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許世賢
被 告 江思涵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點: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主張被告江思涵係民國99年直轄市三合一選舉臺中市太 平區頭汴里里長之候選人;劉朝東係臺中縣太平市聖和里里 長之候選人,亦為臺中縣太平市頭汴里老人互助長壽俱樂部 (以下簡稱長壽俱樂部)之會計;洪雪係長壽俱樂部之會長 。江洲坤為被告江思涵之父,亦為該長壽俱樂部之總幹事。 長壽俱樂部會員共234名,其中120名會員係頭汴里有投票權 之里民,另85名會員係聖和里有投票權之里民。被告江思涵 為求順利當選,竟與訴外人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共同基 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選之犯意聯絡,由訴外人洪雪、江洲 坤、劉朝東以長壽俱樂部發放每位會員99年重陽節禮金新臺 幣(下同)600元之名義,由洪雪、江洲坤及劉朝東3人於取 款條上蓋章,劉朝東於99年9月30日前往太平市農會,提領 長壽俱樂部存放於該3人名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之現金14萬400元後,分別交付長壽俱樂部第1組組長謝 朝銓、第2組組長曾金雄、第3組組長李梅花等人,由該組組 長於99年10月3日該俱樂部所舉辦之慶生會時,發放給該俱 樂部各組之會員即有選舉權之聖和里及頭汴里之選民。被告 江思涵並在該慶生會上進行拉票,以此等方式行求該有投票 權之人投票予被告江思涵。嗣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9年11月27 日舉辦臺灣省臺中市太平區頭汴里里長選舉,被告獲有投票 權人之支持當選,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公告 被告為臺灣省臺中縣太平市頭汴里里長當選人。然而,被告 江思涵與訴外人洪雪、江洲坤及劉朝東等人於選前基於賄選 之犯意聯絡,而對前述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選之犯行,此從 政府相關單位為端正選風,於歷次公職人員選舉,莫不透過 政策宣導候選人或民眾不得有買票賄選行為,故選舉期間賄 選行為為犯罪行為,並為檢調單位大力查緝之重點工作,近
年來每逢選舉期間已為政府大力宣導,國人自無不知之理。 試問該他人若非與候選人關係密切之樁腳,豈有甘冒觸法之 危險而為被告進行行求賄選?若認被告江思涵完全事前毫無 所悉,顯然違背經驗法則;況依常情,於選戰中候選人是否 採取賄選之手段?對選情及候選人形象影響甚大,且賄選尚 須投入巨額資金與動用眾多人力,並非少數人可以完成,參 與賄選者更有身陷刑事追訴判罪處刑之險境,身為候選人, 又與選舉結果有密切之利害關係,若謂可置身事外,全不參 與決策,顯違經驗法則,如此,被告江思涵又豈能對其父親 江洲坤及樁腳洪雪、劉朝東為其行求賄選之行為委為不知? 參以本案確有洪雪、江洲坤、劉朝東借上開長壽俱樂部之名 義發送現金600元予該會會員,而該俱樂部從未有發送現金 一情,參以被告江洲坤係該俱樂部之總幹事,該俱樂部之會 員應知悉被告係江洲坤之子,且被告江思涵還於上開慶生會 時,列席在主席桌之座位上,並上台致詞、拜票及逐桌敬酒 等情以觀,足認被告江思涵、洪雪、江洲坤及劉朝東等人所 主導之前揭行求賄選行為,客觀上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被 告江思涵既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行賄 行為,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等語。
㈡對於本件爭執要點,整理、補述理由如下:
⒈有關被告及其他候選人於99年10月3日在長壽俱樂部所舉 辦之慶生會中之坐位、活動情況,說明如下:
⑴長壽俱樂部當日活動情況是先在2樓開會,再到1樓聚餐 吃飯。被告當日在開會期間,係坐在前方會議桌中間偏 左之席次,而非後方一般會員座位,當時里長候選人( 包括聖和里里長候選人即會計劉朝東)均無人坐在此會 議桌之席次。此有下列事證為證:①被告於偵查中之99 年12月8日偵訊筆錄【參原證22,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下簡稱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 二第63頁背面第4至7行、第65頁第15至18行】;②謝扶 憲於偵查中99年12月6日偵訊筆錄(參原證23,見臺中 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二第58頁背面第6行、第 12至21行);③王龍文於偵查中99年12月6日偵訊筆錄 (參原證23,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二 第60頁第13至17行)。
⑵在該慶生會中,雖有其他候選人如議員候選人李麗華、 江連福、聖和里里長候選人王龍文、劉朝東、同為頭汴 里里長候選人謝扶憲參與,但連當時在任之頭汴里里長 且為候選人之張阿卻竟未受邀到場;且到場之候選人中
