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7年度,2號
TCDV,107,選,2,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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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2號
                    107年度選字第11號
                    107年度選字第15號
原   告 翁美春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依成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原   告 劉厚承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   告 王朝坤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洪翰中律師
      羅閎逸律師
      李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者,選舉委員 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 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 訴,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民國107 年 11月24日臺中市第3 屆直轄市議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07 年11月30日以中選務字第1073150509號公告當選人名單 ,公告被告當選為臺中市第4 選舉區議員,有公告影本附卷 可稽。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翁美春劉厚承及檢察官林依成 分別於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25日、107 年12月21日 向本院提起被告當選無效之訴,均尚無不合。
二、按選罷法所規定之當選無效之訴,本質上係屬公法上之形成 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之形成權,僅因法律 上特別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程序予以實現而已。次按選舉、 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 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128 條定有明文。再按分別提起之 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 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 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翁美春劉厚承及檢察官林依成分別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得 以一訴主張,爰依上開規定,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107 年度第3 屆臺中市議員選舉第4 選區(豐原區 、后里區)之議員候選人,訴外人雷水木為臺中市后里區 有投票權之選民,二人為使被告能順利當選議員,遂基於 交付財物約使在第4 選區有投票權選民投票權為一定行使 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經由不詳方式取得名稱為「好米伴 名醬」(內容有壺底清油、壺底蔭油各1 瓶及穗美人香米 1 包)禮盒【購入價格新臺幣(下同)360 元】。因雷水 木對於臺中市后里區龍門巷附近「龍門社區」之地理位置 及有投票權之選民較為熟識,被告即央請雷水木於107 年 4 月9 日下午2 時許引領拜訪住在該區域之有投票權選民 。雷水木應允後,被告於該日下午1 時許,即委由不知情 之陳豐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NISSAN廠牌之休旅車 (車內置放數盒上開禮盒),先前往臺中市○○區○○路 000 巷0 弄00號之雷水木住處搭載雷水木,嗣於該日下午 2 時許,實行下述之賄選行為:
1.向姚美麗賄選部分:
