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30號
TCDV,106,訴,2030,20190314,2

2/2頁 上一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錄:
1.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 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 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2.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 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3.民法第334 條(抵銷之要件)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 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民法第492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 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5.第493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一)-瑕疵修補)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 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 用之。
6.民法第229條第1、2項(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7.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8.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




9.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10.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 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 出之訴訟費用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福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嘉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原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