,王龍文僅在2樓開會會場待1、2分鐘,而謝扶憲係主 動向洪雪表示要參加,且因會員並不認識謝扶憲,故其 當時僅問安,並無尋求支持,該等候選人僅係主動短暫 參與,實在無法與會員均認識而於開會時坐在前方會議 桌上致詞、且在餐敘時由會長洪雪、總幹事江洲坤、會 計劉朝東陪同逐桌向會員敬酒以尋求支持之被告相比。 有以下事證可按:①謝扶憲於偵查中99年12月6日偵訊 筆錄(參原證23,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 號 偵查卷㈡第58頁背面第3至10行、第22至26行);②被 告於偵查中99年12月8日偵訊筆錄(參原證22,見臺中 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二第64頁倒數第3行以下 、第64頁背面第15至17頁);③王龍文於偵查中99年12 月6日偵訊筆錄(參原證23,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 字第421號卷二第60頁第1至4行)。
⑶被告除如前述於開會時坐在會議桌上外,且於餐敘時由 會長洪雪、總幹事江洲坤、會計劉朝東陪同逐桌向會員 敬酒以尋求支持。此觀:①被告於偵查中99年11月17日 偵訊筆錄(參原證16,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 1號卷一第36頁第19至22行);②李梅花(第三組組長 )於警詢99年11月16日調查筆錄(參原證25,見臺中地 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94頁倒數第10行以下 );③謝朝銓(第1組組長)於警詢時99年11月17日調 查筆錄(參原證20,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 號卷一第127頁第3至5行);④賴來生(前任會長)於 警詢時99年11月22日調查筆錄(參原證5,見臺中地檢 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174頁第15至19行);⑤ 葉青隆(第1組組員)於警詢時99年11月18日調查筆錄 (參原證21,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 第183頁第15至19行);⑥賴美雲(第1組組員)於警詢 時99年11月18日調查筆錄(參原證26,見臺中地檢署99 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185頁第16至19行);⑦張清 森(第2組組員)於警詢時99年11月18日調查筆錄(原 證28,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187頁 倒數第5行以下);⑧曾榮(第2組組員)於警詢時99年 11月18日調查筆錄(參原證27,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 他字第421號卷一第193頁倒數第7行以下);⑨謝扶憲 於偵查中99年12月6日偵訊筆錄(參原證23,見臺中地 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二第59頁第18至21行、倒 數第4行以下)。
⑷又就被證3照片影本觀之,蘇嘉全之太太在致詞、謝扶
憲在其右手邊,渠等4人是站在會議桌前方,當時會議 桌上空無1人,顯見會議尚未開始或已結束,許多會員 尚未到場或已離席,縱謝扶憲有上台致詞,其效果亦與 被告相差甚遠。
⒉有關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發放會員重陽 節禮金每人600元;嗣被告由江洲坤陪同逐桌向會員敬酒 、拜票。上述收、授禮金雙方間主觀上有無賄選之行賄、 受賄意思乙節,說明如下。
⑴按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 對人允諾為必要,縱行賄者與相對人無明確之相互對向 之意思表示合致情事,或行賄者之行賄行為遭相對人拒 絕,行賄者仍構成行求賄賂罪。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 3日舉辦慶生會時,曾發放會員重陽節禮金每人600元, 另被告由洪雪、江洲坤等陪同逐桌向會員敬酒、拜票。 被告所為乃間接聯結長壽俱樂部發放紅包600元給會員 與為己拉票之關係,讓會員均知悉被告為總幹事江洲坤 之子且要參選頭汴里里長的會員,自然聯想到該次慶生 會係因被告要參選里長,始破例發放紅包,足資證明被 告主觀上確有對設籍在頭汴里之長壽俱樂部會員賄選之 真意存在,客觀上有足以影響會員投票意願的效果。 ⑵當選無效之訴乃係形成公法上權利為目的之訴訟,其判 決可直接使一定法律關係產生創設、變更或消滅之效果 。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當選無效之訴,本質 上乃屬具公益性質之公法上之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公法上之形成權,僅因法律上之特別規定, 而依民事訴訟程序予以實現。又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 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並以之作為 依此制度所產生之當選人均能符合遵守法治最低標準之 擔保,苟候選人以不正當之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公正 性,縱其行為之程度非屬嚴重,範圍亦非廣大,然其仍 不具備民主制度對代議士之基本要求。