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認其二人賄選。此種情形,就未曾對長壽俱樂部捐款 之被告,認定為賄選,其違背經驗法則,甚為明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貳、本院受命法官於100年3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會同兩造協議 簡化本件爭點如下:
一、兩造同意下列事實為真正,法院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被告參選99年臺中市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里長選舉。 ㈡嗣於99年11月27日開票結果,被告獲得758票,並由臺中市 選舉委員會在99年12月3日公告被告當選臺中市第一屆太平 區頭汴里里長。
㈢訴外人洪雪為長壽俱樂部之會長、劉朝東為該俱樂部之會計 、江洲坤為該俱樂部之總幹事、謝朝銓為該俱樂部之第1組 組長、曾金雄為該俱樂部之第2組組長、李梅花為該俱樂部 之第3組組長。
㈣長壽俱樂部會員中有120人,為臺中市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 里長之選舉權人。
㈤長壽俱樂部決定在99年間發放會員重陽節禮金每人600元。 並由訴外人洪雪、江洲坤及劉朝東等3人於取款條上蓋章後 ,由訴外人劉朝東於99年9月30日前往太平市農會提領長壽 俱樂部款項140,400後,分別交付予第1組組長謝朝銓、第2 組組長曾金雄、第3組組長李梅花等人,由各組組長於99年 10月3日長壽俱樂部舉辦慶生會時,發放予長壽俱樂部之會 員(會員中有頭汴里選舉權人)。
㈥長壽俱樂部之前未曾發放予會員現金,而都是發放相關節日 禮物。
㈦被告參選里長過程中,江洲坤曾幫忙輔選。
㈧長壽俱樂部之會員均知悉被告為總幹事江洲坤之子,被告有 參選99年臺中市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里長選舉。 ㈨被告在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部舉辦慶生會時,有在會中向 會員拜票,請求會員支持其參選頭汴里里長。
㈩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部舉辦慶生會過程,被告曾由江洲坤 陪同逐桌向會員敬酒拜票。
二、本件爭執要點在於:被告有無於99年10月3日在長壽俱樂部 所舉辦之慶生會中,與洪雪(長壽俱樂部之會長)、劉朝東( 會計)、江洲坤(總幹事)、謝朝銓(第1組組長)、曾金雄(第2 組組長)、李梅花(第3組組長)等人,以發放俱樂部會員暨頭 汴里之選舉權人重陽節禮金,並由被告在會中進行拉票,以 此等方式行賄頭汴里之選舉權人投票予被告?此又涉及下列 事項:
㈠被告在99年10月3日在長壽俱樂部所舉辦之慶生會中,其坐
位、活動情況如何?有無其他候選人參與、參與之情況如何 ?
㈡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舉辦慶生會時,曾發放會員重陽節 禮金每人600元;另被告由江洲坤陪同逐桌向會員敬酒、拜 票。則授受雙方間主觀上有無賄選之行賄、受賄意思? ㈢長壽俱樂部決定在99年10月3日發放重陽節禮金,是洪雪個 人決定?或由洪雪、江洲坤、劉朝東三人共同決定?長壽俱 樂部之前發放予會員之禮物有哪些?價值如何? ㈣長壽俱樂部在99年間之經費是否短缺?向會員所收會費是否 足夠支付該俱樂部所舉辦之慶生會及相關開銷?參、茲就上述兩造間之爭執要點,說明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一、有關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之慶生會時,被告及其 他人員之坐位、活動情況如何?以及有無其他候選人參與、 參與之情況部分。
㈠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上揭刑案審理時證述「(檢察 官問:…當時江思涵說他自己有上去拜票,有何意見?)江 思涵是當時現任的太平市市民代表,我的任內有活動他都會 參加。」等語(本院卷㈠第197頁所附之刑事案件筆錄參照 ,引自上開刑事案件100年3月15日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4 頁,即被證16)。