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08號
TCDV,98,建,108,20100413,1

2/2頁 上一頁


部分,依97年4月2日事務聯繫單記載,支付原委為「本案 因每洗1、2孔後,均需重新搭設施工架,較一般洗孔費時 ,其費用亦同步轉扣小包 (已簽認),故請依據工地提回 金額付款,其價格工地先前已與廠商議定」,故被告支付 該筆款項時,須同步自萬達工程行、強生公司分別扣款 71405元、59493元,而萬達工程行係被告轉包電工部分之 承攬商,強生公司係被告轉包水工部分之承攬商,另依同 日之工程計價單,其上固記載廠商名稱為原告公司,但備 註欄已明確勾選「無合約」,可見依被告公司於97年4月 間計價請款之內部審核作業時,即已認定與原告公司間並 無合約關係,且該筆款項係先行墊付電工、水工部分之鑽 孔費用,故應同步自萬達工程行及強生公司轉扣工程款。 又98年1月份支付83041元部分,依98年1月7日事務聯繫單 記載,支付原委係「萬達工程行於97年7月份已與本公司 協議解除B2─B5站電系統工程,而漢昇公司於8月份正 式承攬電系統延續工程,故6月份之前鑽孔費用由萬達負 責,7月份費用由公司支付」,可見被告公司於98年1月間 同意支付該筆電工部分鑽孔費用予原告公司,係因電工部 分承攬商轉換衍生空窗期,為避免原告公司無從請款造成 損失,故同意直接付款予原告公司,並非指兩造間就電工 部分鑽孔工作亦成立承攬契約。準此,被告公司於97年5 月間支付97年3月份工程款,及98年1月間支付97年7月份 工程款予原告公司,均屬代付款之性質,尚難僅憑被告公 司曾於上揭時間給付1筆工程款,遽認兩造間就系爭水工 部分鑽孔工作之承攬關係存在。況依證人丁○○於99年3 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結證稱:「一開始我們進去時, 時間很趕,現場又有鑽孔需要做,我們強生和茂晉有合約 ,工作很趕,我們請上展安卡公司來做,我們用數量計算 ,沒有轉包的事情,付款方式經由茂晉公司和強生公司做 結算,金額先由茂晉公司『代付』,後來再扣強生公司的 工程款」 (問:上展安卡公司是從你們那邊承包,或是從 茂晉公司承包?)、「當時我們和上展安卡公司、茂晉公 司的魏永興3方談好,是由上展安卡公司直接向茂晉公司 請款」 (問:是否就是上展安卡公司直接向茂晉公司請款 ?)等語明確 (參見當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再參酌被 告公司97年5月間支付原告公司97年3月份水工部分鑽孔費 用59493元,並同步轉扣強生公司工程款乙事,證人丁○ ○上開證言或屬實在 (但為原告公司所否認,堅稱被告公 司係基於承攬關係而給付工程款),亦即被告公司並未將 水工部分鑽孔工作再自強生公司抽出轉包予原告公司,僅



是原告公司施作之工程款由被告公司「先行代付」,事後 被告公司再與強生公司結算扣除而已,故依證人丁○○之 證述,亦可知兩造間就系爭水工部分鑽孔工作並無承攬關 係,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信。
4、另依被告公司提出其先後與工信公司、萬達工程行、強生 公司及吉盛公司之工程合約書,其上均檢附有「高架車站 B2─B5站水電工程施工補充說明」,載明:「配管需要 之打洞洗孔、補孔由乙方 (承攬商)負責,但不含防火填 塞」,可知承攬人既承攬系爭工程之水電配管,並依配管 施作進度計價請款,則施作配管需要之打洞、洗孔或補孔 等工作,即為該承攬工程進行之附屬工作,當然包括在承 攬工程範圍內,此從證人丁○○於前揭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結證稱「強生公司之打洞、洗孔工作並未另行轉包」等語 在卷,另本院依被告公司聲請於9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期 日訊問證人即吉盛公司負責人丙○○,經具結後證稱:「 工程合約包括打洞洗孔、切割燒焊,打洞洗孔費用直接包 括在合約項目內,需做到試水試壓,此部分並未另外提列 工程明細,故計價請款單內並未針對打洞洗孔項目請款, 即按工程施作進度請款」等語屬實 (參見該日言詞辯論筆 錄第2、3頁),可見被告公司既將系爭工程水、電部分轉 包予萬達工程行、強生公司或吉盛公司施作,與工程配管 有關之鑽孔工作已包括在轉包合約中,且該項工作在工程 實務上並未另行列項計價,被告公司在客觀上自無必要再 將水工部分鑽孔工作另行抽離而發包予原告公司施作,徒 增工程計價之複雜性及日後衍生不必要之工程合約糾紛, 故原告公司主張其就系爭水工部分鑽孔工作與被告公司訂 有承攬契約,即與常情有違。
5、再原告公司雖主張其提出之各月份應收工資明細表及請款 單等文件均記載「施工事主」、「客戶名稱」為「茂晉」 ,欲證明其與被告公司間具有承攬關係,亦為被告公司所 否認,然原告公司提出上開請款單上簽名確認之人均為強 生公司現場人員,並無被告公司人員簽名,及在各紙應收 工資明細表上刪減請款單價及金額之人亦為證人丁○○各 情,亦據原告自承在卷 (參見原告98年10月15日書狀,及 原告複代理人於9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該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則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為系爭鑽 孔工程之定作人,而被告公司在現場工地亦派駐工地主任 魏永興及工務課長李泳助之情形下,上開請款單記載之每 日工作數量確認,自應交由被告公司之魏永興李泳助簽 名確認,豈有交付同為被告公司配合廠商之強生公司現場