因之,公職人員 選舉之結果,關乎國家施政、法律興廢及公務員進退, 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是妨害投票之公正 、公平及純潔,將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敗壞選風 ,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故當選無效之訴,自應斟酌上 述立法意旨,在符合「文義可能」之範圍內採目的論理 解釋,始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立法精神,並得為 正確妥當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選上字 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⑶按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現行法第99
條)之賄選罪,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 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7048號、第605號判決參照)。是縱行賄者與 相對人無明確之相互對向之意思表示合致情事,或行賄 者之行賄行為遭相對人拒絕,行賄者仍構成行求賄賂罪 。次按,依現今社會常情之經驗法則,由候選人親為或 傳統言明買票之賄選方式已不多見,大多假手他人或團 體,或藉由團體、機構辦理活動之機會等名義,而為行 賄之實,取代過去逐戶買票之不法犯行,以避免遭查緝 。故法院於認定有無賄選行為時,應就行為人實質上主 觀意思及客觀行為綜合判斷,不宜僅就行為人有無對有 投票權之人為具體明示買票之行為,為表象判斷之唯一 依據,否則即有違經驗法則。
⑷被告係長壽俱樂部總幹事江洲坤之子,與會長洪雪係鄰 居,有原證2筆錄為證,又其彼此雙方交情不錯,亦有 原證16筆錄可稽,被告平常與該俱樂部會長、副會長、 財務、總務、1、2組組長謝朝銓、曾金雄均有聯絡或接 受該等幹部拜託等情,亦有原證22筆錄足憑,由此可見 ,被告與長壽俱樂部關係匪淺。而劉朝東係會計且為聖 和里里長候選人,渠等4人為求被告、劉朝東能順利當 選,乃共同基於對長壽俱樂部會員之有投票權人行求賄 選而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之犯意聯絡,藉由長壽俱樂部 辦理慶生會之機會,打破以往僅發放價值約1、200元紀 念品之傳統,改為發放紅包600元,以博取會員歡心, 被告甚且於會場上坐在前方會議桌上發言致詞,且由會 長、總幹事陪同逐桌敬酒之方式為自己拉票,請求會員 投票支持伊參選里長,以此明顯有別於其他候選人在會 場之地位、角色等方式,間接聯結長壽俱樂部發紅包60 0元給會員與為己拉票之關係,讓均知悉被告為總幹事 江洲坤之子且要參選頭汴里里長的會員,自然聯想到該 次慶生會係因被告要參選里長,始破例發放紅包,足資 證明被告主觀上確有對設籍在頭汴里之長壽俱樂部會員 賄選之真意存在。又上開慶生會活動因被告有會長及總 幹事陪同逐桌敬酒,實際上無疑係被告選舉造勢之主控 場合,被告巧妙利用名義上為冠冕堂皇之重陽節慶生會 ,足使到場參與之長壽俱樂部之會員倍感受尊重,表裡 相互為用,而會員因感覺受尊重,且當下獲得紅包及餐 食與來年期待利益,自然對被告產生好感,被告再適時 釋放拉票之訴求,則會員主觀上縱無允受賄選之意思, 此舉亦必有相當程度影響其投票意向之客觀效果。而其
他致詞來賓,僅有謝扶憲係同選區參選頭汴里里長之候 選人,其餘係參選市議員或其他里之里長,與被告並無 利害衝突,渠等要來訪致詞,長壽俱樂部亦無理由推辭 ,但不至於影響被告對該場合之主控權。被告之地位及 角色,絕非僅因當年度參選而臨時到訪致詞、短暫停留 之來賓可比擬,益徵被告主觀上有對長壽俱樂部會員行 賄之真意,客觀上足以影響該俱樂部會員之投票意向, 其行為兼具賄選之主觀意思與客觀效果。
⒊長壽俱樂部決定在99年10月3日發放重陽節禮金,係由洪 雪、江洲坤、劉朝東等3人共同決定,而長壽俱樂部之前 從未發放會員禮金,且所發放予會員之禮物價值微薄。 ⑴長壽俱樂部決定在99年10月3日發放重陽節禮金600元, 係由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人共同決定。有以下事證 足憑:①劉朝東於偵查中99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參原 證8,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45頁第 16至18行)、(參原證11,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 第421號卷一第257頁背面第9至21行);②洪雪於偵查 中99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參原證18,見臺中地檢署99 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275頁第8至14行;參原證7, 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86頁第13至 17行);③查長壽俱樂部的經費係存在太平市農會,戶 名為洪雪、江洲坤、劉朝東3人、帳號為