由此可見被告一直以來對於長壽俱樂部之 活動均有參與,並非參選99年臺中市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里 長,才參與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 ㈡被告辯稱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時,除邀被 告參與外,亦曾邀被告之競選對手即頭汴里現任里長張阿卻 參與,只因張阿卻另有行程而未到場而已等語,核與長壽俱 樂部總務呂隆源於99年11月16日警詢時證述「江思涵是我們 以太平市民代表的身分邀請到場,另有三個現任里長亦有邀 請來,謝扶憲及蘇嘉全的太太是自己來的,因為我們沒有邀 請候選人,只有邀請現任代表、里長。」等語相符(本院卷 ㈠第73頁警詢筆錄參照,即被證10)。可見長壽俱樂部在99 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時,並非只邀請參選99年臺中市第一 屆太平區頭汴里里長之被告與會,同時亦邀請被告之競選對 手即頭汴里現任里長張阿卻參與,僅張阿卻因故未出席而已 。又長壽俱樂部該次慶生會之所以未邀請同樣參選頭汴里里 長之謝扶憲,要係因其邀請對象以現任代表、里長為原則之 故。因此,原告主張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 時,只邀請參選頭汴里里長之被告與會,而未邀請同樣競選 頭汴里里長之其他候選人參與,恐屬誤會。
㈢又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其活動包括餐前 會議與會後聚餐兩部分。亦即先於二樓召開會員會議,待會
議結束後再邀會員至一樓餐廳聚餐。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 卷㈡第5頁筆錄參照),堪認屬實。
㈣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之「餐前會議」時, 二樓會場有關主辦單位席前設有一長方型桌子,而會員席則 只有椅子、沒有桌子,主辦單位席位與會員席位相對望、由 該長方型桌子隔開,詳如本院卷㈡第7頁所附「餐前會議現 場佈置圖」所示,除被告外,並無其他參與選舉之候選人坐 於主辦單位席次並在該位置發言致詞,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卷㈡第5頁筆錄參照),堪認屬實。
㈤其他參與選舉之候選人雖無坐於主辦單位席次並在該位置發 言致詞,但在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餐前 會議」時,均曾到活動會場或於會員席位或在走道間發言致 詞等情,此觀下列證人證述內容自明:
⒈證人即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被告被訴違反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4號)在100年 3月15日審理時證述「(辯護人謝秉錡律師問:…偵查中檢 察官有問你,何人上台致詞,你說江思涵、謝扶憲有上台 致詞,王龍文、劉朝東只有台下打招呼,與剛才辯護人提 示給你看的照片不同,有何意見?)有人在台上,有人在 台下,我所說的台面上,台面下,是因為有人站在桌子前 面講話,有人在座位講話而有所不同。」、「(辯護人謝 秉錡律師問:有無人到舞台上講話?)沒有。」等語(本 院卷㈠第199、200頁所附之刑事案件筆錄參照,引自上開 刑事案件100年3月15日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6、17頁, 即被證14)。
⒉時任長壽俱樂部副會長之吳秋琳於上揭刑案審理時證述: 「(檢察官問:當時除了江思涵、劉朝東外,有無其他政 治人物或候選人參加?)我記得謝扶憲、王龍文也有去。 」、「(檢察官問:謝扶憲、王龍文有無上台請求支持?) 沒有上台,只有在會場說。」、「(檢察官問:有無拿麥 克風?)應該有。」等語(本院卷㈠第190頁所附之刑事案 件筆錄參照,引自上開刑事案件100年3月15日審判筆錄, 電子筆錄第7頁,即被證15)。
⒊長壽俱樂部會長洪雪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 詰問時陳述「(檢察官問:99年10月3日時里長候選人有哪 些人參加?)那是開放空間,有謝扶憲、蘇嘉全的太太、 王龍文、江思涵、劉朝東。」、「(檢察官問:江思涵有 無參加拜票?)應該大家都有拜票。」、「(檢察官問:劉 朝東有無拜票?)應該有。」、「(檢察官問:謝扶憲、王 龍文有無拜票?)謝扶憲是第一個讓他講的,他講什麼我
現在想不起來,但他有聲明他要競選。」、「(檢察官問 :王龍文部份是否你邀請他參加?)我不敢確認。我之前 有去參加王龍文的總部成立。可能他有問我,也可能我有 邀請他。」、「(檢察官問:你有無邀請謝扶憲參加?) 謝扶憲是自己去找我的,問我是否可以帶蘇嘉全的太太去 。我跟謝扶憲說那是公開場所,我如何拒絕。」等語(本 院卷㈠第234頁所附之刑事案件筆錄參照,引自上開刑事 案件100年3月15日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51頁,即被證17 )。
