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聚會,雖坐於主辦單位席位、並於該位置發言致詞,但其 他候選人包括與被告同時競選頭汴里里長之謝扶憲等人,則 仍可在會員席或走道間發言致詞,而觀上述「餐前會議現場 佈置圖」以及各人員之活動內容,如此,尚不致於使99年臺 中市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里長選舉發生不公平現象。又長壽 俱樂部之會員在繳納會費,參加各項慶生會聚餐時,均不另 外收費,至於參加長壽俱樂部所舉辦之自強活動旅遊,則需 另外繳費,長壽俱樂部在99年間並無經費短缺情形。又長壽 俱樂部99年10月3日慶生會之所以發放禮金,要係該俱樂部 之會長洪雪在考量之前發放予會員之禮物,大多不能使會員 滿意,而與總務呂隆源討論後,自己主觀上已先存有發放禮 金之意思,再找來相關幹部開會作成決定,並非受被告或其 父親江洲坤主動要求或影響,才決定在99年10月3日發放會 員禮金。又往年長壽俱樂部先前舉辦慶生會活動時,固然只 發給會員禮物、而不曾發放會員禮金,但之前所發放予會員 之禮物,其價值亦有超過當日所發放禮金600元之情形,難 認為有特殊異常情形,且參酌當日各相關人員之活動情形, 亦難將該600元禮金作為為被告賄選之對價推論。此外,原 告迄無提出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發放會員禮金之資金 來源係出自於被告或其輔選人員,自無從僅從長壽俱樂部在 99年10月3日慶生會中發予會員重陽節禮金600元,以及被告 當日參與相關活動之過程內容,遽而將上述禮金作為要求投 票支持被告之對價或聯想。準此以觀,原告以被告為求順利 當選,竟與訴外人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人共同基於對有 投票權人行求賄選之犯意聯絡,而由訴外人洪雪、江洲坤、 劉朝東等人以長壽俱樂部發放每位會員99年重陽節禮金之名 義,領款後分別交付長壽俱樂部第1組組長謝朝銓、第2組組 長曾金雄以及第3組組長李梅花等人,再由上開組長於99年 10月3日舉辦慶生會時,發放給該俱樂部各組之會員即有選 舉權之頭汴里之選民等情,尚不可採。從而,原告於臺中市 選舉委員會在99年12月3日公告被告當選臺中市第一屆太平 區頭汴里里長後,30日內之99年12月30日,依據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宣告被告於99年11月27日舉行之臺中市第1屆里 長選舉太平區頭汴里里長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