00000000000000,故自該帳戶領錢須經該3人在取款條 上蓋章,從而該3人就發紅包與否才有決定權,洪雪個 人並無決定權。且發紅包之決定有開會徵詢大家意見, 洪雪、江洲坤、劉朝東均有到場,並經同意後,洪雪才 指示劉朝東去領錢。若謂洪雪個人即有決定權,則其有 該意思後,即可自行指示劉朝東去領錢,何須再找其他 幹部來開會,並經同意後,才指示劉朝東去領錢?故本 件被告辯稱發紅包係洪雪個人決定的,充其量僅可謂係 洪雪個人先有發放600元之意思、想法,再找幹部來開 會決定,非謂洪雪個人即有決定權。益見發放重陽節禮 金600元,係由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人共同決定。 ⑵長壽俱樂部之前發放予會員之禮物有手電筒、保溫杯、 香皂馬克杯、牙刷、牙膏、環保筷等物,價值都約100 、200元。有以下事證足憑:①劉朝東於偵查中99年11 月17日偵訊筆錄(參原證13-1,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 他字第421號卷一第48頁第20至24行);②洪雪於偵查 中99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參原證9,見臺中地檢署99 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88頁第7至11行);③呂隆源
於偵查中99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參原證14,見臺中地 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114頁倒數第2行至第 115 頁第3行、第12至15行);④江洲坤於偵查中99年 12月1日偵訊筆錄(參原證17,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 他字第421號卷二第53頁第2至5行);⑤縱長壽俱樂部 曾發放600元的鍋子、毛毯等物,但因其贈與時機在97 年,與選舉無關,難與本件相提並論;且無論發放什麼 禮物,都沒有發放現金來得討會員歡心,而得以行賄選 之實。
⒋長壽俱樂部之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200元,已不足支付慶生 會、旅遊及其他開銷,又因經費不足,所以舉辦旅遊需向 會員另外收費,而於慶生會上,常常僅能發放約1、200元 單價較低的小禮品。會長洪雪雖曾謂此次會發放紅包乃因 該俱樂部有結餘,惟如確有結餘,為何不將結餘款直接補 助會員旅遊,卻選擇在選舉投票前之敏感時機,冒然違反 往例,做出與以往不同的決定,發放現金600元,此舉無 非係為了在選舉前討會員歡心,行求會員將票投給被告及 劉朝東。又長壽俱樂部在99年間之經費確有短缺,且向會 員所收之會費根本不足以支付該俱樂部所舉辦之慶生會及 相關開銷。有以下事證可稽:
⑴劉朝東於99年11月17日法院羈押庭時供述筆錄(參原證 11,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257頁倒 數第4行以下、第258頁第13至16行、第258頁背面第4至 9行);另於偵查中99年11月26 日偵訊筆錄(參原證15 ,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二第3頁第7至8 行、第4頁第14至17行)。蓋劉朝東於99年度擔任會計 ,負責收支記帳之工作,最熟知該俱樂部之財務狀況, 自其證稱即可知該俱樂部在99年度之經費短缺,且向會 員所收之會費根本不夠支付所舉辦之慶生會及相關開銷 。
⑵賴來生於偵查中99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參被證8第2頁 第13至17行)。賴來生係長壽俱樂部之前任會長,亦證 稱該俱樂部向來之經費短缺,收支無法打平。
㈢並聲明:⒈被告江思涵於99年11月27日舉行之臺中市第1屆 里長選舉太平區頭汴里里長之當選無效。⒉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則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 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
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 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 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 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 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 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 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 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 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 ,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 而為判斷。