⒋被告參選頭汴里里長之競選對手謝扶憲雖未獲邀請,但仍 主動聯繫、參與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活 動。且謝扶憲當天身穿標示為里長候選人之衣服到場,並 由臺中市長候選人蘇嘉全之夫人以及太平市民代表李明淦 陪同上台致詞拜票等情,亦有被告提出之現場照片1幀在 卷足憑(本院卷㈠第39頁上方照片),即被證3)。又謝扶 憲等人並攜帶蘇嘉全之競選文宣到場發放,亦有被告提出 之現場照片及競選文宣等件附卷足憑(本院卷㈠第75、76 頁參照,即被證11、12)。又被告辯稱聖和里里長候選人 王龍文、劉朝東均曾到會場致詞拜票等情,亦有被告提出 之照片影本為證(本院卷㈠第39頁下方照片及40頁照片參 照)。
⒌參選99年臺中市第一屆太平區聖和里里長之候選人王龍文 於上揭刑案審理時證述「(經審判長問:提示甘龍強律師 調查聲請狀證三照片,你剛才說是在台前講話,是否如證 三照片之情形?)是。」、「(審判長問:你說原來在一樓 等,後來到二樓,之後拿麥克風講話,是那位請你去講話 ?)司儀江洲坤。…」、「(審判長問:你在該現場有看到 謝扶憲,有和想法?)我覺得本來就應該要到。我有跟謝 扶憲攀談。」、「(審判長問:你剛才說覺得謝扶憲本來 就應該要到,是何意思?)那是公開場合,我知道他要選 里長,應該要到。」、「(審判長問:你去現場的目的是 否與謝扶憲的目的一樣?)應該一樣。意思就是我當時是 要競選,要去曝光、露臉。」等語(本院卷㈠第228、229 頁所附之刑事案件筆錄參照,引自上開刑事案件100 年3 月15日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45、46頁,即被證20)。 ⒍又該俱樂部會員張清森於99年11月19日警詢證述「餐敘中 ,有市議員候選人江連福、詹敏豐、李麗華,其他的候選 人我不曉得名字,都有上台致詞或敬酒間(兼)拜託大家 支持,並發放面紙。」等語,亦有原告提出之相關筆錄在 卷足憑(本院卷㈠第166頁偵訊筆錄參照,引自99年度選
他字第421號卷第一宗187頁,即原證28)。 ㈥承上所述,被告長期以來一直參與長壽俱樂部相關活動,並 非為參選99年臺中市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里長才參加長壽俱 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又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 日舉辦慶生會時,曾邀請被告參選頭汴里里長之競選對手亦 即現任頭汴里里長張阿卻出席,僅因張阿卻因故未能如期出 席,而非張阿卻未獲得邀請。又長壽俱樂部邀請會員以外之 嘉賓與會,以現任代表、里長等為原則,但未獲邀請之候選 人如主動聯繫,仍可自由參與該次活動而不受限,因此,同 樣參選頭汴里里長之謝扶憲亦曾與會致詞,另外,還有其他 公職人員候選人例如王龍文、劉朝東(聖和里里長參選人)等 人,亦曾參與長壽俱樂部該次活動。被告於該次慶生會活動 ,雖坐於主辦單位席位、並於該位置發言致詞,但其他候選 人包括與被告同時競選頭汴里里長之謝扶憲等人,則仍可在 會員席或走道間發言致詞,而觀上述「餐前會議現場佈置圖 」,如此,尚不致於使99年臺中市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里長 選舉發生不公平現象。
二、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舉辦慶生會時,曾發放會員重陽節 禮金每人600元;嗣由該俱樂部之總幹事江洲坤陪同被告逐 桌向會員敬酒、拜票,則授受雙方間主觀上有無賄選之行賄 或受賄之意思或認識部分。
㈠原告針對本項爭點曾援引多份法院判決見解認為「行求賄選 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 ,縱行賄者與相對人無明確之相互對向之意思表示合致情事 ,或行賄者之行賄行為遭相對人拒絕,行賄者仍構成行求賄 賂罪」、「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 公開之基本要求,並以之作為依此制度所產生之當選人均能 符合遵守法治最低標準之擔保,苟候選人以不正當之方法破 壞選舉之公平、公正性,縱其行為之程度非屬嚴重,範圍亦 非廣大,然其仍不具備民主制度對代議士之基本要求。