於107 年4 月9 日下午2 時許,被告及雷水木從龍門巷 4 弄6 號進入龍門社區,在姚美麗位於臺中市○○區○ ○路○○巷0 弄0 號(姚美麗戶籍地有3 人具有本屆直 轄市臺中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權)住處騎樓下,發現姚美 麗在騎樓與鄰居林五妹、劉賴阿滿等人聊天,遂獨自一 人走向姚美麗雷水木跟隨在後,被告手上拿著醬油禮 盒,對姚美麗及旁人表示「他年底要參選議員,請大家 多多幫忙」,隨後就將禮盒交付姚美麗及與姚美麗一起 在騎樓聊天之人,以此方式向其行賄及約使其與其同戶 籍之有投票權人,於此次臺中市后里區第4 選區市議員 選舉時,投票予被告之一定行使;姚美麗對於被告交付 醬油禮盒之目的係在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已有認識 ,仍基於投票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而許以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
2.向張秀菁賄選部分:




於107 年4 月9 日下午2 時許,被告由雷水木陪同前往 張秀菁位於臺中市○○區○○路○○巷0 弄0 號(該戶 籍地有3 人具有本屆直轄市臺中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權) 住處內,由雷水木以臺語向張秀菁表示「11月份要選舉 ,再請妳投王朝坤一票」,隨即交付張秀菁上開醬油禮 盒,被告隨後進入張秀菁住處,禮貌性跟張秀菁打聲招 呼致意,以此方式向其行賄及約使其於此次臺中市后里 區第4 選區市議員選舉時,投票予被告之一定行使;張 秀菁對於被告交付醬油禮盒之目的係在約其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已有認識,仍基於投票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 受,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3.向張淑美賄選部分:
於107 年4 月9 日下午2 時許,被告由雷水木陪同前往 張秀菁位於上址住處騎樓,適遇隔鄰之張淑美(戶籍地 係臺中市○○區○○路○○巷0 弄00號,該戶籍內有4 人具有本屆直轄市臺中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權)欲至張秀 菁住處泡茶,雷水木見狀先以臺語向張淑美表示「等一 下一人拿一份(指醬油禮盒);年底選舉再請妳們幫忙 」,隨即交付張淑美上開醬油禮盒,被告則在一旁向張 淑美微笑點頭致意,以此方式向其行賄及約使其於此次 臺中市后里區第4 選區市議員選舉時,投票予被告之一 定行使;張淑美對於被告交付醬油禮盒之目的係在約其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已有認識,仍基於投票收受賄賂之 犯意予以收受,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4.向林五妹賄選部分:
於107 年4 月9 日下午2 時許,被告由雷水木陪同前往 在姚美麗上址住處騎樓,適隔鄰之林五妹(戶籍地係臺 中市○○區○○路○○巷0 弄0 號,該戶籍內有2 人具 有本屆直轄市臺中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權)等人亦在該騎 樓聊天,雷水木以臺語向林五妹表示「等一下要回去, 一人拿一盒回去」,隨即交付林五妹上開醬油禮盒,被 告並在一旁與眾人聊天,被告以此方式向其行賄及約使 其於此次臺中市后里區第4 選區市議員選舉時,投票予 被告之一定行使。
5.向劉賴阿滿賄選部分:
於107 年4 月9 日下午2 時許,被告由雷水木陪同前往 在姚美麗上址住處騎樓,適隔鄰之劉賴阿滿(戶籍地係 臺中市○○區○○路○○巷0 弄0 號,該戶籍內有5 人 具有本屆直轄市臺中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權)等人亦在該 騎樓聊天,雷水木以臺語向劉賴阿滿表示「等一下要回



去,一人拿一盒回去」,隨即交付劉賴阿滿上開醬油禮 盒,被告並在一旁與眾人聊天。2 日後,一些鄰居又聚 在姚美麗上址住處前方騎樓聊天,斯時被告穿著競選( 市議員)背心出現,並以臺語向其等表示「拜託、拜託 」,被告以此方式向其行賄及約使其於此次臺中市后里 區第4 選區市議員選舉時,投票予被告之一定行使。 6.向陳趙美堇賄選部分:
於107 年4 月9 日下午2 時許,被告由雷水木陪同前往 張秀菁位於上址住處騎樓,適遇隔鄰之陳趙美堇(戶籍 地係臺中市○○區○○路○○巷0 弄0 號,該戶籍內有 2 人具有本屆直轄市臺中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權)欲至張 秀菁住處泡茶,雷水木見狀先以臺語向張淑美表示「等 一下一人拿一份(指醬油禮盒)」,隨即交付陳趙美堇 上開醬油禮盒,以此方式向其行賄及約使其於此次臺中 市后里區第4 選區市議員選舉時,投票予被告之一定行 使。