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可 供參照。又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之 投票交付賄賂罪,乃刑法第144條之特別規定,相對應於刑 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收受賄賂罪,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人民 參政權中之投票權得以純正行使,就其犯罪結構之屬性,屬 於必要共犯之對向犯類型;係以投票行賄與受賄雙方主體間 ,主觀上對於「投票權約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表示 達成合致,客觀上則透過賄賂之標的移轉,作為銜接行賄與 收賄對價關係之橋樑,而成就相對立之主體間各該犯罪之構 成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判決(證1),揭 示上開意旨可資參照。長壽俱樂部當天發放予會員之敬老紅 包,係由三名組長分別發放,三名組長分別第一組謝朝銓、 第二組曾金雄、第三組李梅花。其中李梅花為張阿卻之助選 員,倘若該敬老紅包係為被告賄選,豈有假手對手之助選員 發放之理?況且,臺中市太平區第一屆里長選舉,頭汴里候 選人有被告江思涵與訴外人謝扶憲及張阿卻等三人,聖和里 有王龍文與劉朝東二人(證2)。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 在頭汴社區活動中心餐會,頭汴里里長候選人謝扶憲曾穿著 標示為里長候選人之衣服到場,並由臺中市長候選人蘇嘉全 之夫人及太平市民代表李明淦(新興里里長候選人)陪同上 台致詞拜票,此有照片(證3)為證。頭汴里另一候選人張 阿卻,當天據說因為人作媒而遲到。又聖和里二名候選人王 龍文(證4)與劉朝東(證5),亦均到場致詞,另頭汴社區 發展協會理事長、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亦經到場與 會致詞(證5-1),賴來生之妻張三娘為現任鄰長,其夫妻 二人均為現任里長張阿卻之核心助選員。據悉當日到場而支 持張阿卻者,尚有鄰長及張阿卻之姻親多人。此外,尚有市 議員候選人李麗華、黃秀珠、江連福、賴瑞珠等人到場,而 當天到場之候選人,無不逐桌敬酒拜票。倘若當天之餐會,
係為被告賄選,則豈有其他候選人亦均到場拜票之理?被告 為頭汴里唯一之市民代表,其出席上揭餐會,為情理之常, 而其他候選人亦均到場拜票,此種情形,如以被告出席該餐 會,即指該餐會及發放敬老紅包係為被告賄選,誠屬違反經 驗法則,於被告為莫名之冤屈等語置辯。
㈡對於本件爭執要點,整理、補述理由如下:
⒈有關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聚會之坐位及各人員活動 情況說明如下:
⑴長壽俱樂部99年10月3日慶生會會場,雖有舞台設施, 但當日慶生會活動,並未使用該舞台,亦即所有人員之 所有活動均在舞台下進行。舞台下放置長桌,俱樂部之 會長等幹部及來賓坐在長桌後面,背對舞台而面對其他 與會人員,其他與會人員則面向舞台。此一事實,有被 證三、四之現場照片為證。又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 生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4號審理時之作證內容(該刑事 案件100年3月15日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6、17頁,被 證14參照),亦可證明上述慶生會現場情況屬實。 ⑵長壽俱樂部總務呂隆源於99年11月16日警詢時,供稱「 江思涵是我們以太平市民代表的身分邀請到場,另有三 個現任里長亦有邀請來,謝扶憲及蘇嘉全的太太是自己 來的,因為我們沒有邀請候選人,只有邀請現任代表、 里長。」(99年度選他字第384號卷107頁,原證10)。 按呂隆源所稱三個現任里長,係指頭汴里、聖和里、東 汴里等三個里之現任里長。張阿卻為頭汴里現任里長, 長壽俱樂部確予邀請,雖然張阿卻另有行程而未到場( 另據說慶生會將結束時伊始到場),但不得否認其曾受 邀請。原告引被告於偵訊中所為沒有看到張阿卻等供述 ,而主張張阿卻未受邀云云,顯然與實情不符。 ⑶又被告江思涵係因當時為現任太平市民代表,而受邀出 席該長壽俱樂部之慶生會,並被安排坐在前方面向與會 人員之席位上,且其先前於賴來生擔任會長時,亦均出 席該俱樂部之慶生會;而99年10月3日之慶生會,其他 候選人均可進入慶生會現場拜票,慶生會之司儀江洲坤 於其他候選人到場時亦均邀請其向與會人員致意拜票, 此種情形,如認該慶生會係為被告賄選,顯然違背經驗 法則。有下列證據資料為證:①該俱樂部當時之副會長 吳秋琳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同上審判筆錄,電 子筆錄第7頁,被證15);②該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 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 第14頁,被證16);③該俱樂部會長洪雪於上揭刑案審