…故 當選無效之訴,自應斟酌上述立法意旨,在符合「文義可能 」之範圍內採目的論理解釋,始符合選罷法之立法精神,並 得為正確妥當之適用」、「…賄選罪,其『行求』賄選階段 ,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等 語,上開法律見解誠然有據,而其核心重點在於說明行求賄 選屬於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 已,惟並未否定行求者在主觀上,必須有以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作為行求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對價關係的 意思,否則,仍與行賄之構成要件不符。固然現今社會常情 之經驗法則,由候選人親為或傳統言明買票之賄選方式已不
多見,大多假手他人或團體或藉由團體、機構辦理活動之機 會等名義而為行賄之實,取代過去逐戶買票之不法犯行,以 避免遭查緝;惟法院在認定行為人有無賄選行為時,仍應就 行為人實質上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綜合判斷是否符合上述行 賄之要件,不能單純因為被告曾參與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 3舉辦之慶生會活動,且該俱樂部當日曾發放會員重陽節禮 金每人600元,即斷然認定被告必有行賄之事實。 ㈡經查被告辯稱長壽俱樂部每年舉辦兩次慶生會,上半年、下 半年各一次,上半年通常在每年4月份舉辦、而下半年則在 每年重陽節前後舉辦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5頁 背面筆錄參照),堪認屬實。又我國重陽節為每年農曆9月9 日,而99年之重陽節則為國曆10月16日,故長壽俱樂部於99 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客觀上尚符合長壽俱樂部向來之既 定行程;倘若長壽俱樂部延至99年10月16日重陽節當日才舉 辦慶生會,則因更靠近99年11月27日選舉期日,反而更容易 招惹其他聯想或爭議。
㈢再查:⒈長壽俱樂部會長洪雪於99年11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 供述「(檢察官問:你們是否有跟台中縣太平市頭汴里長壽 俱樂部的會員講說發紅包的原因為何?)我在99年10月3日慶 生會的講台上有講,因為每次送的禮物會員都不喜歡,所以 改發紅包。」、「(檢察官問:你之前是否有跟江洲坤、劉 朝東講好,要以包600元紅包的方式來幫江思涵、劉朝東賄 選?)真的沒有。」等語(本院卷㈠第137、136頁所附之刑 事案件筆錄參照,引自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第一宗277頁 、276頁,即原證18)。又洪雪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以證人 身分接受詰問「(辯護人甘龍強律師問:江洲坤、江思涵父 子有無請你在慶生會現場要發放現金?)沒有。」、「(辯 護人甘龍強律師問:你在決定發放敬老禮金時,有無要求會 員要支持特定的候選人?有無要求支持江思涵?)不可能。 」、「(辯護人張富慶律師問:你們在99年10月3日餐會聚餐 時,長壽俱樂部有無特別為某個特定候選人來助選?或要求 會員投票給他們?)不可能這樣做。」、「(辯護人張富慶 律師問:你們在99年10月3日當天開會時,或是舉辦聚餐時 ,有無阻止特定候選人來參加你們的開會或聚餐?)沒有。 等語(本院卷㈠第234、235頁參照,引自上開審判筆錄、電 子筆錄第51、52頁,即被證21)。⒉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 3 日舉辦慶生會時,在現場負責發放紅包之第一組小組長謝 朝銓於99年11月16日警詢時證述會長洪雪並未要求會員支持 特定候選人等語(本院卷㈠第141頁所附之調查筆錄參照, 即原證20);又謝朝銓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辯護