師傅簽名確認之理?又原告公司既持應收工資明細表及請 款單欲向被告公司請款,何以刪減單價及金額之人卻為強 生公司之丁○○,而非被告公司之魏永興李泳助?原告 複代理人固主張係魏永興指示丁○○去刪減的云云 (參見 9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復為被告公司所否認 ,而原告就該項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證 人魏永興、丁○○分屬被告公司、強生公司人員,上開應 收工資明細表之金額及單價即使應予刪減,亦應由定作人 之被告公司人員刪減,始為合理,原告卻交由強生公司之 丁○○審核刪減,本院認為原告公司該項作法唯一合理之 解釋,應係原告自始知悉被告公司僅有「代付」工程款, 代付後同時轉扣強生公司之工程款,故實際給付工程款之 人應為強生公司,原告公司自不得不將請款單及應收工資 明細表交付強生公司人員簽名確認,否則將無法先由被告 公司墊付工程款。準此,原告單憑其自行製作之請款單及 應收工資明細表記載客戶名稱為被告公司,遽認兩造間就 系爭工程存有承攬關係,尚嫌無據。
(二)次按債務承擔,在學理上有免責的債務承擔及非免責的債 務承擔之別,前者於契約生效後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 後者有稱為併存之債務承擔,指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 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原債務人並 未脫離債務關係。前者為民法第300條明定於法典內,後 者民法典則未形諸法文。故在債務承擔事件之認事用法上 ,如非當事人間另有特約係屬非免責之債務承擔,原則上 均應解係屬民法第300條所明定之免責債務承擔。又依民 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原則或常態之事實者, 無庸負舉證之責,主張例外或變態之事實者,則應負舉證 之責。本件原告固主張若兩造間並未成立承攬契約,因「 廠商於施作期間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依約支付工程款予分 包廠商時,為使工程如期完成,工程實務上乃創設由業主 出面介入廠商與分包廠商請款問題,以期工程如期完工之 制度,稱為『監督付款』,而『監督付款』之性質,係業 主加入廠商與分包廠商間既存之債之關係,而為新增之債 務人,此時業主與廠商應同時對分包廠商負擔給付工程之 義務,故基於『監督付款』之約定,業主對於分包廠商構 成併存之債務承擔關係」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而依前 述,所謂「併存之債務承擔」,係指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 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原債務 人並未脫離債務關係而言,且所謂「監督付款」,係指業 主加入廠商與分包廠商間既存之債之關係,而為新增之債



務人,此時業主與廠商應同時對分包廠商負擔給付工程之 義務而言,但原告公司在本件訴訟自始以其對被告公司主 張權利之原因事實為97年2月間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及強 生公司之3方協議為前提,且從未主張其與強生公司間存 在承攬關係,倘原告公司為債權人即分包廠商,則原債務 人即廠商究係被告公司或強生公司,該第3人即業主究係 強生公司或被告公司,即屬不明;若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之 承攬關係不存在時,何以被告公司在本件訴訟之法律上地 位從契約當事人轉換為第3人?而且原告公司主張「監督 付款」之併存債務承擔為其請求權依據時,是否曾向其主 張之「原債務人即廠商」行使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權利?是 否該「原債務人即廠商」已發生「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 支付工程款」之事實?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及強生公司又 於何時即已約定採「監督付款」方式,使被告公司必須加 入原告公司與強生公司間「債之關係」 (該項債之關係究 於何時存在?),原告公司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就該項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說明之,徒以前揭3方協議 內容及被告公司已支付97年3月份工程款之事實,逕認兩 造間已有「併存債務承擔」之約定,其立論基礎即嫌牽強 ,委無足取。
六、綜上所述,兩造間就系爭水工部分鑽孔工作並未成立承攬契 約,且兩造間亦無「監督付款」之「併存債務承擔」之約定 ,則原告依據民法承攬契約或併存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564658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併駁回之。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之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昇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