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以董事長身份召開董事會,且未出席該次董事會,同時 訴外人沈聰標人在越南,並未回台灣,亦無可能親自出席 該董事會,是系爭董事會議事錄上記載出席董事林孜婉、 沈聰標、戊○○云云,並非實在。故系爭董事會中討論關 於解任經理人沈聰標、乙○○,及改選林孜婉為董事長等 之決議內容,均為未經開會討論之虛偽決議,顯違反法令 及章程而無效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
⒉然查,依本次系爭董事會議事錄顯示:選任董事長林孜婉 ,此有主席林孜婉、記錄乙○○之蓋章,而原告亦於出席 簽到簿上親自簽名,即原告亦自認該簽名係真正,有本院 98年6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詳看該筆錄第2頁所 載,被告98年6月3日答辯狀附件2),原告陳稱:伊係事 後再於空白表格內簽名云云,委無可採。又原告亦親簽董 事願任同意書(自97年2月19日起至100年2月18日止), 再者,訴外人沈聰標於斯時人在台灣等情,有被告提出之 出入境證明為證,原告對此並未爭執,堪予採信,事後原 告更以原任董事長、新任董事長林孜婉聯名以被告名義為 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情,已見前述,則基於同前理由(得心 證理由欄二、㈠、⒊所載),應認原告之主張,要無可採 。
⒊又依公司法第204條之規定,董事會之召集,原則上固應 於7日前通知,惟其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仍得隨時召 集之。查本次系爭董事會之召開,係因董事全面改選,原 有董事(含董事長)全面解任,即時改選董事長以銜接被 告公司業務,被告主張此屬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開,不受 公司法第204條前段規定之限制,亦與情理無違。況且, 縱董事會之召集程序違法,亦僅屬得撤銷之情形,是原告 主張:本次系爭董事會違反召集程序,其決議應屬無效云 云,尚不可採。
㈣系爭如附表編號4股東臨時會(98年4月6日)部分: ⒈原告主張:本次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固無不法,惟其議 事錄內容及決議有如下違背法令及章程之處:⑴被告寄發 予股東之會議記錄(參原證五)中「八、討論事項」及「 九、臨時動議」等之記載,與開會時之討論及決議內容( 參原證四)有天壤之別,且該紀錄上載明記錄人為沈聰標 ,惟其並非當場之紀錄人,當場之實際記錄人應為訴外人 丁○○、己○○。⑵上開會議記錄上係記載出席股東6人 ,代表股數8,637股,與被告97年5月19日送至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之系爭股東會3之會議記錄中,則記載出席股東5人 ,代表股數7,274股,可知該會議紀錄,其虛偽超出真實
甚多。⑶被告於系爭股東會3之第八項討論事項:「本公 司擬改選董事、監察人案中,竟擬對外(即未持有被告公 司股份)委聘挺鈞公司負責人丙○○先生擔任被告公司之 董事,又對內無正當理由解任原告及經系爭如附表編號2 股東臨時會無效決議改選之林孜婉等二人之董事,改選任 外聘之丙○○及另二位訴外人沈聰標、林晏如為董事。⑷ 被告公司財務會計甲○○任職期間頗能盡忠職守,並配合 歷次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行事,被告竟於該股東臨時會 中,遽將甲○○免職,顯無正當理由。何況訴外人沈聰標 於此次股東臨時會開會時,亦未為此項提案,故本次系爭 股東臨時會之會議記錄,完全為不實記載,故其會議之決 議無效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
⒉經查:
⑴原告自認本次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並無不法,其有收 受被告之開會通知等情,亦有被告提出之開會通知、存 證信函、律師函文等件(即被告答辯狀附件3至6所示之 證物)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⑵雖原告主張:伊以二份議事錄(原證4、5)之不同,而 質疑本次系爭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云云,然查,原 證4之議事錄係由證人己○○與丁○○共同紀錄,較為 簡略,僅就相關決議事項為記載,其原因事實則較少記 載,惟本院衡情,於會議中大多由相關人員對於原因事 實多加詳述,以供討論,並做成決議,而記錄者,通常 未曾與聞或參與原因事實之過程,若強令其鉅細靡遺之 詳細記載,誠屬難能,故往往僅能記其概要,此觀之證 人己○○於本院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98年4 月6日股東臨時會,你有無受聘擔任何職?)證人己○ ○答:他們請我擔任會議紀錄,我因為沒有做過紀錄, 請丁○○幫忙,但林孜婉、沈聰標、林宴如、庚○○他 們自己也都有紀錄,乙○○當時有在場。」、「(原告 訴訟代理人問:〈請求提示原證四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 予證人閱覽,經法官當庭提示〉,是否係你與丁○○共 同紀錄?)證人答:這份是我與丁○○共同紀錄,且是 我打好的,但是會議中有很多股東的爭執,我不瞭解, 也無法完整紀錄到裡面。」、「(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請求提示原證四、五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予證人閱覽 ,經法官當庭提示〉,很多人的提案,為何都沒有紀錄 ?證人答:同前所述。」、「(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 剛表示,除了你與丁○○紀錄外,還有其他人紀錄?) 證人答:會議一開始,他們也有請沈聰標,林宴如、林