(二)被告及其樁腳雷水木因前開涉嫌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 之行為,爰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起本件 當選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於107 年11月24日舉行 之臺中市第3 屆直轄市議員選舉當選為第4 選區市議員之 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當天從未表明其欲參選本屆臺中市市議員,請託鄉親 投票支持票選其自己。當時載雷水木只是臨時起意。實際 情形為:因位於臺中市○○○區○○里○○路00號(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福德正神預備興建 新廟宇,成立興建委員會,被告為主任委員,被告與文明 福德祠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明義及興建委員會約定於案 發當日即107 年4 月9 日下午召開會議商討福德正神興建 新廟宇事宜(現已核發建造執照,被證1 ),被告之友人 陳豐益主動以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至被 告住處搭載被告前去開會,路過雷水木雷水木陳豐益 之遠房伯父,並非被告之樁腳)住處前,適雷水木以機車 滿載物品準備出發,陳豐益即搖下車窗詢問雷水木欲載往 何處?雷水木回稱:載至后里區眉山里龍門新城社區,陳 豐益乃好意勸雷水木稱這樣載很危險哦!其願幫雷水木搭 載物品跑一趟,雷水木感謝同意後即自己將機車上約未滿 10份之物品搬上休旅車,雷水木並上車坐於副駕駛座後方 之後座,雷水木在車上聲稱朋友介紹其至龍門新城社區從 事室內裝潢,工作期間客戶及鄰居對其照顧有加,且因裝



潢時,多有噪音、粉塵及垃圾等環境危害,即將些許物品 送給客戶及鄰居,表示一點感激心意,並用以敦親睦鄰, 之前即有餽贈多次(曾餽贈過梅子、魚、蔬菜等,本案發 生前一天即107 年4 月8 日亦餽贈魚給張秀菁陳趙美堇 )。車輛到達龍門新城社區客戶住處停車,雷水木隨即下 車搬物品(尚遺2 份未搬下車,嗣載回雷水木住處),物 品均由雷水木送交給張秀菁陳趙美菫,並請其等贈送給 其他客戶及鄰居,被告未隨同進入屋內,僅在客戶門口之 門檻處向屋內人員揮手打招呼,復於屋外與5 、6 位鄉親 問好,停留短暫時間後即返回廟宇管理委員會開會。(二)被告當時根本沒有參選本屆市議員選舉之決意,說明如下 :被告前曾任3 屆臺中縣后里鄉鄉民代表,其中2 屆擔任 該鄉民代表會主席,至100 年臺中縣、市合併,被告轉參 選臺中市第1 、2 屆市議員,因平時努力不夠,未受鄉親 支持,因而落選,曾對外宣布不再參選市議員。107 年3 月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進行黨員劉厚承張銘凱對 於臺中市第3 屆第4 選區市議員選舉之黨內推舉人員民調 之初選,張銘凱得知被告無意參選第3 屆市議員選舉,乃 至被告住處請求支持其進行民進黨黨內電話民調初選,如 能勝出時再聘請被告為其輔選,被告因認同張銘凱參選理 念,因此答應支持,被告隨即請求忠實支持者支持張銘凱民進黨黨內電話民調初選,此有107 年4 月16、17日被 告與支持者林清松、洪滋河徐銘漳徐玉葉張宇治張富貳張銀村等百人餘之通訊軟體Line上之公開訊息通 聯證據84張(被證2 )可證,被告復分別於107 年3 月26 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9日將區長107 年3 、4 月份公 開之公務行程等資料(被證3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張 銘凱,作為勤跑行程拜訪選民之用。又被告於此期間更將 其住家之牆面,租借予其他民進黨內民調初選競選人劉厚 承懸掛競選看板(被證4 ),此有製作廣告看版之優質廣 告社負責人林育生可證之(被證5 )。足證被告於107 年 4 月9 日發生當時,其根本無意參選臺中市第3 屆市議員 第4 選區選舉,否則,其如何會請託選民支持張銘凱(被 告如要參選,張銘凱等於係其競選對手,豈有可能一方面 自己要參選,另一方面卻支持競選對手參選,並要求支持 自己之選民支持其他候選人之可能存在)?並將住家牆面 租與其他候選人懸掛廣告看板?被告復為大甲鎮瀾宮董事 ,該鎮瀾宮一年一度最大宗教徒步前往新港鄉奉天宮參香 之107 年大甲鎮瀾宮之天上聖母遶境進香活動自107 年4 月13日晚間23時零5 分起駕,一連串活動進行至同年4 月



