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