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9年度,9號
TCDV,99,重家訴,9,201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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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此前提二之完整資訊無法由來文及附件確證。若兩 項前提皆獲證實無誤,則患者可能無法正確立下遺囑。但 來文及附件無法對此前提下判斷。針對「老年癡呆症併失 智之病人,日常生活起居完全必須倚賴外勞達數年之久, 對於其自己財產之分配是否能完全清晰無誤?」之回覆: 老人癡呆、失智症患者,若診斷正確,則依疾病之定義, 患者日常生活功能必然受損,但受損之程度則依疾病嚴重 度而有輕重不同,通常此類患者亦難以清楚計算或分配財 產,但仍然必須考量疾病嚴重度等語,此有財團法人彰化 基督教醫院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九十八彰基精鑑字第0九 八0七000四號函附卷可參。
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根據所附衛張文秀於為恭醫院之病 歷及樂安醫院之病歷,認衛張文秀不太可能具有正確清楚 ,立下遺囑之能力,惟與前開其他鑑定結果有所差異。前 開其他醫院函覆既已具體表明無法鑑定、資料不足無從下 判斷等語,足認本項鑑定客觀上具有相當程度之困難,而 非清楚易辨,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僅以立遺囑人衛張 文秀病歷資料,作為判斷立遺囑人衛張文秀於立遺囑當下 之精神狀況,殊嫌遽斷。且依前開為恭醫院函示及證人林 日暉到庭證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函文只是推測, 實際上尚需經過評估;日落症候群現在改稱BPSD,輕 度、中度都有可能跟情緒、日夜、電解質、感染有關,我 個人經驗不見得長時間出現,只是短暫,一陣子就好,家 屬的關懷會改善,這個比較難拿來用當做智能好壞的判斷 或評估等語(同上開筆錄),立遺囑人衛張文秀既自九十 年起,即長期持續於為恭醫院就診,自應以有對立遺囑人 衛張文秀陸續追蹤治療數年之為恭醫院對立遺囑人魏張文 秀病情之認定,較為準確。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 結果亦僅為立遺囑人衛張文秀不太可能具有正確清楚立下 遺囑之認定,並未完全否定立遺囑人衛張文秀具有正確清 楚立下遺囑之可能性。從而,尚難僅憑前開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所出具之函示,即遽認立遺囑人衛張文秀不具有 正確清楚立下遺囑之能力。
⒍至於證人黃俊旂到庭固具結證稱:當計程車司機二十幾年 ,七十五年間開始載過原告的家人,於八十五年間開始載 衛張文秀,兩、三個月載一次,約載了二十幾次,從高雄 赤崁載到臺中后里,載衛張文秀回被告家都是衛張文秀一 個人,都是原告叫車;於九十年間衛張文秀開始說話沒有 精神,比較不專注,跟衛張文秀講話有時候覺得不認得人 ,於九十年後有一次載衛張文秀,問衛張文秀什麼時候再



來高雄,可是衛張文秀想很久,又不是很有精神,然後回 答說也不知道;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以後載衛張文秀之 次數較少,那時候精神就不好,會交談,交談較少等語( 前案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惟證人黃 俊旂前開證詞,僅能證明渠於開車接送立遺囑人衛張文秀 時,立遺囑人衛張文秀有精神不佳之情形,尚不能證明立 遺囑人衛張文秀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立遺囑時之精神狀 態,亦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末參酌台灣的失智症研究統計結果:呈現失智病症的老人 中,近百分之十的病因與病況是可以治癒的;另有百分之 三十五是由腦中風所引致的血管性失智症,也可經治療而 遏止惡化或改善病情的;其餘約百分之五十五的阿茲海默 氏病雖是會不斷惡化,但仍然是可以醫療的,尤其是在早 期或中期更見療效。腦中風後所引起的血管性失智症,這 不僅是可以遏止的,有許多證據顯示部分是可以恢復的。 治療時首先針對腦中風的危險因子,如高血壓、糖尿病、 高血脂症、菸癮等進行控制,再加上預防中風的藥物,大 多數都可呈現可觀的智能進步。初期血管型失智症的病人 更有近三成可明顯進步到脫離失智病況。目前也有數種藥 物使用在慢性血管性失智症的病人,可稍微改善其智能狀 態(擷取自高雄醫學大學神經內科學劉景寬教授九十年九 月文章)。故醫學上可認失智症會因發生的原因不同,而 造成可逆或不可逆的失智狀態,血管性失智症之特性雖是 認知功能突然惡化,但亦有可能伴隨起伏現象、呈階梯狀 退化,並非均是惡化而無法改善病情。失智症病患既非完 全為不可改善之病情,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推測 老年癡呆症之長期病患,在五年後,應不太可能對於其自 己財產之分配,能夠完全清晰無誤等語之判斷,然該判斷 亦未能完全排除失智症病患有分配其財產能力之可能,且 前揭多數之醫療鑑定機構尚無法僅憑立遺囑人衛張文秀之 病歷,而判斷衛張文秀於立遺囑之日已喪失遺囑能力,是 本院尚難依原告主張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回函遽為有 利於原告之認定。綜上各情,參互以觀,立遺囑人衛張文 秀於立遺囑當時,既有遺囑能力,且系爭代筆遺囑係依法 定方式作成,系爭代筆遺囑在立遺囑人衛張文秀死亡後, 自已發生其應有之效力,自非無效。從而原告主張立遺囑 人衛張文秀於作成系爭代筆遺囑時,不具遺囑能力,系爭 代筆遺囑未依法定方式為之,應屬無效,起訴請求確認,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並不



影響訴訟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調查審究,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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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