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2年度,52號
TCDV,92,勞訴,52,2004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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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台上字第三0五0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律 關係存在,被告對此為否認,則原告主觀上自得認為其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而此種不安狀態可以確認判決除去,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 律關係存在,自有訴之利益,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部門主管工作,兩造間確存有勞動契約,惟 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交付免職通知書予原告,略稱:原告未在被告公司 指派之地區從事銷售,且連續於所負責之業績報表提供不實數字,嚴重誤導公司 決策階層,影響公司營運方針,已構成未依公司指令執行職務而情節重大者,違 反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規定,故自即日(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六時起,將原 告免職等事實,未經預告終止兩造僱傭契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 之免職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堪信真實。又勞動契約之終止,自難脫離誠信原 則之考量。被告於原告起訴後,雖補辯稱:因原告尚有侵占公積金之事實,是上 開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中,包括原告侵占公積金之情節重大事由云云。惟查 :被告上開抗辯,業經原告否認,且參諸上開被告所交付予原告之免職通知書上 所載之免職事由,明白記載為「原告未在被告公司指派之地區從事銷售,且連續 於所負責之業績報表提供不實數字,嚴重誤導公司決策階層,影響公司營運方針 ,已構成未依公司指令執行職務而情節重大者,違反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規定」, 其通知書中並未載有公積金糾紛之問題,況依被告陳述:「...原告究竟如何 運用其命業務助理轉匯入其個人帳戶之剩餘七十七萬七千四百元,被告公司並不 知悉,嗣於原告離職向原告追討公績金之返還時,原告竟以吃喝玩樂用光光為由 拒絕,且不肯對被告公司清楚交待七十七萬七千四百元公績金之支出帳目或單據 ,被告公司隨即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寄出存證信函,再次要求原告儘速返 還公績金,惟原告至今仍舊毫無回應,被告公司不甘蒙受巨額金錢損失,已依法 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原告提出連續業務侵品罪之告訴。」等語,被告就撥付 予原告之公積金,對原告之使用情況,於本件糾紛前,未曾予以追蹤查詢,直至 向原告終止契約後,方向原告索取公積金餘額或查詢使用之情況,並於追討無效 後,方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存證信函催討,顯見被告所抗辯之公積金糾 紛,係於被告向原告免職之後方產生,被告抗辯其對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中 ,包含原告侵占公積金之事項,應無可採。是被告於本件訴訟中方主張之侵占公 積金與否之事由,顯非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所據事項,本院就該事項,毋庸審酌, 故僅就上開免職通知書所列事項審酌如後。
五、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未在被告公司指派之地區從事銷售之情事云云,惟此為原告 所否認,是被告就原告有上述未依公司指派從事銷售之情事,應負舉證之責任。 經查:
(一)被告固提出雙向區域示意圖及第一區○區○道路名稱、員工陳奇苗、吳俊錡之 訪談紀錄,抗辯被告公司就數位電視及寬頻上網之產品,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即 已告知原告此二項產品僅限於第一區之區域可得銷售,其餘地區不得銷售,原 告竟指示業務人員在第一區以外地區,從事數位電視之銷售云云。惟此為原告 所否認,並主張該限制銷售僅限於雙向網路而已,就數位電視部分與網路無關 ,並無限制銷售等語。按依被告所提雙向區域示意圖之記載,第一限制銷售區



域,僅標示第一區○○○路(已完成),就數位電視部分,未有任何相關記載 ,尚難僅依該示意圖即認數位電視之銷售,亦同受該區域之限制;而上開員工 陳奇苗、吳俊錡之問卷調查表,於第二項新推出業務項下,固記載:「是否暸 解本公司DVS及HSI業務有區域限制?」、「是否暸解本公司區域限制之 用意?」兩種問項,且答詢者均勾選「是」,然依上述之問卷記載,所謂業務 有區域限制究係何意?題意不清,尚難遽認被告抗辯之事實為真,(二)又經本院傳訊曾在被告業務部門服務之癸○○、丙○○、己○○、甲○○、辛 ○○、戊○○等人,證人癸○○陳證:「我曾經在被告公司擔任課長的職務. .關於限區銷售的部分,是指寬頻網路,至於數位電視是沒有限制,大概九十 一年八、九月左右,業務會議上我們總經理有指示說百無禁忌,全區都可以銷 售,是指數位電視,是強化業務量。」等語;證人丙○○陳證:「我曾經在被 告公司擔任業務部門主任...在我九十年十月任職的時候,到今年四月,有 關數位電視並沒有限區限制,我們總經理是在有一天晚上招集全部員工回來開 會,總經理站在高處跟我們講,百無禁忌要我們衝銷售量,我們總經理是要我 們拼業績。」等語;證人己○○陳證:「我曾經在被告公司擔任業務..我在 九十年十月份到公司服務,我是在今年二月底離職的,在我離職之前,數位電 視的銷售都沒有限區,只有寬頻電視有限制而已證人丙○○所講的會議我也有 參加,總經理講的目的是要我們衝出業績。」等語;證人辛○○陳證:「我曾 經在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專員,...,我任職時間是在八十三年五月十八至今 年四月二日為止,在我任職期間,有關數位電視一直都沒有限區銷售,有限制 銷售只有寬頻網路,總經理曾經跟我們講過,數位電視這麼好賣的東西,如果 還賣不好就離職不要做,..」等語;證人戊○○陳證:「我現在在被告公司 擔任業務部門業務員,我在九十年十二月底回到業務部門,我調過來時的經理 就是原告,..有關數位電視銷售是沒有限區○○○○○路才有限制。」等語 ,按上開證人均曾為被告業務部門之人員,依其等所陳證內容,被告公司就數 位電視節目之銷售並無區域限制。且經本院將被告所提前述問卷調查表,提示 予在場證人陳述意見,其等均稱:「當初公司把數位電視跟網路列在同一項目 ,所以我們在勾列時都勾(是)」等語。顯見證人等在被告所製之問卷調查表 ,於第二項新推出業務項下,所記載:「是否暸解本公司DVS及HSI業務 有區域限制?」、「是否暸解本公司區域限制之用意?」兩種問項下,所勾選 「是」,是指網路業務,而非指數位電視業務,故被告指稱原告有違反公司指 令,而指示業務人員跨區銷售之情事,應無可採,(三)再者,被告公司就業務人員之業績計算均有嚴格之審核,如被告公司確實有嚴 格執行限區銷售之情事,並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建構消費模型,以供公司經營 策略,則其執行研究之人,自不難從原告所負責之業務部門銷售內容,發現越 區銷售之情事,且被告於發現後,依常理自應對原告迅予糾正,惟被告就如何 發現原告越區銷售?曾向原告告誡糾正之事實,均未能舉證以對,顯見被告抗 辯:其係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從事統計研究,建構消費模型,故限制原告所負 責之業務部門不得限區銷售數位電視業務,實難採信。且縱使被告所稱限區銷 售之銷策略屬實,惟被告於發現原告所負責之部門有越區銷售之情事,竟未加



糾正,任其發生,事後方以此終止與原告之勞動契約,亦違誠實信用原則,是 被告以原告有不依公司指令,在限制銷售地區從事銷售之情事,而予以解職, 於法無據。
六、又被告亦抗辯:原告有連續於所負責之業績報表故意提供不實數字,嚴重誤導公 司決策階層,影響公司營運方針,已構成未依公司指令執行職務而情節重大云云 ,惟此亦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固提九十一年七、八、九月份原告向被告公司提 出之業績獎金發放統計表,所檢附之業務人員個人業績報表,與被告公司資訊中 心之業務員個人業績報表之差異分析統計表,及九十一年七、八、九月份原告浮 報業務員個人業績報表中之銷售數字之客戶名單、九十一年七、八、九月份業績 獎金之計算方式為證,然查:
(一)證人即被告業務部助理丁○○到庭陳證:「我現在在被告公司客服中心服務, 我在每個月底會依照公司的資料中心所顯示的業務報表加以列印出來,交給每 個業務人員核對,主要是核對業務人員的業務明細,如果沒有問題,回來我們 就會幫他們計算獎金,業務人員核對時若有問題他們會交給課長審核,審核後 業務人員會自行拿來給我,我再依照他們的業務戶數計算他們的獎金,原告沒 有要求我要調整業務人員明細報表,業務人員的業務報表如果有經課長審核過 蓋章的話,我就會依照審核過的內容計算...如果在我核算完畢業務獎金之 後,報表要呈給經理看完簽完名後指示我再送給管理部,至於是否送給總經理 審核,那是管理部的事,我不清楚,當我把報表送給經理審核後,我就不會再 看,直接依照經理的指示就送管理部門,在我呈送報表給經理時,如果我們計 算獎金的數額或序號有錯誤的話,經理會指示更正,更正是由我來更正,在我 的印象中,並沒有經理他本人自行更正數額,而我不知情的情形,..。」、 「我們是從資料中心列印資料出來,如果業務人員對於他的業績有意見,科長 沒有辦法判定,業務人員會直接找經理,經理會口頭告訴我他同意業務人員所 爭議的業績,我就依照經理的意思,將業務人員爭議的業績打到業務人員的業 績統計明細,並依照統計明細來發業務人員的獎金,另外一個情形是在結算的 最後一天,經理會告訴我把業務人員手寫的自行到客戶處裝線的業績,打到業 務人員的統計表上面去,這種情形通常都是經理口頭告知我就執行,我沒有特 別記明哪些業績是經理指示要列入計算的,我在將業務人員手寫的業務資料列 入業績計算時,有看過業務人員所寫的資料。」、「(自行裝線的件數,是否 列入當月的業績統計?)依照公司規定是不可以,但是依照經理指示,所以我 就這麼做,這種情形應該有好幾個月,但是哪幾個月我不清楚。」、「(請求 訊問證人有關經理指示證人貞修改業務人員的資料筆數多少?)答:由經理口 頭指示就有爭議的業績做修改,每個月大約一、兩件,但是自裝件就蠻多的, 所謂的收據是指公司要開給客戶臨時收費的收據,公司有規定當日完成的業績 都會在隔天才會呈現資料,所以在月底完成的業績,要在隔月才能計算業績, 原告告知我要打入統計的自裝件業績資料有的是在月底當日完成,有的是在月 底以前完成。」等語。參照證人丁○○上開證言,與被告公司抗辯之業績獎金 核發流程,「首先業務部業務助理將各個業務員成交客戶之裝機預約單鍵入電 腦,電腦會每日顯示工程部應於隔日進行之裝機作業及收取相關費用等工作項



目,工程部在完成裝機作業及收回相關費用後告知資訊中心將完成裝機之客戶 名單及向各客戶收取費用金額鍵入電腦中,資訊中心每天會更新資訊(下稱業 務入帳報表),此係業務部整體之銷售成績,業務助理再根據業務入帳報表為 每一業務員統計其銷售成績,並將每一業務員之個人業務入帳報表(下稱完工 明細表)列印出來交由各業務員核對是否數字無誤,業務經理審核並彙整各業 務員對完工明細表之確認後,即按完工明細表依業務獎金計算方式換算成業務 獎金」,且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被告公司為配合每月五日之發薪日,規定 各該業務員業績獎金之計算,以前一個月二十六日起至次月二十五日止為一業 績獎金之計算週期,若遇二十五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凡MIS資 料記載於該計算週期內已完成裝機、收取相關費用並已會計入帳之客戶,始為 各業務員得以請領業績獎金之銷售數字。且為進行業務員業績獎金之計算,業 務部業務助理會於每月二十六日左右,將各個業務員記載於MIS資訊該當業 績獎金計算週期之個人業績報表列印出來,先交由各業務員核對是否正確,再 由業務經理(當時由原告擔任)負責審核各個業務員據以請領業績獎金之個人 業績報表,確認該業務員據以請領業績獎金之銷售客戶數目是否該當業績獎金 之討算週期、客戶是否存在、是否確實由該業務員招攬」等情,固屬相符。惟 依證人丁○○所證情節,原告並無虛列業務人員業務數量之情事,亦無蓄意調 整業務人員可報之業務數量之情事,僅於業務人員對於丁○○所印列之業績數 據,有所意見,而課長沒有辦法判定時,業務人員會方找經理即原告,並經原 告審核後再以口頭告訴丁○○,原告是否同意業務人員所爭議的業績而已,是 縱使原告就業務人員有所爭議之業績審核有所疏失,以致報表數字不符,而有 被告所提報表上數字之差距,此僅係原告執行職務有所失職,原告並非故意虛 列業務數據,以圖得非法之獎金,被告抗辯原告係故意虛列業務數據,顯屬單 方之臆測之詞,尚無可採。