孜婉一同紀錄再彙整,最後的紀錄是沈聰標彙整。」等 語;證人丁○○於本院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98年4月6日股東臨時會,你有被派擔任何職?)證人答 :本來我是沒有被分配工作,我是幫己○○的忙,一起 做紀錄的工作。」、「(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求提 示原證四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予證人閱覽,經法官當庭 提示〉,是否為你當場紀錄內容?)證人答:我們是用 手寫,由己○○電腦打字。」、「(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此會議紀錄,是否為股東會從頭到尾的紀錄?證人答 :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求提示原證五 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予證人閱覽,經法官當庭提示〉, 臨時動議提案人有7人,而你們只有紀錄林監察人提出 ?)證人丁○○答:因為來不及紀錄。」、「(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你在會議中,是否有聽到其他人相關的提 案?)證人丁○○答:是有講到這些事情,至於是否在 臨時動議中提出或由何人提出,我不記得。」、「(被 告訴訟代理人問:原證四的會議紀錄,你有無依照所有 的發言逐一記載?)證人答:沒有。」等情即足明瞭( 詳本院9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而原證5由沈 聰標彙整之記錄較為詳細,其內容亦不出於原證4之簡 要記載之範圍,而較多著墨者,係在於原因事實有較多 之描述記實,亦難認有何失當或失真之處。是原告此部 分之主張亦不足取。至於原告主張:依原證5顯示:出 席股東6人,代表股數8637股,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案 卷資料:出席5人,股數7274股,二者不符云云,此申 請登記之資料縱有不符,仍應以原議事錄為準,是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亦不可採。
⑶依該次系爭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丙○○(當選權數72 74)、沈聰標(當選權數7274)、林晏如(當選權數72 74)為董事、乙○○為新任監察人(當選權數7274), 有該議事錄在卷可憑,核其會議決議事項其內容除上開 選任人事外,並對原告及會計甲○○等人涉嫌不法情事 予以追究(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 度偵字第20329、20844、28294號、99年度偵字第454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參),並未超出其經營許 可範圍,亦無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至於選任非股東 之丙○○為董事係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而為,被 告既非採候選人提名制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見前 述,自無須自股東中選任,僅須依公司法第112條第1項 規定,自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即可,且依該條90年修正
理由謂:「…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即 明,是被告選任丙○○為董事,亦未違法,即原告亦自 承:選任丙○○於法雖無不合,然並非適當等語(參看 本院98年6月3日筆錄第3頁),是原告主張本次系爭股 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云云,委無足採。
㈤系爭如附表編號5董事會(98年4月6日)部分: ⒈原告主張:本次系爭董事會,並無緊急情事,被告卻未於 開會前7日,列明召集討論之事由,發函通知各董事及監 察人,董事會決議顯屬無效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 ⒉經查:本次系爭董事會,有與會人員簽到簿及被告向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之變更登申請書附於上開經濟部中部辦 公室所管理被告公司之案卷中可稽,且承前理由,本次董 事會係因董事全面改選,為謀銜接公司業務,且因時任總 經理之原告未到職已逾2個月,實屬緊急情事,其召集縱 未於7日前通知,亦屬公司法第204條但書所定之緊急情事 ,而得隨時召開。而該董事會互選丙○○為董事長部分, 亦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而為,並未違法。是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亦非可取。
㈥系爭如附表編號5董事會(98年4月6日)既無原告主張有無 效之情形,則原告請求被告於98年4月6日成立之董事會應停 止其依同日如附表編號5董事會決議進行之行為,亦屬無理 。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如附表所示1至5之股東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具有無效之情形,被告於98年4月6日成立之董 事會應停止其依同日如附表編號5董事會決議進行之行為云 云,均非可採,是本件原告之訴,要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系爭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一覽表:
編號 日期 會議名稱 決議內容事項
1 96年10月15日 股東臨時會 決議選任訴外人沈聰標、林 再欽為董事,吳文邦為監察
人。
2 97年2月19日 股東臨時會 選任董事林孜婉(當選權數 8050)、沈聰標(當選權數
6460)、原告(當選權數32
29)為董事、乙○○為新任
監察人(當選權數5913)。
3 同上日 董事會 選任董事長林孜婉。
4 98年4月6日 股東臨時會 決議選任丙○○(當選權數 7274)、沈聰標(當選權數
7274)、林晏如(當選權數
7274)為董事、乙○○為新
任監察人(當選權數7274)
5 同上日 董事會 選任丙○○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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