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而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部分:
㈠訴之聲明:
⒈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149萬2,389元,及其中771萬 6,590元自98年6月11日起,其餘377萬5,799元自反訴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⒊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反訴原告主張略以:
⒈反訴被告交付之HP rx8640並未裝置SEU-2,故反訴原告判 定驗收不合格,已如前述,且反訴原告於99年 1月13日以 台中雙十路郵局第25號存證信函通知反訴被告,主張依兩 造契約條款第11條第6項第2款及第16條第1項第5款約定解 除系爭契約,是反訴被告前於98年 6月11日向反訴原告支 領之軟體經費771萬6,590元,自應返還予反訴原告,並自 受領時即9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⒉再者,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1、2款規定「㈠逾期違約金, 以日為單位,如廠商未依照契約規定限期履約,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含稅)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 」、「㈡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 金。」,準此:
①硬體(2台伺服器)部分:反訴原告於98年7月20日就2 台伺服器進行第一次驗收,驗收不合格,限期反訴被告 於98年8月20日前完成改正,惟反訴被告屆期未改正, 故自98年8月21日起自契約解除日99年1月14日止,計 146日,逾期違約金計算式為11,317,665(硬體價款) ×1/1,000×146=1,652,379元。 ②軟體(開發)部分:反訴被告本應於98年9月底前完成 應用系統程式設計,但至今未完成,故自98年10月1日 起至99年1月14日止,計106日,逾期違約金計算式為 20,032,268(軟體開發費用)×1/1,000×106=2,123 ,420元。
③硬體、軟體開發逾期違約金合計:377萬5,799元,故反 訴原告反訴請求衛展公司給付逾期違約金377萬5,799元 。
㈢對反訴被告所為抗辯之陳述:
⒈反訴被告就軟體系統部分於規定之交付日期應交付者大都
未交付,很顯然已違約。
①依系爭契約第2條關於契約文件及效力之約定,契約包 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 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 本文、附件及變更或補充。……」,故反訴被告於投標 時所提出之建議書屬於兩造契約範圍內,合先敘明。 ②就系爭契約軟體系統部分之履約時程可見反訴被告投標 時所提出建議書第6、7、8頁,其中「四、專案時程」 載明交付文件產品時程如下:
┌───────┬───────────┬───────┐
│工作項目 │交付文件產品項目 │交付日期 │
├───────┼───────────┼───────┤
│專案管理 │專案管理(含軟體發 │97年03月31日 │
│ │展)計畫書 │ │
├───────┼───────────┼───────┤
│軟體需求分析 │系統需求規格 │97年08月31日 │
├───────┼───────────┼───────┤
│軟體設計 │系統設計規格(含雛型 │ │
│ │展示及資訊安全規劃書)│97年12月31日 │
├───────┼───────────┼───────┤
│軟體整合與測試│系統測試計畫 │98年09月30日 │
├───────┼───────────┼───────┤
│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計畫 │98年10月31日 │
├───────┼───────────┼───────┤