人甘龍強律師問:當天發敬老金時,會內幹部有無交代要會 員支持哪一個候選人?)沒有。」、「(辯護人甘龍強律師 問:發放紅包給會員時,有無跟會員交代選舉要支持何人? )謝朝銓答:沒有。」、「(受命法官問:你是第一組組長, 第一組組員住在何處?)東汴、頭汴、聖和里。」、「(受命 法官問:這三個里的會員你都有發紅包給他?)只要是會員 都會給。」、「(受命法官問:有無人說當天發放的敬老金 及聚餐的錢是何人出的?)沒有人跟我說。也沒有任何會員 問我。有些老人跟我說這次比較好,以前發的東西都不實用 。」等語(本院卷㈠第208頁、210頁所附刑事案件筆錄參照 ,引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25、27頁,即被證22、被 證23)。⒊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時,在現 場負責發放紅包之第二組小組長曾金雄於99年11月16日警詢 時證述會長洪雪並未要求會員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本院卷 ㈠第121頁背面所附之調查筆錄參照,即原證13);又曾金 雄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辯護人甘龍強律師問:發 放敬老金時,長壽俱樂部的幹部有無跟你們說要交代會員選 舉要支持何人?)沒有,完全沒有交代。」、「(辯護人甘龍 強律師問:你發放敬老金時有無交代會員要支持何人?)沒 有。」、「(受命法官問:你組員都住在何處?)大部分都是 在聖和里,頭汴里只有3、4人。」、「(受命法官問:99年 10 月3日發放紅包及用餐時,有無人跟你問經費何處來的? )沒有,因為我們通知單上面就已經寫要發放紅包。」、「( 受命法官問:有無人說資金來源是何人所提供?)沒有。」 等語(本院卷㈠第213、214至215頁所附刑事案件筆錄參照 ,引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30、31至32頁,即被證24 、被證25)。⒋長壽俱樂部第三組組長李梅花於上揭刑事案 件審理時證述「(辯護人甘龍強律師問:你們發放敬老金時 會長或幹部有無交代要跟會員講支持哪一位候選人?)沒有 。」、「(辯護人甘龍強律師問:你們發放敬老金時有無要 求會員支持何候選人?)沒有。」、「(受命法官問:在發放 禮金與餐會過程中,有無人提到這次禮金及餐會金是何人提 供?)沒有。」等語(本院卷㈠第221、222頁所附刑事案件 筆錄參照,引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38、39頁,即被 證26、被證27)。⒌長壽俱樂部副會長吳秋琳於上揭刑案審 理時證述「(受命法官問:你們老人會的會員包含哪幾里里 民?)頭汴里、聖和里,其他的我比較不了解。」、「(受命 法官問:你們發禮金的對象有無限制哪一里的人才可以發放 ?)沒有,只要是會員就發放。」、「(受命法官問:發禮金 和餐會過程中,有無任何一個人說禮金的錢是如何來的?)
沒有。」等語(本院卷㈠第193頁所附刑事案件筆錄參照, 引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0頁,即被證27-1)。⒍長 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受 命法官問:你有擔任過會長,是否知道老人會會員有包括哪 幾里里民?)有頭汴、聖和、東汴里,聖和里、頭汴里的會 員比較多,東汴里比較少。」、「(受命法官問:99年10月3 日發放重陽節禮金,有無限制哪一里里民才能領取?)老人 會會員都有。」、「(受命法官問:在發放禮金及餐會過程 中,有無任何人提及禮金或餐費的經費如何來?)沒有人提 到。」等語(本院卷㈠第201頁所附刑事案件筆錄參照,引 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8頁,即被證27-2、被證33) 。⒎長壽俱樂部總務呂隆源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 受命法官問:發放老人禮金在場過程中,有無聽到這些禮金 跟餐會資金如何取得?)沒有人問,我們會自動跟他們說這 是自己的錢。因為有老人說發放錢最實用,我們會跟他們解 釋這是你們自己的錢。當天是先收會費再給600紅包。」等 語(本院卷㈠第218頁所附刑事案件筆錄參照,引自上開審 判筆錄、電子筆錄第35頁,即被證28)。⒏準此,參酌上述 長壽俱樂部自會長以下相關幹部之證述內容,尚查無渠等在 發放600元禮金時,主觀上有為被告行賄之賄選意思。 ㈣又查:聖和里里長候選人王龍文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 「(審判長問:99年10月3日你參加餐會以後,有沒有支持你 的人,來跟你說對方用這種方式買票?)沒有。」、「(受命 法官問:你參加餐會過程中有無任何人提到,發放重陽節禮 金或餐費經費由某些人贊助?)沒有。」等語(本院卷㈠第 230頁所附刑事案件筆錄參照,引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 錄第47頁,即被證29)。又長壽俱樂部會員吳秀英、葉清隆 、賴美雲、曾榮、張清森等人,亦均供稱會長洪雪在逐桌敬 酒時,並未要求會員支持某特定候選人等語(本院卷㈠第 104頁、143頁、156頁、158頁161頁背面所附調查筆錄參照 ,即原證6、21、26、27、28)。據此,自收受該日禮金600 元之長壽俱樂部會員之角度而言,亦不曾認為長壽俱樂部在 99年10月3日發放600元禮金係為被告行求賄選可言。 ㈤承上所述,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舉辦慶生會,符合該俱 樂部向來舉辦慶生會之既定時程,尚難認為該次慶生會係為 配合被告參選臺中市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里長選舉所舉辦。 且長壽俱樂部在當日發放會員重陽節禮金每人600元,亦查 無以該禮金作為向會員行求賄選對價之相關佐證,難以推論 被告等有假藉長壽俱樂部重陽節慶生會發放禮金行賄選之事 實。