(二)再者,前開各附表及相關計算憑據,係被告依其內部資料而製作,該等文件之 內容縱為真正,即確有部分被告業務部員工實領業績數據,與被告公司資訊中 心統計數據有差異,惟按被告公司業務人員業績獎金之核發,須歷經資訊部之 資料、業務人員自行核對、業務部課長查核、業務部助理計算、業務部經理( 即原告)複算、管理部核可等手續後,最後再由總公司確認發薪,已如前述, 其過程應屬嚴謹,原告何能故意虛報不實業績數字?況依被告所提之業務人員 個人業績報表,其中雖有員工之差異數為正數值,但九十一年七月份有編號二 二六號郭蠲耀、三九一號許貞蓉、四三六號甲○○、四四二號卓進偉、四五0 號陳建成、四五五周邦瀚等人之差異數為負數值,八月份有編號四二四號趙振 武、甲○○、四五0號陳建成、四六三號丙○○、四八四號王哲祥、四九五號 黃浩瀚、四九六號石青峰、五0九號陳估任等人之差異數為負數值、九月份亦 有編號 一九九號、二0四號、二一六號二一八號、二一九號、二二六號、四 二四號、四五0號 、四五一號、四六一號、四六二號、四七0號、四八四號 、五一六號、五二八號等員工之差異數為負數值,且附表五中正負數差異值計 算結果甚至為負五十五(即員工實領業績總數比被告公司內部計算結果少五十 五個單位),若原告有意於所負責之業績報表,提供不實數字之方式溢領業績



獎金者,如何會使此情事發生?此更明報表上之業績差異,應是原告與被告公 司就業績數計算認定上,有所差異所致,惟此非原告故意提列不實之數據予被 告公司,以圖非法獎金,應可認定。
六、按雇主對於違反紀律之勞工,施以懲戒處分,此係事業單位為維持經營秩序,並 滿足配置、處分勞動力之目的所必須,惟其所採取之方式,不可逾越必要之程度 ,此即懲戒處分相當性原則。又雇主對於嚴重違反紀律之勞工,以終止勞動契約 施予懲戒之方式,學說上稱為懲戒解僱,此時,因勞工將面臨失業之衝擊,涉及 憲法所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範圍,故採取懲戒解僱之手段,須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違背忠實義務,足認勞動關係受嚴重之干擾而難期繼續, 而有立即終結之必要,且雇主採取其他懲戒方法,如記過、扣薪、調職等均已無 法維護其經營秩序,始得為之。雇主依同條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情節重大者」終止勞動契約,自應秉持上開原則,依據社會一般之通識,以 及對經營上的影響,權衡輕重,避免藉其勞僱關係之優越地位濫用懲戒權。本件 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原告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之要件,已如前述,而原 告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即應依上揭原則資為判斷。本件原告並無被告所指未依被 告指示,而故意指示所屬業務人員越區銷售數位電視之情事,且無故意供不實業 務數據予被告,而圖取不法獎金之情事,縱使,原告就業務人員當月可認定之業 績數字,於採認上與公司有所不同,造成業績計算上之差異,非屬不能改正,被 告自應予以糾正,使原告得以改正,此與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之要件尚屬有間 ,被告未予原告修正之機會,即遽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於法尚有不符,被告終 止之行為自不生效力。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無被告所指故意違背限區銷售及故意提供不實數據以圖非法 獎金之情事,自難認原告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屬重大,且原告縱有過失審核 不實,以致業績報表與實際數字產生差異,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形, 然該情事,不致發生難期勞僱關係繼續維持之情形,且被告猶非不得以記過、扣 薪、警告等方式予以懲戒,自難謂情節重大。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 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即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 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判斷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 審酌,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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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