│軟體測試報告 │系統測試報告 │98年11月30日 │
├───────┼───────────┼───────┤
│軟體開發完成 │1.系統使用手冊 │98年12月31日 │
│ │2.系統維護手冊 │ │
│ │3.最新版系統設計規格 │ │
│ │4.開發工具 │ │
│ │5.資料庫軟體相關書籍 │ │
├───────┼───────────┼───────┤
│並行作業結束 │交付前項1~3項最新光碟│99年12月31日 │
├───────┼───────────┼───────┤
│保固期滿 │交付前項1~3項最新光碟│100年12月31日 │
└───────┴───────────┴───────┘
③但反訴被告並未於98年9月30日完成應用系統之程式設 計,且依上述規定之交付日期應交付者大都未交付,反 訴被告顯然已違約,相關執行狀況如附表所示(各項目 第二、三…個交貨日期、驗收日期,為反訴被告改善後
重新交付、驗收日期)。
⒉反訴被告就軟體部分無法依約履行之原因如下: ①反訴被告低估本案複雜度,且實際投入人力嚴重不足: ⑴反訴原告自訂約後,即告知反訴被告本案之複雜度, 且時程相當緊迫。自訪談開始,反訴被告參與訪談人 員即因會計系統開發經驗不足,且不了解反訴原告會 計業務,致訪談紀錄錯誤不斷,需經參與訪談同仁一 再解釋相關業務流程,甚至大幅修正反訴被告之錯誤 ,故參與訪談同仁抱怨不斷。
⑵本案系統分析(SA)及系統設計(SD)由反訴被告之 協力廠商環域科技公司負責,反訴被告則負責應用系 統程式設計,主要訪談人員僅4人,包括環域公司總 經理、2位系統分析師及1位助理分析師,反訴被告完 全未派遣任何人參與討論(僅專案經理在場,但從未 參與分析)。反訴原告屢次要求反訴被告能派駐人員 於本機關,配合即時修改訪談紀錄,並慎重考量增加 人力投入本專案,俾免造成進度落後,惟未見反訴被 告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乃於第一次需求規格書審查會 時正式納入審查紀錄,此有反訴原告97年10月23日台 水會字第0970035946號函可證。
②環域公司2位主要系統分析師離職,且系統分析及設計 品質不佳:
⑴反訴被告因專案人力不足,各階段應交付之文件均 於最後期限匆促交付,且分析及設計品質不盡理想 ,交付文件品質差,以致於97年9月30日交付之需求 規格書歷經3次審查,始於97年12月5日通過。而應 於97年12月31日止交付之設計規格書,又因環域公 司主要系統分析師何珮琳於97年11月訪談期間離職 ,而系統設計規格書及雛型畫面設計錯誤之處甚多 ,致審查期間原告仍須安排訪談,有反訴原告98年2 月5日台水會字第0980004103號函、98年3月5日台水 會字第0980007728號函可稽,以修正大量的錯誤, 乃至須歷經四次審查作業(前三次審查會議,最後 一次書面審查),方於98年06月01日通過,詳見反 訴原告98年6月4日台水會字第0980018749號函。又 環域公司另位主要系統分析師陳詩雅於98年中離職 ,致程式設計階段由反訴被告自行負責時,二家公 司交接不順,反訴被告乃一再重複詢問反訴原告相 關業務問題,以致程式設計規格書開立作業之進度 嚴重落後,應用系統程式設計逾期數月仍未交貨。
⑵因系統分析及設計品質不佳,每次新修正版本的系 統設計規格書,常未能全部改正,甚至屢屢產生新 的錯誤,以致系統規格書歷經4次審查作業才通過, 反訴被告不思檢討改進,反而倒果為因,將程式設 計進度落後歸咎於多次審查作業。此由反訴被告97 年12月31日交付的「系統設計規格書」(SD1.0 版 ),當時設計的資料表(Table)僅161個,與最後 定案之SD5.0版本所列212個資料表,差異比例達32% (51個),且供水系統成本及系統管理二個子系統 之資料表,完全未設計。可見當時交付的SD1.0版, 實際上並未真正完成系統設計,遑論品質不佳、內 容錯誤百出,且因無「系統畫面及資料表(table) 之對照表」及資料缺漏,導致反訴原告不易進行審 查,故於98年1月2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反訴被告,反 訴被告並回覆依照反訴原告要求之格式補充相關資 料,以利審查作業,惟反訴被告於第1次審查會議前 仍未提供,最後遲至98年3月方始交付。
③反訴被告逾期未完成應用系統軟體交貨:
系爭契約規定反訴被告應於98年9月30日完成應用系統 之程式設計,惟至98年11月26日全部9個子系統中只完 成4個子系統之單元測試,僅達總功能數之16.4%,甚至 截至99年1月6日為止,工程會計子系統(功能數佔108 個)完成單元測試之數量仍為0。
④反訴被告要求程式設計延期交貨之理由正當性不足: ⑴系統設計多次審查非可歸責於反訴原告:反訴被告以 98年9月30日衛展字第0980000376號函以本案經多次 審查為由,第二次要求展延所有子系統之程式設計及 系統測試計畫交付日期。反訴原告並以98年10月15日 台水會字第0980035060號函說明不同意其請求在案。 ⑵反訴被告以變更外部系統資訊交換方式為由,要求增 加3.75個月之工期,並無理由:
A.因環域公司第二位主要系統分析師於訪談期間離職 ,故反訴被告自行接手後續相關事宜,等同重新辦 理訪談作業,故雙方認知產生誤差,必須做部分細 部修改,實在所難免。
B.本案經與外部系統訪談後,部分應用系統因其本身 的需求採其他交換方式,即可達到資料交換之目的 ,因與契約規定未符,反訴被告唯恐損及其履約權 益,因此兩造於98年9月17日取得共識,合意辦理 契約變更,當日反訴被告李總經理、專案經理及工
程師均在場,並依其資訊專業判斷部分外部系統資 料交換方式變更對程式設計無大影響,進而作成會 議結論「㈥原合約規定與其他應用系統間,透過 web service之服務導向架構(SOA),經與外部系 統訪談後,部分應用系統因其本身的需求採其他交 換方式,如中介表格及檔案方式,即可達到資料交 換之目的,故不影響時程及價金。…」之承諾列入 第18次專案會議紀錄中。惟反訴被告事後竟因程式 設計進度嚴重落後,遂以外部系統資訊交換方式之 變更,要求額外增加3.75個月工期,有違雙方之協 議及信賴關係。
⑶反訴被告以新增「總分支會計子系統」及「工程會計 子系統部分」產生報表檔查詢及列印功能,增加3.31 個月工期,並不足採:
A.本案「總分支會計子系統」、「工程會計子系統」 須產生報表檔供查詢及列印之功能,並可匯出
EXCEL及PDF檔,均為訪談期間所提出,並非新增之 需求。反訴被告所謂第19次專案會議才提出並非事 實,該次會議僅重申有相關功能需求,此由結論「 ㈢台水再次強調已於數次訪談過程中提出總分支及 工程會計的月報表需產生報表檔查詢功能。」既明 載「台水再次強調已於數次訪談過程中提出」,即 可知於反訴原告以前就已數次向反訴被告提出過了 。
B.且總分支及工程會計子系統均為系爭採購案RFP附 錄一「台灣自來水公司會計管理資訊系統功能規範 書」、「二會計管理資訊系統架構表」中所明列; 同一附錄中「功能三、功能需求」「8.報表作業」 之「8.3報表列印」中則載明「所有報表皆可由使 用者自行列印,並可轉檔為EXCEL或PDF格式。」反 訴原告並於系統訪談期間多次告知環域公司及反訴 被告,「總分支會計」及「工程會計」二個子系統 須產生報表檔供查詢及列印,並可匯出成EXCEL及 PDF檔,故此自難謂新增之需求。
⑷反訴被告主張因反訴原告拒絕提供進行資料轉換所必 須之WSMGR軟體,並遲延交付資料檔案,嚴重影響反 訴被告履約進度之說法,與事實不符:
A.本案為全新系統之開發,資料轉檔作業與本案程式 設計完全無關:
本案為全新系統之開發,並非舊系統功能之增修,
程式設計與舊系統完全無關,反訴被告於99年6月7 日反訴答辯狀「貳三㈢」明載「…本案有關資料轉 換作業之資料下載階段,僅係取得本案必須轉換之 資料,完全不涉及軟體開發…」,故反訴被告於98 年7月23日以舊系統資料匯出作業直接關係程式分 析及設計等理由,要求辦理工期展延,說辭前後矛 盾,可見係因程式設計無法如期交貨,意圖歸責於 反訴原告以免除違約之責。本案反訴原告解除契約 係因反訴被告程式設計未完成,且硬體不符契約規 範,並非因轉檔作業未完成,反訴被告之訴求實為 模糊焦點。
B.依契約規定廠商須自行負責開發過程所需之軟硬體 設備:
RFP第8頁載「肆、需求說明」「二、軟硬體設備需 求(四)」規定:「廠商須自行負責開發過程所需 之軟硬體設備,……;廠商於本公司電腦設備所安 裝的軟體,涉及版權部分,應由廠商負責。」;說 明三、安全需求㈥之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負擔 開發、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且使用之設備環境應 予獨立,不應共用。」,又契約並無反訴原告應協 助提供相關技術或工具軟體之條文。亦即反訴被告 須自行負責開發過程所需之軟硬體設備,怎有反向 反訴原告要求交付軟體之要求。