三、長壽俱樂部決定99年10月3日發放600元禮金之決策過程與之 前發放禮物之價值比較情形。
㈠有關長壽俱樂部99年10月3日發放600元禮金之決策過程,經 查:⒈長壽俱樂部會長洪雪於99年11月16日警詢中供述「這 是我跟總務呂隆源私下決定後,我就先發通知書告知會員要 發放重陽節紅包」、「(問:既然你與康樂總務呂隆源事先 就決定發放紅包,9月28日左右舉行之會議有何意義?)就 是要告知幹部」等語(本院卷㈠第99頁所附調查筆錄參照, 即原證4);繼於99年11月16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該 次聚餐是否有發紅包?)有,當時我私底下有先跟呂隆源說 這次我不想收會費,想說要當成重陽節的老人禮物,但呂隆 源說不要,後來我就建議把收到的會費直接再裝進紅包裡, 當成禮金再送給會員,但是呂隆源跟我說收會費歸收會費, 發紅包歸發紅包,不要這樣子處理」、「(問:此事你再寄 發該次的通知單前,是否有先行與其他幹部討論過?)沒有 。」等語(本院卷㈠第95頁所附訊問筆錄參照,即原證2) ;嗣洪雪於99年11月17日在台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檢察官偵 訊時供述「(問:長壽俱樂部600元的禮金是你自己決定還是 有經過開會?)我有先決定並發出通知書後,再找幹部來開 會」等語(本院卷㈠第109頁所附訊問筆錄參照,即原證9) ;洪雪又於99年11月17日羈押庭法官訊問時供述「(法官問 :99年10月3日老人會發放六百元何人決定?)這是我個人的 意思,因我有這個想法,因之前重陽節都買東西送給會員, 有買六百餘元的東西如地毯送會員,而會長是二年一任,我 就任後,買東西送會員,會員都不滿意,而我已經就任快滿 了,所以我不想收會費,而總務呂隆源認為還要收,後來就 發傳單通知會員來開會,傳單上面就有寫要發紅包,是我與 呂隆源討論決定後,再99年10月3日前幾天我找呂隆源、劉 朝東、三個組長、總幹事江洲坤、副會長吳秋琳差不多八個 人開會,這八個人都在場,我等他們到期(按應齊)才宣布我 與呂隆源討論的結果…」等語(本院卷㈠第111頁背面所附 訊問筆錄參照,即原證10);又洪雪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時供稱「(辯護人甘龍強律師問:江洲 坤、江思涵父子有無請你在慶生會現場要發放現金?)沒有 」等語(本院卷㈠第234、235頁所附刑事案件筆錄參照,引 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51、52頁,即被證21)。⒉劉 朝東於偵查中證稱:「(問:長壽俱樂部的錢存在你、總幹 事、會長三人聯名的帳戶下?)是,所以領這筆錢是經我、 總幹事、會長在取款條上蓋章後,再由我去領錢,我領這筆 錢的用途,總幹事也知情。」等語(本院卷㈠第107頁背面
所附訊問筆錄參照,引自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 號 卷一第45頁第16至18行,即原證8);又劉朝東另於本院羈 押庭時供稱:「(問:當時決定發紅包是否有開會決定?) 有開會徵詢大家意見。但開會時間我不記得了,應該是99年 10月3日之前幾天。」、「(問:開會討論發紅包時有何人 到場?)會長、總幹事、還有我,只有三個人。」、「(問 :只有你們三個人決定要發紅包,何人去取錢?)我去領錢 ,總共有十幾萬元,由我親手拿給三位小組長。」等語(本 院卷㈠第113頁背面所附訊問筆錄參照,引自臺中地檢署99 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257頁背面第9至21行,即原證11 )。⒊又原告主張長壽俱樂部的經費係存在太平市農會,戶 名為洪雪、江洲坤、劉朝東3人、帳號為00000000000000, 故自該帳戶領錢須經該3人在取款條上蓋章等情,亦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認屬實。⒋承上所述,長壽俱樂部之會長洪雪 在本件案發後,自99年11月16日警詢迄100年3月15日法院審 理時,始終陳述長壽俱樂部決定99年10月3日發放600元禮金 之決策過程,係會長洪雪自己先有發放禮金之意思,之後再 與江洲坤、劉朝東等幹部開會決定後作成決策等情,核與劉 朝東供述情節大致相符,應堪採信。且徵諸原告亦不否認「 充其量僅可謂係洪雪個人先有發放600元之意思、想法,再 找幹部來開會決定,非謂洪雪個人即有決定權。」等語( 本 院卷㈠第166頁背面所附原告提出之「民事爭點整理狀」參 照),益見,本件長壽俱樂部決定在99年10月3日發放600 元 禮金之決策過程,應係會長洪雪自己先有發放禮金之意思, 而與總務呂隆源討論後,再找來相關幹部開會作成決定,並 非出自於被告或其父親江洲坤之主動要求才在該日發放現金 。