22日回駕大甲鎮瀾宮止(被證6 ),被告全力協助辦理前 揭進香事宜,何來時間及精力進行賄選行為?證明被告當 時並無參選之意,自無可能為違反選罷法之行為。(三)自107 年4 月16日至同年月20日民進黨黨內電話民調初選 (被證7 ),張銘凱初選之結果落敗予劉厚承民進黨遂 即推薦劉厚承參選107 年度第3 屆臺中市市議員第4 選區 之市議員候選人。嗣經多方督促勸進並獲得張銘凱轉支持 ,被告經慎重思考,始於107 年5 月1 日決定再次參選, 於同年5 月2 日、同年5 月17日始委託印刷廠印製市議員 參選名片,此亦有被告與印刷廠之107 年5 月2 、17日之 通訊軟體App 之Line資料(被證8 )可參,107 年5 月4 日始向「駿豐團體服飾」臨時購買一件背心,並請由原順 盛百貨行之負責人張純賓(住臺中市○○區○○里○○路 000 號) 繡上競選之字樣。再查,原先由張銘凱所承租用 以角逐爭取民進黨黨內提名參選臺中市市議員並用以日後 刊登參選臺中市市議員之廣告看板,後因張銘凱黨內初選 敗予劉厚承,無法獲得民進黨之提名而放棄參選後,而被 告因多方勸進並獲張銘凱轉支持後,張銘凱始將前開廣告 看板轉與被告,改而刊登被告之競選看板(被證9 )。足 認被告於107 年4 月9 日發生當時,其根本無意參選臺中 市第3 屆市議員第4 選區選舉,故當時均未印製任何競選 名片、競選文宣、競選背心或其餘有關競選之宣傳品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較無爭議部分:
1.107 年4 月9 日下午2 時許,被告跟雷水木搭乘陳豐益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NISSAN廠牌休旅車,載運 「好米伴名醬」禮盒(市價每盒360 元)若干盒,抵達 臺中市后里區龍門巷附近「龍門社區」,被告跟雷水木 下車與當地鄉親互動,上述禮盒分贈給當地鄉親姚美麗張秀菁、張淑美、林五妹、劉賴阿滿陳趙美堇等, 均為對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臺中市第3 屆直轄市議員 選舉第4 選區有投票權之人。
2.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雷水木陳豐益姚美麗張秀菁、張淑美、林五妹、劉賴阿滿陳趙美 堇之部分證述,后里區農會門市部自107 年1 月23日至 同年7 月5 日之銷貨明細表影本,及刑事案件扣押系爭 禮盒1 盒及壺底清油、蔭油各1 瓶之照片為佐證,堪先 認定。
(二)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 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 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 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 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 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 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 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 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 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三)本件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茲從各方面說明如下: 1.被告是專程去拜訪選民,或臨時起意載雷水木去送禮? (1)依被告辯稱當天是陳豐益開車至被告住處,搭載被告 前去與張明義開會,路過雷水木住處前,遇見雷水木 正要騎機車滿載物品出門,是陳豐益依其與雷水木之 親戚關係,才臨時起意載雷水木去龍門社區云云。 (2)惟查:
①依證人張明義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4 月19日審判時 結證稱:「(107 年4 月9 日,大約在清明節剛結 束的時候,你有無跟王朝坤約好見面?)在我家, 有里長還有常務幹事。(4 月9 日他們三個有去你 家討論?)對。……(那天你們約幾點?)忘記了 。(早上還是下午?)下午的樣子。(後來王朝坤 有無遲到?)時間應該是都差不多,我們電話約一 約就去我家,大家圖拿出來在探討。……(剛剛辯 護人問你,你們討論的地方跟龍門社區有多遠,你 剛才說的可否再說一次?)它在月眉區那邊了,很 遠。(如果開車過去要多久?)差不多10分鐘。( 王朝坤的住家到你的住家要多久?)近近的而已, 我們是同里的,差不多3 、5 分鐘就到了。(雷水 木的住家是在你的住家附近而已?)對。(你的住 家是福德路220 巷6 號?)對。(雷水木是否住福 德路176 巷28號,住你家附近?)對。(雷水木的 住家過去你的住家有多遠?)騎摩托車差不多1 、 2 分鐘就到,隔壁而已。(差不多幾百公尺而已?