C.另按RFP第6頁載「參現有會計系統架構說明」「一 預算會計、總分支會計、工程會計、……供水成本 會計子系統㈠作業平台為Fujitsu Gs8500大型電腦 主機,系統使用COBOL程式語言開發,資料為VASM 檔案結構。」,已清楚敘明,舊系統為VASM檔案結 構,採用COBOL程式語言開發等事宜,反訴被告投 標時應明瞭相關技術,由反訴被告自行撰寫下載轉 檔程式或使用其他廠商之工具軟體來解決才是。 D.另WSMGR軟體版權並非反訴原告所有,反訴原告相 關個人電腦使用該軟體,均須付費取得使用授權, 基於智慧財產權尊重,反訴被告身為資訊軟體業者 ,應當十分明白須自行依法取得使用授權,自可在 簽訂契約後,積極洽商原廠購得授權。依契約反訴 原告並無協助之責,更不可違法提供軟體供反訴被 告使用,反訴被告訂約一年內未有積極之作為,反 執意將WSMGR軟體之延後取得歸咎於反訴被告之責 任,顯與契約有違。
E.事實上,反訴被告最終仍依法向相關廠商購得WSMG R軟體使用授權,惟取得WSMGR軟體使用授權過程之 延宕,完全因為反訴被告專案管理之缺失,倘反訴 被告訂約日起即積極洽購,當可在97年度即可取得 使用授權,自不會有相關之紛擾,反訴被告將作業 不順歸咎於反訴原告實屬不當。
⒊反訴原告沒收履約保證金380萬元,此係依系爭契約第10 條第3項第4款「㈢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孳息不予發 還之情形:……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全部終止或 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規定為之,而反訴被告所提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規定即為系 爭契約第10條第3項第5款規定,此條款前提要件為機關對 廠商負有「給付價金」或「返還保證金」之債務情況存在 ,才有適用餘地;今契約因可歸責於反訴被告公司而全部 解除,履約保證金遭沒收,反訴原告並不負返還保證金債 務,自無適用此規定之問題。
二、反訴被告部分:
㈠訴之聲明:
⒈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㈡反訴被告答辯略以:
⒈反訴原告於反訴狀內未就反訴被告有何違反契約規定之情 事加以說明,逕以解除契約函文主張系爭契約已解除,反 訴被告應返還價金及給付違約金云云,洵屬無稽。再者, 反訴原告於確認「系統設計規格書」多次變更軟體需求之 內容,嚴重違反協力義務,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應展延履約 之期間,不得以原訂時程認定給付遲延,遽然解除系爭契 約。
⒉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 ,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 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⑷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茲就 反訴原告變更需求、新增需求之情事詳述如下: ①反訴原告遲至98年6月4日方確認「系統設計規格書」, ,已影響反訴被告之履約進度。豈料,反訴原告於確認 「系統設計規格書」後,竟又變更與新增軟體內容,以 下詳述之:
⑴反訴原告變更外部系統資訊交換方式,額外增加反訴 被告3.75個月之工期:依據RFP之規定與「系統設計 規格書」之記載,「外部系統資料交換」乃係採「
web services」之交換方式,依系爭契約之履約時程 此項外部資訊交換系統應於98年9月30日交付。然反 訴原告於規格確認後於98年7月10日提出研擬變更外 部系統資訊交換方式之主張,期間數度變更資訊交換 之方式,並於98年12月16日發函通知反訴被告變更契 約內容,業已構成契約變更無疑,此項變更項目造成 反訴被告額外增加3.75個月之工作期間。
⑵新增「總分支會計子系統」、「工程會計子系統」產 生報表檔供查詢及列印之功能,額外增加反訴被告3. 31個月之工期:依RFP之規定與「系統設計規格書」 之記載,本案軟體並無提供「總分支會計子系統」、 「工程會計子系統」之產生報表檔供查詢及列印功能 。惟反訴原告於確認「系統設計規格書」後,另於98 年9月30日之專案會議中增加此項功能,業已構成新 增需求之情事,而此項新增需求造成反訴被告額外增 加3.31個月之工作期間。