㈡就600元禮金與長壽俱樂部之前發放禮物之價值比較情形而 言:⒈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99年11月26日檢察官 偵訊時證述「(問:慶生會之前是否有發放過現金?)大部分 都是發放禮物,價值大約都是500至700元左右。」、「( 問 :你在警詢稱『單價低的小禮品』單價低是何意?)1000 元 以內應該都是小禮品,我有送過悶燒鍋,最高是600多元。 」等語,(本院卷㈠第63頁所附訊問筆錄參照,引自臺中地 檢署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卷26頁,即原證8)。⒉又賴來生 擔任會長時所製作之該俱樂部97年度經費收支表,其內記載 97年4月2日贈會員毛毯195份支出134,000元,換算後每份毛 毯價值為687元,又同年10月5日贈會員再煮鍋198份,支出 138,600元,換算後每份再煮鍋價值700元等情,有被告提出 之該收支表影本在卷足憑(本院卷㈠第28頁參照)。⒊又被告
所提出之上述收支表確係賴來生擔任會長時所製作等情,亦 據賴來生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在卷,並與製作該收支表之 前任會計張木興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相符(本院卷㈠ 第198至199頁、224頁,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5至16 頁、41頁,被證30及被證19、被證31)。⒋由此可見,長壽 俱樂部近年內曾發放予會員之禮物,其價值確有超過600 元 以上之情形。至於劉朝東於偵查中供述「(問:前幾年長壽 俱樂部重陽節時都發放何物?)送禮品,如手電筒、保溫杯 、香皂,…」、「(問:以前發放的禮品價值多少?)大部 分都約100多元。」(本院卷㈠第123頁所附訊問筆錄參照, 引自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48頁第20至24 行,即原證13-1);洪雪於偵查中供述「(問:為何前幾年 重陽節只有發價值很低的禮品,今年不只提高價額,並改發 現金?)我去年3月8日上任時送保溫杯,重陽節時送手電筒 ,但會員有的不喜歡。這些外面市價2、300,我去買比較便 宜,約100多。」等語(本院卷㈠第109頁背面所附訊問筆錄 參照,引自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第88 頁 第7至11行,即原證9);呂隆源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加 入後,你們俱樂部舉辦的慶生會,是否都會同時發放禮金? )沒有,之前都沒有發過,都送紀念品,有送過小手電筒、 小保溫杯,價格我估計大概1、200元左右,由採購的人直接 向會計請款。」、「(問:這次的禮金發了600元,跟之前 送的禮品價值相比,金額不會偏高嗎?)就是等於這次的會 費不收而已,當然價值是有偏高,但我當時沒有想到那麼多 。」等語(本院卷㈠第124至125頁所附訊問筆錄參照,引自 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114頁倒數第2行至 第115頁第3行、第12至15行,即原證14);江洲坤於偵查中 證述「(問:之前發放的禮品為何?價值多少?)有手電筒 、涼被、馬克杯、牙刷、牙膏、不鏽鋼的環保筷,一次大約 都發放兩種物品以上,不是一次發放的,但因為不是我在發 放的,所以我不能明確指出一次發放何種物品。」等語(本 院卷㈠第134頁背面所附訊問筆錄參照,引自臺中地檢署99 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二第53頁第2至5行即原證17)。上述 證人固曾證述長壽俱樂部之前贈送予會員禮物之價值大約在 100至300元間等情,要係上述證人主觀上之憶測,而與事實 不符,並不可採。
