價金不是使用同壹張信用 卡,把一筆金額拆開成不同信用卡來支付,且不同家信用 卡的消費日期會記載不同日期,例如有一部分的信用卡會
放在下個月的業績,這樣的處理會造成公司行政作業更複 雜,若併卡有新增金額,該名行銷人員業績上面就會有增 加。公司不鼓勵電話行銷人員這樣做,所以才會酌扣併卡 的費用。三、輔銷品其實就是滿額贈品,可是如果業務行 銷人員在不合乎滿額贈品的條件時,多送輔銷品給客戶, 我們就把輔銷品的費用扣在業務行銷人員的獎金內。輔銷 品例如有床墊的軟軟墊、搖搖杯等都是。公司的規定是在 合乎消費滿額的情形下,所贈送的贈品,該贈品費用是由 公司負擔。但是除了滿額贈品之外,公司有設計一些較低 金額的輔銷品,可以讓人員自由贈送給客戶,但前提是該 名電話行銷人員要自行負擔該項贈品的費用。公司有規定 行銷人員不能送太多價值較高的商品給客戶,因為這樣會 變成業務人員之間搶客戶的競爭情形,還是會有業務人員 違反公司的要求。四、搖搖杯就是上開所說輔銷品扣款情 形。」、「(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問:公司有無設置職工 福利委員會?) 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344 頁至 第345 頁反面)。審酌被告為企業經營業者,依其考量各 項營運成本及經營管理等因素,而訂定包含前揭扣款項目 之計算獎金公式據以核發業績獎金,縱將屬於其公司營運 成本之「退貨運費」、「併卡/ 轉卡」手續費、「業務平 台福利金」列入前揭獎金計算公式之扣款項目內,亦難認 有何違法情事。而上開扣款項目,性質上並非屬於預扣違 約金或賠償費用,被告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之 情形。又,被告依據系爭獎金實施細則規定核發業績獎金 數額後,並未再另外設立其他名目回扣應發給之業績獎金 。另原告雖辯稱「業務平台福利金」名不符實云云,惟原 告於任職期間亦自該福利金領取「平台支付活動獎金」、 「平台支付伙食費」、「組數獎金」等,而同為被告前員 工陳俊傑於任職期間自該福利金領取款項尚高於遭扣款項 ,亦為另案確定判決所是認,顯見該福利金具有共同基金 之性質,亦為原告所明知,尚難以該福利金名稱遽認有違 法情事。因此,被告依據上開獎金計算公式,計算出每月 應予核發之業績獎金數額,自與一般所謂巧立名目違法剋 扣之情形不合,不能僅因為上開獎金計算公式中有扣減項 目,就逕認為扣減項目為巧立名目違法剋扣。此外,原告 亦未再主張被告前揭扣款項目尚有何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 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之情事,則 該工作規則係屬有效,原告仍應受其拘束。原告主張被告 係違法扣款,即屬無據。
(四)綜上,被告所訂業績獎金計算方式中,固有扣款項目,惟
並非違法剋扣工資情形,則被告給付上開原告任職期間之 各月薪資予原告,自無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 為存在,且被告亦無不當得利可言,則原告依勞動契約請 求補發或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第26條、民法第22 7 條、第179 條、第184 條第2 項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業務平台費扣款59萬1,541 元、「扣運費」4 萬0,75 0 元、「刷卡分期手續費」扣款1 萬8,320 元、「轉併卡 」扣款2,200 元、「輔銷品」扣款1,865 元、「搖搖杯」 扣款100 元,均無理由,不能准許。
五、末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 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 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 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 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 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 ,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 ,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 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 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 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 復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第1602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 )。查本件被告依系爭獎金實施細則所發給原告之業績獎金 係屬工資,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述;而原告自95年11月8 日起 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每月實際領取及應得業績獎金,以及因 未計入工資而未提繳該部分退休金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詳如附表「獎金(實領)」、「獎金(未稅)」欄及「 勞退提繳差額」欄各行所示部分,為兩造所不爭執。揆諸前 揭說明,被告未依規定足額為原告提繳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 金專戶,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可請求被告將應提繳而未 提繳之金額提繳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以填補其損 害。又兩造對於本院如認定被告依系爭獎金實施細則所發給 原告之金額係屬工資之性質,則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應再 為原告提繳9 萬4,751 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帳戶內乙事,既均 於本院審理中同意列為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故在原告自95年 11月8 日至100 年7 月31日止之任職期間內,被告應再提繳 至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為9 萬4,751 元。依此,原告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 被告應提繳9 萬4,751 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帳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復按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 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之一」為其「勝訴判決」,而未定有先 後之順序,此請求法院就其之訴有理由時,就各該訴訟標的 「擇一」為其勝訴判決者,此為訴之選擇合併(參姚瑞光教 授著民事訴訟法論第320 頁)。是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雖有數項,而僅有單一之聲明,其既以數項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為選擇合併性之主張,本院為原告勝訴部分之判決 時,既認其中一項訴訟標的為有理由者,即應為原告勝訴之 判決。本件既認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第3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提繳9 萬4,751 元至原告在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為有理由,而為原告 此部分勝訴之判決,其訴訟目的已達成,就被告另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所為之請求,即無再論述審究之必要。肆、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行銷福利金等扣款共計67 萬1,022 元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 退休金9 萬4,751 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則屬有據,應予准許。
伍、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就原告勝訴部分 ,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 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 ,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應准許,併予駁回。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柒、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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