)對。(照王朝坤雷水木所述,王朝坤要去找你 的時候經過雷水木家,看到雷水木騎摩托車拿東西 要去龍門社區,不就本來已經要到你家那裡又轉出 去?)這我就不知道了,我在裡面,跟里長、常務 監事先在裡面坐著等,一邊聊天。……(是否是4 月9 日這天你能否確定?)我是比較沒確定,但我 知道4 月那陣子很密集在討論這些。」等語(見本 院刑事卷二第210 至211 頁、第213 至214 頁、第 216 頁)。簡言之,上述開會地點是張明義住處, 被告有去開會,雷水木沒有去開會,時間忘記了, 似為下午,被告無明顯遲到,月眉龍門社區很遠, 張明義住處與被告住處、雷水木住處距離都很近, ,張明義不知道被告跟雷水木去龍門社區的事,於 107 年4 月密集開會,但日期不確定是4 月9 日, 非無可信。
②被告住「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 雷水木住「臺中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 ,有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起訴書當事人欄,及被告於 本件訴訟中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在卷可憑 。張明義住「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 前已敘及。其三處位置及彼此相對距離,業據原告 提出GoogleMap 示意圖足資參照(見本院選2 卷第 515 頁)。顯示自被告住處去張明義住處,確實可 順路經過雷水木住處,自被告住處至雷水木住處之 距離約350 公尺,車程約2 分鐘,自雷水木住處至 張明義住處之距離約260 公尺,車程約1 分鐘。依 原告提出另一張GoogleMap 示意圖(見本院選2 卷 第517 頁),顯示龍門社區即該地圖上標示安眉路 龍門巷之位置,與上揭三處位置之相對距離約4.8 公里,車程約13分鐘,核與證人張明義所述各地點 之相對距離及車程時間大致相符,堪信屬實。
③據上,若果真陳豐益開車搭載被告自被告住處出發 前去張明義住處開會,本應按約定開會時間到場, 因距離很近,提早約3 分鐘出發即可準時到場,沒 道理提早太多;又途中巧遇雷水木,是陳豐益依其 與雷水木之關係,才臨時起意載雷水木攜其物品去 送禮,亦即與被告無關。則除非被告指示改行程, 即不惜延誤開會,先去龍門社區來回車程粗估就要 半小時,加上接送雷水木到龍門社區送禮與人互動 所需之停留時間難以預估,勢必嚴重耽擱與張明義



約好之開會時間,而仍指示陳豐益載被告跟雷水木 去送禮外,陳豐益自應先將被告送到僅1 分鐘車程 之張明義住處,況自雷水木住處前往龍門社區,會 順路經過張明義住處(見前揭GoogleMap 示意圖) ,然後再自行載雷水木去龍門社區,始符情理。但 實際上,被告從未說明其有指示陳豐益改行程先去 龍門社區之情事及如此做之理由,若被告果真不顧 約好之開會時間,指示陳豐益改行程先去龍門社區 ,縱屬臨時決定,仍不失為專程前往;並理應先以 電話或通訊軟體通知張明義,以免張明義空等掛慮 。然依張明義證述,其不知道被告跟雷水木去龍門 社區的事,可見被告亦未通知張明義。況依張明義 證述,被告無明顯遲到,但若有繞道去龍門社區, 則殊難想像回來開會不遲到。基此,被告辯稱當天 是前去與張明義開會途中,才臨時起意載雷水木去 龍門社區云云,不合情理,應係臨訟杜撰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是以張明義所述與被告開會之事,應 與本件案情無關。
④至於證人陳豐益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4 月26日審判 時證稱:「(雷水木他家到月眉差不多要多久?) 以我開車的速度5 、6 分鐘,近近的而已。……( 雷水木家去張明義那裡大概你說開車要多久?)也 差不多3 、4 分鐘。(你本來要載王朝坤張明義 家裡,你說從雷水木那裡經過3 、4 分鐘就會到, 為何不先載王朝坤張明義家裡談事情,再載雷水 木去龍門社區?)其實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車載 著就走。(王朝坤不是要去說廟要蓋的事情?)他 離開會時間還有一點時間。(雷水木去送禮盒跟王 朝坤沒有關係,為什麼他也要跟去?)沒有,不是 說跟去,他就順勢坐在車上,其實也就是去一下, 想說近近的而已,想說順便載一下就走了。」云云 (見本院刑事卷二第346 頁、第350 頁),與前揭 GoogleMap 示意圖所示及證人張明義所述各地點之 相對距離及車程時間不符,就前揭不合情理之處亦 未能解釋,迴護被告之情狀甚明,自難採信。
(3)既認被告所辯當天是前去與張明義開會途中,才臨時 起意載雷水木去龍門社區云云,不足採信。亦即被告 是專程跟雷水木去龍門社區送禮,則基於被告主張其 前曾任3 屆臺中縣后里鄉鄉民代表,其中2 屆擔任該 鄉民代表會主席,至100 年臺中縣、市合併,被告轉



參選臺中市第1 、2 屆市議員落選及當時答應張銘凱 請託支持輔選張銘凱之背景,除專程去拜訪選民外, 別無合理解釋。
2.雷水木去送禮之原因?