⑶變更專案計劃結構:依據兩造於97年5月7日之訪談記 錄,本專案計畫下共計二層子目,反訴原告於98 年5 月13日之專案會議提出,專案計畫下需存有三層子目 。造成反訴被告必須修改工程會計系統架構,包括資 料庫欄位異動、修改已開立的程式規格約50支及已撰 寫完成之程式約15支。
⑷新增單位裁併及整併修求:反訴原告於98年5月14 日 提出單位裁併及整併需求,此項變動除了系統管理系 統外,其餘8個系統都必須進行修改,修改已完成開 立的程式規格約120支、需修改已完成的程式約30 支 ,前揭均已嚴重影響反訴被告之履約時程。
②本件履約期間確有應合理展延之情,已如前述。反訴被 告多次依據系爭契約之規定,發文請求展延履約時程, 茲羅列如下:⑴98年9月30日衛展字第0980000376號函 ,⑵98年10月13日衛展字第0980000389號函,⑶98年12 月28日衛展字0980000534號函請求反訴原告分別就變更 外部資訊系統與新增列印功能,展延3.75個月及3.31 個月之工期,應屬有據。再者,反訴原告通知變更契約 內容、新增需求時或已逾98年9月30日履約期限,或即 將屆至上開履約期限,本應自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後 ,給予合理履約期間,實無以98年9月30日之期間作為 認定反訴被告遲延之依據,故反訴原告以此為由解除系 爭契約,顯無理由。
③又反訴原告嚴重違反協力義務,導致反訴被告履約之困
難,未能於原訂契約時限內完成履約項目,不可歸責於 反訴被告:
⑴「系統設計規格書」之審查程序,直接影響反訴被告 之軟體開發進度:本件軟體之開發建置乃係依據反訴 原告會計系統之功能需求,以為設計開發之依據。對 於本案需求內容之確認,除了透過需求訪談、審查「 系統需求規格書」、確認系統需求規格書」之程序外 ,另有軟體雛形展示程序作為需求內容確認、軟體設 計之重要輔助。詳言之,本案在經過需求訪談之程序 及「系統需求規格書」確認後,反訴被告依需求之內 容先行設計軟體功能,透過展示軟體雛形之程序供反 訴原告審視是否與需求訪談內容相符,若展示結果發 現軟體設計與反訴原告需求不符時,反訴被告將立即 進行修改,並於修改完成後進行另一次之雛形展示, 至此雙方對於需求內容與程式設計之方面已有一定之 共識,反訴被告即以此進行「系統設計規格書」之撰 寫,以供反訴原告審查、確認「系統設計規格書」, 經確認後始得進行最後之軟體設計開發程序。換言之 ,為了符合反訴原告之需求內容,必須在確實履行前 開程序並經審查通過「系統設計規格書」後,反訴被 告始得進行開發之程序,若有任何一方違反前開之程 序應履約之義務,皆會造成履約時程之延滯,是反訴 原告於需求訪談、雛形展示階段未清楚表達需求內容 、遲延「系統設計規格書」之審查程序,或呈現擴散 狀之審查意見,已影響反訴被告之履約時程。
⑵反訴原告拖延「系統設計規格書」之審查程序,且審 查意見呈現擴散之情形,亦影響反訴被告履約之期間 與工率:反訴被告避免審查意見程序之延宕並求更進 一步明確瞭解反訴原告之需求內容,分別於97年10月 27日起至97年12月18日止進行3個循環的系統雛型展 示程序,讓反訴原告表達對於系爭軟體設計之意見, 並將反訴原告所提出之意見撰入「系統設計規格書」 及「資訊安全規劃書」,並如期於97年12月31日完整 提出「系統設計規格書」及「資訊安全規劃書」。然 反訴原告遲至98年2月10日始提出審查意見,且反訴 原告之資訊處於第一次審意見時僅提出47項審查意見 ,卻於反訴被告修正完成後,於98年3月25日將審查 意見擴張至216項,後於98年4月29日更將審查意見擴 張至266項。此等審查意見之急遽擴張,形同無視系 爭契約設置雛形展示之程序,更造成反訴被告於第一
次審查意見所為之修正完全白費,實已嚴重遲延反訴 被告之履約時程與功效。
⑶反訴原告拒絕提供進行資料轉換所必需之WSMGR軟體 ,更遲延交付資料檔案,嚴重影響原告之履約進度: 本案建議書徵求須知第三、安全需求㈥之記載:「得 標廠商應自行負擔開發、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且使 用之設備環境應予獨立,不應共用」,而本案有關資 料轉換作業之資料下載階段,僅係取得本案必須轉換 之資料,完全不涉及軟體開發、測試之作業,是無以 前開條文認定原告必須自行取得開發、測試所需之軟 體,反之反訴原告本應提供所需轉換之資料予反訴被 告進行轉換作業,若無至少應提供舊系統中下載資料 所必備之軟體。惟反訴原告反而要求反訴被告必須自 行取得讀取、下載資料檔案所需之WSMGR軟體,造成 履約時程之滯礙;更甚者,反訴原告遲至資料轉換作 業之履約期限前2日即98年7月29日,始完成Fujitsu GS8500主機所有舊系統資料檔案存放至暫存區供反訴 被告下載,嚴重違反本案契約之協力義務,甚已構成 阻礙反訴被告履約之行為。