理時證述筆錄(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51頁,被證 17);④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上揭刑案審理時 作證筆錄(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5頁,被證19) ;⑤該俱樂部總務呂隆源,於99年11月17日檢察官訊問 時作證筆錄(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第一宗114頁末、 115頁首)(原證14);⑥聖和里里長候選人王龍文於 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 45、46頁,被證20);⑦該俱樂部會員張清森,於99年 11月19日警詢時筆錄(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第一宗 187頁)(原證28);⑧依上揭證人吳秋琳、賴來生、 洪雪、王龍文、呂隆源於刑案偵審中之證詞,則被告於 本件所提出被證3、4、5等照片為真實,且被告據該等 照片所為主張之事實,亦屬真實,甚為明確。
⑷被告之競選對手謝扶憲,當天身穿標示為里長候選人之 衣服到場,並由台中市長候選人蘇嘉全之夫人以及太平 市民代表李明淦陪同上台致詞拜票,此有照片(被證3 )為證。渠等並攜帶蘇嘉全之競選文宣到場發放,此有 現場照片(被證11)及該文宣影本(被證12)可供比對 。而聖和里里長候選人王龍文、劉朝東,均有致詞拜票 ,亦有照片為證(被證4、被證5)。被告於本件提出之 編號被證3、4、5照片,於上揭刑案,經被告之選任辯 護人以100年1月19日證據調查聲請狀提出,編號則為證 2、3、4(被證18)。
⒉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發放會員重陽節禮 金每人600元;嗣被告由江洲坤陪同逐桌向會員敬酒、拜 票。上述收、授禮金雙方間主觀上並無賄選之行賄、受賄 意思。
⑴長壽俱樂部之會長、組長等幹部,於發放600元敬老禮 金時,並無賄選之行賄意思,有下列證據資料足憑:① 長壽俱樂部會長洪雪於99年11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筆錄 (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第一宗277頁、276頁)(原 證18);於上揭刑案審理時證述筆錄)同上審判筆錄, 電子筆錄第52頁,被證21);②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 部慶生會,在現場負責發放紅包之第一組小組長謝朝銓 於99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原證20,126頁末),於上 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25 頁、27頁,被證22、被證23);③99年10月3日長壽俱 樂部慶生會,在現場負責發放紅包之第二組小組長曾金 雄於99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原證13,118頁背面上、 下),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同上審判筆錄,電
子筆錄第30頁,31、32頁,被證24,被證25);④長壽 俱樂部第三組組長李梅花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 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38、39頁,被證26、27); ⑤長壽俱樂部副會長吳秋琳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 (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0頁,被證27-1)⑥長壽 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同 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8頁,被證27-2);⑦長壽俱 樂部總務呂隆源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筆錄(同上審判 筆錄,電子筆錄第35頁,被證28)。
⑵受領600元敬老禮金之會員,均認定該敬老禮金為會員 應得之福利,因此無人詢問該敬老禮金之資金來源,亦 即受領禮金之會員均無賄選受賄之認知,其甚明確,實 不待言。此觀聖和里里長候選人王龍文於上揭刑案審理 時作證,經審判長問:99年10月3日你參加餐會以後, 有沒有支持你的人,來跟你說對方用這種方式買票?王 龍文答:沒有。經受命法官問:你參加餐會過程中有無 任何人提到,發放重陽節禮金或餐費經費由某些人贊助 ?王龍文答:沒有。(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47頁 ,被證29)。此外,長壽俱樂部會員,於偵訊中,亦均 供稱會長洪雪並未要求會員支持特定候選人:吳秀英99 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原證6,191頁末)。葉清隆99年 11月18日警詢筆錄(原證21,183頁下)。賴美雲99年 11月18日警詢筆錄(原證26,185頁下)。曾榮99年11 月19日警詢筆錄(原證27,193頁末)。張清森99年11 月19日警詢筆錄(原證28,187頁背面上)。 ⒊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發放重陽節禮金600元,係洪雪 出自於個人之決定,且長壽俱樂部之前雖未曾發放會員禮 金,但先前所發放之禮物價值不菲,常有超過600元情形 。