(1)依被告辯稱是雷水木聲稱朋友介紹其至龍門新城社區 從事室內裝潢,工作期間客戶及鄰居對其照顧有加, 且因裝潢時,多有噪音、粉塵及垃圾等環境危害,即 將些許物品送給客戶及鄰居,表示一點感激心意,並 用以敦親睦鄰,之前即有餽贈多次(曾餽贈過梅子、 魚、蔬菜等,本案發生前一天即107 年4 月8 日亦餽 贈魚給張秀菁陳趙美堇)云云。
(2)惟查:
①依雷水木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供稱:「我印象中,約在107 年4 月某日( 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我當天準備要拿醬油禮盒去 送給后里區眉山里的朋友,他們都是我以前從事裝 潢業的客戶,因為端午節快到了,所以我準備醬油 禮盒要送給他們,當天我剛好遇到王朝坤,他問我 要去做什麼,我跟他說我準備要拿禮盒去送給眉山 里的客戶,王朝坤對我說,他有汽車可以幫我載這 些醬油禮盒,不然我騎機車很不方便,此外他也可 以順便去拜訪一下這些選民,所以當天王朝坤就先 與他的司機劉宏義(音譯)先開車到我家,並將醬 油禮盒裝運上車後,我們再一起開車到眉山里,並 由我將醬油禮盒送給我的客戶,至於王朝坤則是單 純去打招呼及認識人,讓人家知道他有意參選,我 當天是直接到張秀菁家中泡茶聊天,過程中如果有 其他曾經委託我進行裝潢或幫我介紹客戶的人到張 秀菁家中,我也會送一份禮盒給他。……我確定我 有送一盒給張秀菁,此外,我印象中,當天收到我 送醬油禮盒的人還有姚美麗王秀惠陳趙美堇、 劉賴阿滿王文秀,他們都是我之前的客戶」云云 (見選偵2 卷第1 頁反面至第2 頁)。固然與被告 所辯大致相符。然而,107 年端午節是6 月18日, 於107 年4 月9 日即以「因為端午節快到了」為由 送禮,太過牽強。
②依張秀菁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0 弄0 號裝潢。裝潢他們的房子,然後他在那邊坐坐 認識,才請他來裝潢一些。……這樣才認識而已,



不然就不認識這號人物了。……應該要說是105 , 因為2 年多了。(也有請他那個來幫你裝潢。)對 對對。」等語,業經本院刑事庭播放勘驗被告聲請 之調查錄音,並記明筆錄(見本院刑事卷三第29至 31頁),張秀菁並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 局臺中市調查處供稱:「(你過去與雷水木間有無 相互致贈禮品的交往關係?)我跟雷水木間從沒來 有相互致贈禮品的交往關係,我自己生活就有困難 了,不可能送禮給雷水木雷水木送這個醬油禮盒 也是第一次。」等語(見選偵2 卷第90頁反面)。 可見雷水木是為張秀菁做裝潢事隔2 年後,才突然 送禮給張秀菁,足認「雷水木送禮給客戶」之說法 ,只是藉口。至於證人張秀菁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 3 月28日審判時改稱:「(雷水木以前是否有送過 妳東西?)有的,他自己的菜或什麼東西會分送給 我吃,算是分享,常常有。(所以妳認為雷水木平 常就有在送妳東西,送東西的原因就是和大家分享 ,感謝妳請他裝潢這件事?)對。」云云(見本院 刑事卷二第48頁),應係事後受被告不當影響,而 改口迴護被告,不足採信。依被告自行提出聲稱是 劉玉珠(被告之配偶)、黃雪娥於107 年10月15日 晚間7 時許至姚美麗住處與姚美麗談話之錄音譯文 (見本院選2 卷第335 至354 頁),足認劉玉珠黃雪娥為被告之利益,有一再誘導證人翻供並予以 利誘之情事,自難保不會以類似之方法對張秀菁、 張淑美等人施壓,附此敘明。
③依證人姚美麗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3 月28日審判時 結證稱:「(妳說雷水木在從事裝潢,妳家中是否 曾經請雷水木幫忙裝潢?)有,有請他做一點工作 。(何時的事情?)送禮之前。(送禮之前多久? )沒什麼印象,那麼久了,一年多了。(妳家裡是 請雷水木做哪些裝潢工作?)柱子邊有點壁癌,很 小的工作,還有一個鏡子、玻璃,拜託他幫我做一 些事情,一點點。(工事是否很大?)沒有。(雷 水木是否有收錢?)有。(雷水木跟妳收多少?) 1 萬多元,就一根柱子與隔間的牆壁。(雷水木平 常是否會送東西給你們街頭巷尾的鄰居?)沒有,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這裡是沒有收過。(妳請雷 水木裝潢,他是否會送禮物給妳?)我用錢僱用他 的,沒有給我。」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第19至20