四、有關長壽俱樂部在99年間向會員所收會費是否足夠支付該俱 樂部各項開銷、其經費有無短缺、經費來源等情形: ㈠洪雪在98年間就任長壽俱樂部會長後,迄99年10月3日發放 敬老禮金時,該俱樂部之經費應無短缺之情形,此觀長壽俱
樂部在99年9月30日領出現金14萬0400元供發放禮金之前, 該俱樂部以洪雪、江洲坤、劉朝東三人聯名開立之銀行帳戶 ,存款餘額為31萬7852元;而領出上開金額後,因於99年10 月3日慶生會時又向會員收取會費,故隨即又於99年10月4日 再存入16萬0210元,帳戶存款餘額又回升至33萬7662元等情 ,有被告提出洪雪於99年11月16日警詢時曾提出帳戶存摺影 本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67至69頁,即被證9),由此客觀 之存摺記載情形,足證長壽俱樂部在99年間應無經費短缺不 足之情形可言。
㈡又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 (檢察官問:你移交會長職務給洪雪時,帳戶內還有多少錢 ?)十九萬多,卷裡面應該有資料,實際上就是以帳戶內金 額為準。」、「(檢察官問:在你擔任會長時,長壽俱樂部 資金從何來?)長壽俱樂部有顧問,還有地方上士紳,都會 捐錢給老人會,還有部份是區公所、縣政府補助款,還有會 費。」、「(檢察官問:你們這個老人會會舉辦慶生會、自 強活動,慶生會活動老人除了繳納會費外,是否要再出錢? )聚餐部份沒有。」、「(檢察官問:你擔任會長時自強活動 部份是否還要繳錢?)要,不足的部份老人要自己負擔。 我們先預算會費要花多少錢,不足的部份就是參加的老人要 再繳納。」、「(又審判長問:你何時跟洪雪交接?)98年3 月份。」、「(審判長提示選他字第421號卷㈠第181頁,問 :你任內的帳戶於98年3月還有19萬8千495元,有何意見?) 是。」、「(審判長提示選他字第421號卷㈡第45頁,問:同 一天洪雪帳戶內轉帳19萬8千495元,這筆錢是否老人會交接 的錢?)是。」等語(本院卷㈠第195頁、201頁所附刑事案 件筆錄參照,引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2頁、18頁, 即被證32、被證33)
㈢承上所述,可見長壽俱樂部99年之經費並無短缺,而其會員 經繳納會費,參加慶生會聚餐,均不另外收費,但參加自強 活動旅遊,則需另外繳費,甚為明確。
㈣聖和里里長候選人王龍文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 受 命法官問:你參加餐會過程中有無任何人提到,發放重陽節 禮金或餐費經費由某些人贊助?)沒有。」(本院卷㈠第230 頁所附刑事案件筆錄參照,引自上開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 47頁,即被證29)。又被告辯稱與其競選里長之對手張阿卻 曾分別於98年3月8日、99年4月11日先後捐款3000元、3600 元與長壽俱樂部等情,有被告提出該長壽俱樂部各項收入憑 據在卷足憑(本院卷㈡第41、42頁參照;引自99年度選偵字 第58號卷128頁、144頁,即被證34);而聖和里里長候選人
王龍文甚至於99年10月3日重陽節慶生會當天捐款2000元等 情,亦據被告提出該長壽俱樂部各項收入憑據附卷可稽(本 院卷㈡第43頁參照,引自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卷136頁,即 被證35)。反觀,被告抗辯原告在偵辦本件涉嫌賄選刑事案 件過程中,已掌握長壽俱樂部之相關經費收支登記簿、收入 憑據等資料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則倘若被告任長壽俱樂 部之顧問期間,確曾提供作為本件重陽節禮金之資金來源等 情形,衡情,原告應早已提出該相關事證。惟實際上,原告 始終並未提出被告捐助該重陽節禮金之證據資料,故尚無從 推論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發放會員重陽節禮金600元, 其資金來源出自於被告或其輔選人員。
肆、綜上所述,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活動,係長 壽俱樂部向來之既定行程,並非為配合被告參選99年臺中市 第一屆太平區頭汴里里長所設。又長壽俱樂部在該次慶生活 動中,邀請所屬會員以外之與會嘉賓,以現任代表、里長等 為原則,故與被告競選頭汴里里長之當時現任里長張阿卻亦 獲得邀請,只因阿卻另有其他要事而未如期出席;又未獲邀 請之其他公職候選人如有主動聯繫,仍可自由參與該次活動 而不受限制,故同樣參選頭汴里里長之謝扶憲,當日亦曾參 與長壽俱樂部相關活動並發言致詞。被告在該次慶生會之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