⑴長壽俱樂部決定在99年10月3日發放重陽節禮金,係洪 雪個人所決定,此由長壽俱樂部會長洪雪於99年11月16 日警詢筆錄(原證4,筆錄53頁末)、99年11月16日檢 察官偵訊筆錄(原證2,筆錄第80頁中下)、洪雪於99 年11月17日在台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檢察官偵訊筆錄( 原證9,筆錄第87頁下)、洪雪於99年11月17日羈押 庭法官訊問筆錄(原證10,筆錄第266頁背面)、以及 洪雪於刑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筆錄(被證21 ),均可證明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發放重陽節禮 金600元,係洪雪出自於個人之決定。
⑵長壽俱樂部在99年10月3日發放600元敬老禮金,與先前
發放禮物之價值相當,並無異常可言。亦有下列事證可 資佐證:①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99年11月26日 檢察官偵訊筆錄(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卷26頁)(被證 8);②賴來生擔任會長時,該俱樂部97年度經費收支 表(被證7),記載4月2日贈會員毛毯195份支出134, 000元(即每份687元)、10月5日贈會員再煮鍋198份, 支出138 ,600元(即每份700元)。賴來生於刑案審理 作證時,供稱該收支表確係伊擔任會長時所製作,且上 開記載內容屬實(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15、16頁 ,被證30)。而製作該收支表之前任會計張木興,於刑 案審理時,亦證述該收支表為真正,且所載上開內容屬 實(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41頁,被證31)。 ⒋長壽俱樂部在99年間經費充裕,足以支付該次慶生會所需 費用。
⑴98年洪雪就任長壽俱樂部會長,以迄99年10月3日發放 敬老紅包後,該俱樂部之經費,並無短缺之情形,在99 年9月30日領出現金14萬0400元供發放敬老紅包前,該 俱樂部以洪雪、江洲坤、劉朝東三人聯名開立之銀行帳 戶,存款餘額為31萬7852元;而領出上開金額後,99年 10月3日慶生會時,向會員收取會費,於99年10月4日又 存入16萬0210元,帳戶存款餘額又回升至33萬7662元。 此有洪雪於99年11月16日警詢時提出之該帳戶存摺影本 可稽(99年度選他字第384號54-56頁)(被證9)。因 此,該俱樂部並無經費不足情形。此觀長壽俱樂部前任 會長賴來生於上揭刑案審理時證述筆錄(同上審判筆錄 ,電子筆錄第12頁,被證32)、(同上審判筆錄,電子 筆錄第18頁,被證33),足證長壽俱樂部99年之經費並 無短缺,而其會員經繳納會費,參加慶生會聚餐,均不 另外收費,但參加自強活動旅遊,則需另外繳費,甚為 明確。
⑵又聖和里里長候選人王龍文於上揭刑案審理時作證,經 受命法官問:你參加餐會過程中有無任何人提到,發放 重陽節禮金或餐費經費由某些人贊助?王龍文答:沒有 。(同上審判筆錄,電子筆錄第47頁,被證29)。而長 壽俱樂部副會長吳秋琳、總務呂隆源、小組長謝朝銓、 曾金雄、李梅花、前會長賴來生,亦均證述無人提及或 詢問發放敬老禮金之資金來源,呂隆源則證述有告知會 員該敬老禮金為會員自己的錢,此情有如前述。此種情 形,原告主張長壽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會費,不足支應 慶生餐會與旅遊費用,因此該俱樂部發放敬老禮金係為
被告賄選云云,自非可採。
⑶賴來生於刑案審理作證時,已確認被告97年未捐款,而 供稱伊記得應該96年被告有捐款云云,所謂「應該有」 屬推測之詞(答辨狀三所附審判筆錄第19頁參照),按 偵查卷內有長壽俱樂部98年度經費收支登記簿影本(99 年度選他字第31~44頁;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卷57~70 頁),並有98、99年顧問團捐款之收入憑據(99年度選 偵字第58號卷第71~147頁),倘若被告江思涵為長壽 俱樂部顧問,且曾捐款與長壽俱樂部,則檢察官於刑案 提起公訴及本件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豈有不提出被告任 顧問及捐款之證據?又被告在96年、97 年間根本沒有 想到會在99年競選里長,因此,縱使被告當時曾經對該 俱樂部捐款(事實上無捐款),至99年重陽節慶生會時 ,亦不可能有會員聯想該捐款係為99年之里長而賄選。 ⑷事實上,被告之競選對手張阿卻於98年3月8日、99 年4 月11日先後捐款3000元、3600元與長壽俱樂部(99 年 度選偵字第58號卷128頁、144頁,證34);聖和里里長 王龍文甚且於99年10月3日重陽節慶生會當天捐款2000 元(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卷136頁,證35),但當日與 會之會員,不致聯想為張阿卻、王龍文賄選,檢察官亦