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求確認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其備位之訴請求確認原告就系爭未保 存登記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及使用權存在,則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