⒊反訴原告於履約期間多次變更契約內容、新增需求項目, 更有違反協力義務之情事,履約期限自應予以展延,故反 訴原告解除契約顯無理由,其據此所請求返還之契約價金 與逾期違約金自同屬無理由。
⒋反訴原告除於需求確認後一再變更需求外,有關外部交換 系統方式之變更,反訴原告更係於98年12月1日始發文通 知辦理契約變更,反訴被告豈可能於98年9月30日完成程 式設計。
⒌本件反訴被告業已為一部履行,且違約金之約定又過高, 請鈞院依民法第251、252條規定酌減。又本件反訴原告已 沒收反訴被告履約保證金380萬元,縱有遲延違約,亦應 自反訴原告沒收之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不得再請求遲延違 約金。
三、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契約之硬體部分因反訴被告所交付之2台伺服器主機HP rx 8640均未配置SEU-2,且不符合內建硬碟6顆之標準,先 後於98年7月20日、98年9月7日、98年12月3日經反訴原告驗 收不合格,並經限期改正而拒絕改正,業如前述。 ㈡至於軟體部分:
⒈「97年12月完成系統分析及設計﹔98年9月完成所有子系 統之程式設計,10月辦理應用系統整合測試,11月辦理相
關人員之教育訓練,12月31日完成整體會計系統軟體交貨 …,並完成安裝建置及與其他相關系統連線運作,以及現 在系統資料檔案轉換至新資料庫等作業」為系爭採購案 RFP之貳、專案說明、四、專案時程、㈠軟體部分第1款所 明定。
⒉查反訴被告依約應於98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子系統程式 設計,然反訴被告未能依約規定於98年9月30日前完成所 有子系統之程式設計,並經反訴原告於98年10月27日進行 第二次催告,反訴被告仍未能完成軟體設計,自已構成系 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第5款之解除契約事由。 ⒊反訴被告雖辯稱:反訴原告變更外部系統資訊交換方式, 額外增加反訴被告3.75個月之工期,且反訴原告係於98年 12月1日始行文通知辦理契約變更,反訴被告豈可能於98 年9月30日完成程式設計云云。惟查,有關外部系統資訊 交換方式之變更,係因本案經與外部系統訪談後,部分應 用系統因其本身的需求採其他交換方式,即可達到資料交 換之目的,惟因與契約規定未符,兩造乃於98年9月17日 第18次專案會議取得共識,合意辦理契約變更,當日反訴 被告李總經理、專案經理及工程師均在場,並作成會議結 論「㈥原合約規定與其他應用系統間,透過web services 之服務導向架構(SOA),經與外部系統訪談後,部分應 用系統因其本身的需求採其他交換方式,如中介表格及檔 案方式,即可達到資料交換之目的,故不影響時程及價金 。因與合約之功能需求說明10規定有異,台水公司將正式 行文通知衛展公司辦理變更契約」,此有第18次專案會議 紀錄附卷可稽(詳被證33)。兩造於第18次專案會議中, 既已合意有關外部系統資訊交換方式之變更,不影響時程 及價金,則反訴被告事後以此為由,要求額外增加3.75個 月工期,實有違誠信原則。至反訴原告於98年12月1日發 函通知反訴被告辦理契約變更一事,僅係履行98年9月17 日第18次專案會議之決議,並不影響原訂履約時程。故反 訴被告此部分辯解,並不可採。
⒋反訴被告另辯稱:新增「總分支會計子系統」、「工程會 計子系統」產生報表檔供查詢及列印之功能,額外增加反 訴被告3.31個月之工期云云。然查,總分支及工程會計子 系統均為系爭採購RFP附錄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會計管 理資訊系統功能規範書」「二、會計管理資訊系統架構圖 」中所明列;另同一附錄中「三、功能需求」「8.報表作 業」之「8.3報表列印」中,則載明:「所有報表皆可由 使用者自行列印,並可轉檔為EXCEL或PDF格式。」並於該