頁),可見雷水木是為姚美麗做裝潢事隔1 年多後 ,才突然送禮給姚美麗,足認「雷水木送禮給客戶 」之說法,只是藉口。
④依王秀惠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及同日檢察官偵訊中均供稱:沒有收到醬油 禮盒等語(見選偵2 卷第66頁反面、第74頁),更 足認「雷水木送禮給客戶」之說法不實在。
⑤依陳趙美堇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處供稱:「我是因為家裡裝潢關係才認識雷 水木,之後才有跟他有互動,雷水木之前偶爾會來 我家泡茶聊天,來的時候曾經帶過梅子等伴手品, 我有時候也會順便煮飯請他吃,他如果有去釣魚時 ,也會將釣到的魚送給我,也有分送我家附近的好 朋友。」等語(見選偵2 卷第79頁反面),於同日 檢察官偵訊中,陳趙美堇具結後供稱:「之前雷水 木不曾將禮盒放在騎樓並要我們1 人拿1 份禮盒, 所以這一次印象深刻。」等語(見選偵2 卷第99頁 ),可見雷水木於107 年4 月9 日送禮盒之情形, 跟平常與陳趙美堇自然友好互動之情形迥異,足認 「雷水木送禮給客戶」之說法,只是藉口。
⑥依劉賴阿滿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處及同日檢察官偵訊中分別供稱:不認識雷 水木、比較不認識雷水木等情(見選偵2 卷第87頁 、第95頁),自足認「雷水木送禮給客戶」之說法 不實在。
⑦依王文秀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供稱:「我不認識雷水木,……我不曾委託 雷水木裝潢,不是他的客戶,4 月間他在張秀菁家 泡茶時,我也不在場,我也沒看過該醬油禮盒,我 不曉得雷水木為何說他有送禮盒給我。」等語(見 選偵8 卷第43頁反面、第44頁),亦足認「雷水木 送禮給客戶」之說法不實在。
(3)既認被告所辯「雷水木送禮給客戶」之說法不實在, 則前揭禮盒,無疑就是雷水木帶被告專程去龍門社區 拜訪選民的伴手禮,別無合理解釋。雷水木於107 年 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供稱「王朝坤 則是單純去打招呼及認識人,讓人家知道他有意參選 」部分,益徵雷水木去龍門社區送禮之原因就是為了 帶被告去拜訪選民。
(4)至於雷水木認為被告當時「有意參選」,應是雷水木



按被告行為外觀所為主觀上之判斷或想像,與實際上 被告內心的真意為何(詳後述),係屬二事。
3.禮盒之來源?
(1)就禮盒之來源,依雷水木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供稱:「我是在后里區農會總會 購買醬油禮盒,……我是直接到后里農會總會購買, 因我的媳婦葉美紋在后里農會擔任約聘僱人員,所以 我向后里農會所購買的所有物品,都會算成葉美紋的 業績。」云云(見選偵2 卷第2 、4 頁)。經調查員 提示后里農會門市部銷貨明細表(見選偵2 卷第7 頁 ),顯示葉美紋自107 年1 月1 日起,僅於5 月10日 、5 月25日、6 月7 日各售出120 組、52組、52組, 證明於107 年4 月9 日致贈龍門社區選民之醬油禮盒 不可能是雷水木以媳婦葉美紋名義向農會購買乙節, 雷水木始改稱:「其實我並不知道該等醬油禮盒的購 買來源為何,我只是看到家中有多出來的醬油禮盒, 就決定拿來送給朋友。」云云(見選偵2 卷第4 頁) ,但家中憑空出現許多醬油禮盒,也不問清楚,就拿 去送給朋友,太過異常,顯不合情理。雷水木於同日 檢察官偵訊中再改稱:「禮盒不是我買的。而是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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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