附錄最後一頁明示:「(註)以上功能規範內容詳細設計 依本公司實際需求為準。」依系爭採購案之性質,前揭規 定核屬合理,反訴原告既已於該兩系統部分報表檔查詢及 列印功能為報表訪談時提出,難謂構成新增需求之情事。 是反訴被告此一辯解,亦不足採。
⒌參以,系爭採購案之系統分析(SA)及系統設計(SD)係 由反訴被告之協力廠商環域公司負責,反訴被告則負責應 用系統程式設計。系爭採購案係反訴原告為「會計管理資 訊系統改版」而辦理之委外資訊服務案,依系爭採購案性 質,訪談工作至為重要,攸關該資訊服務專案之履約成敗 。而反訴被告對於反訴原告陳稱:「主要訪談人員僅4人 ,包括環域公司總經理、2位系統分析師及1位助理分析師 ,反訴被告完全未派遣任何人參與討論(僅專案經理在場 ,但從未參與分析)」等情,並不爭執。另反訴原告於97 年10月23日以台水會字第0970035946號函檢送於97年10月 20日召開之第一次系統需求規格書審查會紀錄中十五、其 他必要事項㈠亦載明﹕「本專案因時程相當緊迫,下一階 段訪談請衛展公司慎重考量增加人力投入本專案。」等語 。其後,97年11月訪談期間環域公司主要系統分析師離職 ,至98年中環域公司又有一位主要系統分析師離職,致有 程式設計階段之訪談改由反訴被告自行負責及程式設計規 格書開立作業進度嚴重落後之情形。原訂應於97年8月31 日交付之「系統需求規格書」,反訴被告雖於97年9月30 日交付,惟歷經三次審查,始於97年12月5日通過;而應 於97年12月31日交付之「系統設計規格書(含雛型展示及 資訊安全規劃書)」,在歷經四次審查作業後,方於98年 6月1日通過。至於應用系統程式設計以下之工作項目,則 逾期均未交貨(詳如附表所示)。由上可知,反訴被告逾 期未完成交付軟體,顯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反訴原 告並未違反協力義務。徵諸反訴被告遲至98年9月30日始 以衛展字第0980000376號函(詳申證17),請求反訴原告 酌予同意將「所有子系統之程式設計及系統測試計畫」契 約所規定98年9月30日交付時程展延,且其原因為「因經 多次審查,且審查期間適逢元旦、農曆春節及反訴原告公 司結算期等原因,致影響本案於98年4月中旬始能進行後 續之工程、資訊預算、供水等子系統之程式設計」,惟經 反訴原告於98年10月15日以台水會字第0980035060號函( 詳被證32),以不符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第7目之約 定,而不同意展延履約期限等情,益證反訴被告未能於系 爭契約約定期限內善盡履約責任,嗣履約期限屆至始急於
請求反訴原告同意展延履約期限。
㈢反訴被告因有上述違反系爭契約之情事,故反訴原告於99年 1月13日以台中雙十路郵局第25號存證信函通知反訴被告, 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6項第2款及第16條第1項第5款解除 系爭契約,洵屬有據。
㈣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 法第259條第1、2款定有明文。本件反訴被告前於98年6月11 日自反訴原告支領軟體經費771萬6,590元,有存款憑條附卷 可佐,系爭契約既經合法解除,則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返 還771萬6,590元,及自受領時即9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㈤至於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1、2款有關逾期違約 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硬體、軟體開發逾期違約金合計 377萬5,799元部分,經查系爭契約第13條有關遲延履約之約 定,係於契約未經解除而履約遲延之情形下,始得適用,於 本件契約業經反訴原告解除之情形下,應無適用該條款之餘 地。從而,反訴被告請求反訴原告給付遲延違約金377萬5,7 9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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